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藥製字第009101號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適應症
子宮絨毛腺上皮癌、急性及亞急性白血病、淋巴肉腫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官方用法用量
TFDA 藥證資料目前未提供用法用量原文。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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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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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A009101100健保來源成分METHOTREXATE 2.5 MG
- 現行支付價/點
- 0.00
- 生效日
- 2000-04-01
- 劑型
- 錠劑
- 規格
- —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A009101100
- ATC 代碼
- L04AX03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臺灣惠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
- 製造廠
- 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
- 分類分組
- METHOTREXATE , 一般錠劑膠囊劑 , 2.50 MG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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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關聯候選9.43.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43.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可能相關
ATC 前五碼 L04AX 的已標註品項:28 筆
9.43.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
1.多發性骨髓瘤:
(1)先前尚未接受過任何治療且不適用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可使用lenalidomide併用dexamethasone作為第一線治療。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9/2/1、109/8/1、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112/4/1)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ⅲ.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ⅳ.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ⅴ.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ⅵ.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Ⅲ.每4個療程重新申請時,須重新評估是否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若經重新評估為已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者,即須停止Rd之治療。(112/4/1)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且需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1/1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ⅲ.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ⅳ.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ⅴ.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ⅵ.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ⅲ.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ⅳ.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ⅴ.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ⅵ.出現其他 end-organ dysfunctions。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每4個療程須再次申請。
Ⅰ.每天限給付1粒。
Ⅱ.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4)每人終生至多給付24個療程為限(每療程為4週)。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終生至多給付36個療程為限。(106/10/1、109/2/1、109/8/1、112/4/1、115/3/1、115/4/1)
(5)115年2月28日以前已核定使用Leavdo或Lelimide,及115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使用Revlimid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3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5/3/1、115/4/1)
2.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114/10/1、115/3/1、115/4/1)
(1)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與 tafasitamab合併使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病人須符合tafasitamab之藥品給付規定(114/10/1、115/3/1、115/4/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人至多給付12個療程。
Ⅱ.每天限給付1粒。
3.Lenalidomide(限使用Revlimid)與rituximab(限使用Rixathon)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115/5/1)
(1)具CD20抗原陽性。
(2)需符合WHO 淋巴瘤分類為I、II或IIIa期的診斷。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有單一腫瘤直徑7公分以上者;
有三顆以上之腫瘤其直徑大於3公分以上者;
脾臟腫大,其長度16公分以上者;
對vital organs造成擠壓者;
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 mm3者;
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 mm3,或 Hb<10gm/dL,或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B symptoms。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影像資料(CT或MRI),若未達partial remission或 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5)每位病人最多給付1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6)每日限處方1粒。
原文節點 n0410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62.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62.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可能相關
ATC 前五碼 L04AX 的已標註品項:10 筆
9.62.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
1.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核准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先前接受過含lenalidomide和bortezomib在內的至少兩種療法,且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2.限與elotuzumab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113/9/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7/1/1、112/4/1)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107/1/1、112/4/1)
4. 每人終生以10個療程為上限,Pomado則每人以6個療程為上限。(107/1/1、112/4/1、113/9/1)
5.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 (109/2/1、112/4/1)
6.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0個療程,Pomado則每人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3/9/1)
7.每日最多處方1粒(113/9/1)
原文節點 n0431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33. Thalidomide(如Thado):(98/7/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33. Thalidomide(如Thado):(98/7/1)可能相關
ATC 前五碼 L04AX 的已標註品項:4 筆
9.33.Thalidomide(如Thado):(98/7/1)
治療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使用時須和prednisolone及oral melphalan併用,或和骨髓移植併用,或和palmidronate併用於骨髓移植後之治療。
原文節點 n0398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6.2.7. 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108/12/1、109/9/1、110/6/1、112/7/1、112/1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6節 呼吸道藥物 Respiratory tract drugs > 6.2. 其他 Miscellaneous > 6.2.7. 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108/12/1、109/9/1、110/6/1、112/7/1、112/12/1)可能相關
ATC 前五碼 L04AX 的已標註品項:3 筆
6.2.7.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108/12/1、109/9/1、110/6/1、112/7/1、112/12/1)
1.特發性肺纖維化:
(1)需檢附肺部HRCT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 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IPF)後,首次申請時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forced vital capacity,FVC predicted)在50~80%之間。(112/7/1)
(3) 用於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且FVC預測值>80%之病患,需具明顯症狀(病歷須清楚記載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臨床症狀)。(108/12/1、109/9/1、112/7/1)
(4) 停止治療條件:肺功能出現惡化(即確認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與最近一次申請時的FVC預測值(%)相比降低10%絕對值或以上時),則進入12週的緩衝期(grace period),這段期間可先給予續用或得申請使用不同機轉的藥物治療12週,緩衝期後再測之FVC預測值(%)與緩衝期前相比仍降低時,則認定為未改善,應該停止用藥。(106/7/1、108/12/1、109/9/1、112/7/1)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6)Nintedanib與pirfenidone不得同時併用。(106/7/1)
2.Nintedanib用於全身性硬化症有關之間質性肺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10/6/1)
(1)需經免疫風濕專科醫師確診為全身性硬化症。
(2)需檢附肺部HRCT影像及檢查報告,經胸腔內科及放射科醫師證實具有肺部纖維化且肺纖維化侵犯至少10% 肺野(lung field),並符合間質性肺病之診斷。
(3)經胸腔內科及免疫風濕專科醫師確診為全身性硬化症有關之間質性肺病(SSc-ILD),且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FVC)≧40%且DLCO (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為預估值之30-89%,病歷須清楚記載病人之相關臨床症狀(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
(4)使用cyclophosphamide (CYC)或azathioprine (AZA)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6個月最高可耐受劑量後治療失敗的SSc-ILD病人。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6週需檢送肺功能評估報告資料再次申請。
(6)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nintedanib 52週後,若病人用力肺活量FVC持續年下降>100毫升,得以續用並觀察12週,如再測之FVC未改善,則應停止使用。
3.Nintedanib用於慢性漸進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PF-ILD):
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12/12/1)
(1)需檢附肺部HRCT(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及檢查報告,證實具有肺部纖維化且侵犯至少10%肺野(lung field),並符合間質性肺病之診斷。
(2)經胸腔或風濕免疫專科醫師確認符合慢性漸進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Chronic fibrosing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s with a progressive phenotype,PF-ILD)之疾病進展定義(請檢附過去一年內可證明疾病進展之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須符合肺功能惡化,且伴隨呼吸症狀惡化或HRCT肺部影響檢查有纖維化增加的證據。肺功能惡化可以為以下任一條件(a)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預測值之絕對值降低≥5%或(b) DLCO(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預測值之絕對值降低≥10%。
(3)起始治療條件:病人的FVC為預測值之45~80%且DLCO為預估值之30~80%,病歷須清楚記載病人之相關臨床症狀(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
(4)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nintedanib 52週後,若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VC預測值持續年下降10%絕對值或以上,則進入12週的緩衝期 (grace period),這段期間可先給予續用,緩衝期後,再測之FVC預測值(%)與緩衝期前相比仍降低時,則認定為未改善,應停止用藥。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6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原文節點 n0275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4.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secukinumab(如Cosentyx)(94/3/1、101/12/1、102/1/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114/7/1、114/10/1):兒童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secukinumab(如Cosentyx)(94/3/1、101/12/1、102/1/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114/7/1、114/10/1):兒童治療部分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METHOTREXATE」命中規定原文
8.2.4.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secukinumab(如Cosentyx)(94/3/1、101/12/1、102/1/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114/7/1、114/10/1):兒童治療部分
1.Etanercept限使用於4歲以上具有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adalimumab、tocilizumab及tofacitinib限使用於2歲以上具有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101/12/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secukinumab限使用6歲以上具有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患者(114/7/1)。
2.限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處方。(114/10/1)
3.年齡大於18歲的病患應由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重新評估病情,改依成人治療(8.2.4.2)規定申請。(108/1/1)
4.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申報時需檢附methrotexate或corticosteroids或sulfasalazine(限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患者,以下簡稱ERA)藥物使用的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及關節腫脹治療前後的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
(2)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或tocilizumab或secukinumab(限ERA)之後,每六個月需再申請一次;需描述使用藥物後的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101/12/1、102/10/1、113/10/1、114/7/1)
5.病患需符合(1)且(2),(3)或(4)共符合三項條件者方可使用
(1)病人的關節炎必須符合下列任何一種亞型的病變:
Ⅰ全身性 ( systemic)
Ⅱ多發性關節炎 (polyarticular)(類風濕性因子陽性或陰性者皆可)
Ⅲ擴散型嚴重少數關節炎 (extended oligoarticular)
Ⅳ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enthesitis-related arthritis, ERA)(114/7/1)
(2)標準療法失敗者 (符合下列任一項)
Ⅰ病患必須曾經接受methotrexate的充分治療。
充分治療的定義:
10毫克/身體表面積平方米/週的口服或注射methotrexate治療,藥物治療時間必須達3個月以上。(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Ⅱ若單獨使用類固醇來治療全身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症狀,prednisolone的劑量必須高於每天每公斤0.25毫克以上並且發生無法接受的副作用。
Ⅲ必須曾經接受sulfasalazine的充分治療。(114/7/1)
充分治療定義:sulfasalazine 需以 30 毫克/公斤/天之標準治療 3個月或以上。(ERA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3)最近3個月關節炎的活動性必須符合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者。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定義:關節病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個要項:
Ⅰ腫脹的關節總數大於等於5個。
Ⅱ關節活動受到限制而且具有疼痛或壓痛的關節總數≧3個。
(必須附上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作為輔証)。
(4)最近3個月關節炎的活動性必須符合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標準者。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標準定義關節病情必須符合:
具活動性關節炎≥3個(疼痛且關節活動受到限制,或腫脹),且≥1個接骨點炎或中軸症狀。(114/7/1)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102/10/1、113/10/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 (pre-malignancy) 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 (Immunodeficiency)。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102/10/1、113/10/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Ⅲ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療效不彰:患者的core set data經過6個月治療後未達療效者。
療效定義:
Ⅰ紅血球沉降速率 (ESR) 或CRP及下列三項中至少有二項達到較基礎值改善30%以上效果者。
i.活動性關節炎的總數
ii.關節活動範圍受到限制的關節總數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
Ⅱ上述各種指標惡化程度達30%以上者不得超過一項
◎附表十六:全民健康保險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使用藥品申請表
◎附表十六之二:(刪除)
原文節點 n031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METHOTREXATE」命中規定原文
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者使用於類風濕關節炎病患。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申報時須檢附使用DMARD藥物六個月以上後之DAS28積分,各種DMARD藥物使用之種類、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99/2/1、108/5/1)
4.使用劑量:
(1)初次使用tocilizumab時:
I.靜脈注射劑:劑量應從4mg/kg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療效之定義: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者),得調高劑量至8mg/kg,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總積分,必須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方可續用。(102/10/1、106/4/1)
Ⅱ.皮下注射劑:體重小於100公斤者,劑量應從162mg每兩週一次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得調高劑量至162mg每週一次,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體重大於100公斤者,劑量162mg每週一次,治療第24週,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106/4/1)
(2) baricitinib、upadacitinib或filgotinib時,劑量用法之調整應參照藥物仿單,且每日限用1錠。使用peficitinib時,劑量用法之調整應參照藥物仿單,每日100mg~150mg (且限每日最大劑量150mg)。(107/9/1、110/3/1、110/5/1、112/5/1)
(3)使用infliximab時:
I.靜脈注射: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用法,與methotrexate併用,infliximab在第0、2及6週時投予靜脈注射3mg/kg,之後每8週給藥1次。(109/9/1、109/12/1、114/9/1)
Ⅱ.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0、2週時投予靜脈注射3mg/k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120 mg。(114/9/1)
5.使用半年後,每三個月需再申報一次;內含DAS28積分,使用藥物後之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惟infliximab初次申請時核予22週用量,續用時,每16週需再申請續用。(93/8/1、93/9/1、110/6/1)
6.病患需同時符合下述(1)(2)(3)項條件,方可使用;若有第(4)項情形,不得使用;若有第(5)項情形,需停止使用。
(1)符合美國風濕病學院(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的診斷條件。(102/10/1)
(2)連續活動性的類風濕關節炎
Ⅰ.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積分 (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 必須大於5.1。
Ⅱ.此項評分需連續二次,其時間相隔至少4週(含)以上,並附當時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為輔証。(108/5/1、109/8/1)
註1:28處關節部位記分如 (附表十三) 所示,其疾病活動度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DAS28 = 0.56 ×√TJC + 0.28 ×√SJC + 0.7 × lnESR+0.014 × GH
註2:TJC: 觸痛關節數,SJC: 腫脹關節數,ESR: 紅血球沉降速率 (單位為mm/h),GH: 在100 mm圖像模擬量表中所呈現的整體健康狀態 (general health status)
(3)標準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 (Disease-Modifying Anti-Rheumatic Drugs, DMARD) 療法失敗:
病患曾經接受至少兩種DMARDs (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 之充分治療,而仍無明顯療效。(93/8/1)
Ⅰ.充分治療的定義:(100/12/1)
i.DMARDs藥物治療時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必須至少6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
(ii)DMARDs藥物合併使用prednisolone 15 mg/day治療,須至少3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DMARDs藥物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100/12/1)
ii.若病患因DMARDs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DMARDs劑量仍需達 (附表十四) 所示治療劑量 (therapeutic doses) 連續2個月以上。
Ⅱ.療效的定義:(93/8/1、98/3/1)
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大於等於(≧)1.2,或DAS28總積分小於3.2者。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93/9/1、106/11/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Ⅰ.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certolizumab除外) (106/11/1)
Ⅱ.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Ⅲ.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除去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Ⅳ.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 (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Ⅴ.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5)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93/8/1、93/9/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Ⅰ療效不彰
Ⅱ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暫時停藥即可)
7.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8.減量及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2/4/1)
(1)減量時機:使用2年且已達疾病緩解(DAS28< 2.6)超過6個月。(108/5/1)
(2)減量方式:
病患使用生物製劑2年後,申請續用之事前審查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符合醫理之治療計畫,並敘明開始減量至1年後暫緩續用之減量方式。減量方式可為減少每次使用劑量或延長給藥間隔。
(3)減量期間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下次再評估減量之時機為1年後:
Ⅰ.與減量前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
Ⅱ.ESR> 25mm/h。
Ⅲ.與減量前比較,ESR上升程度> 25%。
(4)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方便性考量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
(5)暫緩續用時機: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6)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即須依規定評估是否需減量。
9.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02/1/1)
(1)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102/4/1)
◎附表十三: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病患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評估表
◎附表十四:全民健康保險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DMARDs)之標準目標劑量暨治療劑量表
◎附表十五: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11/1)
原文節點 n0318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4.4.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 (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brodalumab(如Lumicef);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109/3/1、109/6/1、109/8/1、109/9/1、110/7/1、111/3/1、111/5/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4.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 (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brodalumab(如Lumicef);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109/3/1、109/6/1、109/8/1、109/9/1、110/7/1、111/3/1、111/5/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METHOTREXATE」命中規定原文
8.2.4.4.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 (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brodalumab(如Lumicef);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109/3/1、109/6/1、109/8/1、109/9/1、110/7/1、111/3/1、111/5/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三個或是三個以上的疼痛關節及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腫脹關節,且至少間隔4週(含) 以上之連續兩次評估均符合上述條件。(需附關節腫脹相關X-光片或照片輔証)。(109/8/1)
(4)應先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及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且必須曾使用過至少2種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附表二十二之二)
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包括下列四種: 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leflunomide〕,治療至少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i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中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為第一線藥物,leflunomide為第二線藥物,第一線疾病修飾類藥物治療無效,應先經leflunomide治療3個月無效後,方可使用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或secukinumab 150mg、ixekizumab或tofacitinib或upadacitinib或brodalumab或bimekizumab作為第三線治療。(107/1/1、109/6/1、112/3/1、112/4/1、112/12/1、115/5/1)
iii.標準治療失敗之定義:經過充分使用以上藥物治療又給予規定劑量,且至少先後使用或併用兩種疾病修飾類藥物(DMARDs)仍無法使病情緩解,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 治療療程至少有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 治療不到六個月,但是病患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藥者,但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 治療大於兩個月,且因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止療程,其中至少有兩個月需達有效治療劑量,且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5)Ustekinumab、guselkumab及risankizumab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如etanercept、adalimumab或certolizumab等)、secukinumab、ixekizumab、tofacitinib、upadacitinib或brodalumab或bimekizumab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的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申請初次治療者,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secukinumab、tofacitinib、ixekizumab、upadacitinib或brodalumab或bimekizumab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PsARC評估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HBsAg及Anti-HCV資料(若HBsAg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05/10/1、107/1/1、109/3/1、109/6/1、111/3/1、111/5/1、111/9/1、112/4/1、112/12/1、114/2/1、115/5/1)
4.使用劑量:
(1)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治療12週後,若secukinumb 150mg 治療未達療效(參考底下第5點療效定義)的病人,劑量可增加為300mg。但對於曾以腫瘤壞死因子阻斷劑(anti-TNFα)未達療效,建議每次劑量為30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皮下注射,之後每4週給予300mg劑量。(107/1/1、112/3/1)
(2)Ixekizumab 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160mg,之後每4週給予80mg。(109/3/1、111/5/1)
(3)Certolizumab起始於第0週、第2週與第4週時投予各400 mg,之後維持劑量為每2週200 mg或每4週400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可不受傳統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110/7/1)
(4)Brodalumab 起始於第0週投予 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 。(111/3/1)
(5)Guselkumab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給予維持劑量100mg。(111/9/1)
(6)Risankizumab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4週投予150mg/mL,之後每12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mL。(114/2/1)
(7)Bimekiz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60mg,每4週投予160mg 劑量。(115/5/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05/10/1、111/9/1、114/2/1)
(1)療效定義:治療12週(ustekinumab、guselkumab及risankizumab初次治療則為24週)後,評估乾癬關節炎反應標準(PsARC, Psoriatic Arthritis Response Criteria),其標準為下列四項中至少有二項較原基礎值改善,且其中一項需為疼痛關節或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且下述各種指標不得有任一項惡化,方得繼續使用。(附表二十二之三) (111/9/1、114/2/1)
i.疼痛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iv.病患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2)Ustekinumab:
i.初次申請以3劑(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45mg;體重大於100公斤病患,得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90mg)為限,且於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45mg q12w(體重大於100公斤,續用以90mg q12w)為限。(105/10/1、109/9/1)
ii.若使用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3)Guselkumab:初次申請以4劑(初次、第4週、第12週及第20週時投予每劑100mg)為限,且於第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100mg為限。(111/9/1)
(4)Risankizumab:初次申請以3劑 (初次、第4週及第16週時投予每劑150mg/mL)為限,且於第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每隔12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mL為限。(114/2/1)
(5)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惟guselkumab每16週評估一次、risankizumab每24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111/9/1、114/2/1)。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certolizumab除外) (110/7/1)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iv.嚴重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附表二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3/1)
◎附表二十二之二: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DMARDs標準目標劑量及有效治療劑量的定義
◎附表二十二之三:乾癬性關節炎評估表
◎附表二十二之六: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 ustekinumab/guselkumab/risankizumab申請表(109/3/1、111/3/1、111/5/1、111/9/1、112/12/1、114/2/1)
原文節點 n0320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4.6.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 ;certolizumab (如Cimzia) ;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6.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guselkumab(如Tremfya);brodalumab(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certolizumab(如Cimzia);spesolimab(如Spevigo);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3/7/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 8.2.4.6.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 ;certolizumab (如Cimzia) ;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METHOTREXATE」命中規定原文
8.2.4.6.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 ;certolizumab (如Cimzia) ;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1.給付條件:限符合下列(1)或(2)任一情形使用:
(1)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全身性治療無效,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其他系統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乾癬或頑固之掌蹠性乾癬,且影響功能之患者。
Ⅰ.所稱”慢性”,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10 (不適用PASI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附表二十四之二)
Ⅱ.頑固之掌蹠性乾癬:指非膿疱性掌蹠廣泛性角化,嚴重影響行走或日常作習,申請時需附照片以供審查。照片應包括前、後、左、右至少四張,並視需要加附頭部、掌、蹠照片。
Ⅲ.慢性紅皮症乾癬:範圍≧75%體表面積,病史超過1年,以cyclosporin足量(5mg/kg/d,除非有明顯不良反應)治療6個月以上,停藥未滿3個月即復發到PASI>10或體表面積>30%(需經皮膚科醫師評估),可不經照光治療,只需methotrexate及acitretin治療無效後直接申請。(101/12/1)
Ⅳ.所稱治療無效,指治療後嚴重度仍符合上列第(Ⅰ)及第(Ⅱ)點情況,或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50%。(101/5/1)
i.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兩種系統性治療之至少兩種,包括methotrexate、acitretin、cyclosporin、apremilast、 deucravacitinib。(101/12/1、113/3/1、114/6/1)
ii.治療需至少使用3個月,但育齡女性,得不經acitretin使用。
iii.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寬頻UVB併用焦油每週至少3次,並依學理逐漸增加至有效可忍受劑量。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iv.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 cyclosporin為2.5-5 mg/kg/d, acitretin為0.3-1 mg/kg/d。但若因為藥物毒性無法耐受,使用劑量可酌情降低。
Ⅴ.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i.Methotrexate:指因肝功能異常或切片第三期a異常,經6個月後切片仍無改善,或第三期b以上之肝切片異常,病毒性肝炎帶原或腎功能異常而無法使用methotrexate治療者。
ii.Acitretin:指有明顯肝功能異常、高血脂無法有效控制,或cyclosporin有效但停藥後迅速復發,已持續使用超用1年,或已產生腎毒性經減量後無法有效控制者。
(2)用於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限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證登載此適應症之藥品):經確診為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即可申請有全身型膿疱性乾癬適應症之生物製劑,每次申請以4週為原則,供當次或下次發作使用,之後申請得依前次病情需要(經生物製劑治療後膿疱仍持續超過4週)可申請延長至最長8週用藥。下次申請使用,需相隔至少12週。(110/5/1)
Ⅰ.18歲以上且有懷孕可能之患者。
Ⅱ.伴有膿疱之紅腫部位侵犯體表面積>10%且伴隨系統性症狀包括發燒及白血球增多症等。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肝腎功能不佳者,必須先經照光及使用apremilast或 deucravacitinib無效後,始得申請使用,持續使用時每6個月需再申報一次,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101/12/1、113/3/1、114/6/1)
(2)紅皮症乾癬病患以6個月為限,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101/12/1)
(3)Etanercept初期3個月可使用50mg biw,之後則為25mg biw,且於12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4)Adalimumab初次投予為80mg,之後則為40mg qo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0/7/1)
(5)Ustekinumab:
i.初次及4週後投予45mg,之後則為45mg q12w(對於初次使用45mg反應不完全*,或體重大於100公斤病患,得初次及4週後投予90mg,之後則為90mg q12w),且於16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1/5/1、109/9/1)
註*:治療後雖然有達成PASI50療效,但仍有PASI>1,體表面積>3,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臉部、指甲、手部)者。
ii.若使用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6)Secukinumab起始於第0,1,2,3,4週投予300mg,接著於第4週開始於每4週投予300mg (體重≤60kg,投予150 mg的劑量),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7)Ixe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60 mg,接著於第2,4,6,8,10,12週投予80mg,之後每4週投予8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7/8/1)
(8)Guselk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00 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投予10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3/1)
(9)Brodal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4/1)
(10)Risan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50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50mg,之後每12週投予150mg。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 75療效。(109/12/1)
(11)Certolizumab起始建議劑量為第0 週、第2週及第4週各投予400mg,之後每2週200 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不須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 (110/7/1)
(12)Bimekizumab起始於第0,4,8,12,16週投予320mg,之後每8週投予320mg,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PASI25療效。(115/5/1)
(13)原先使用cyclosporin控制有效且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者,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否則下次申請應於1年後。
(14)初次申請後每6個月須再次申請續用,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50方可使用;其中risankizumab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 75方可使用續用;且etanercept再次申請時僅限使用25mg biw之劑量。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101/12/1、104/4/1、109/12/1)
3.使用生物製劑時,考慮其於乾癬療效可能較慢,及立即停藥之可能反彈現象,治療前兩個月得合併使用cyclosporine及照光治療,但生物製劑療效出現時即應逐漸停用。 (101/5/1、105/9/1、107/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懐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certolizumab除外) (110/7/1)。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病(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
5.需停止治療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4/4/1、110/5/1)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2年後符合PASI≦10者,但有連續兩次暫緩用藥後復發病史者(停藥後6個月內PASI>10或50%復發)不在此限。(110/5/1)
(2)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PASI>10),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110/5/1)
7.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計算方式係以最近一次新療程開始時的PASI嚴重度,減去療程結束時的PASI嚴重度,有50%復發)。(104/4/1、110/5/1)
8.平行轉換時機:(110/5/1)
(1)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雖PASI<10且有PASI 50療效,但治療後仍有PASI>1、體表面積>3% 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如頭皮、臉部、手指甲、手部)且明顯影響生活品質者,得於每半年續用申請時,平行轉用另一種生物製劑(用法用量依照仿單),但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2年給付時間合併計算。
(2)申請此項平行轉換者,申請續用時,有效性比較基準點為此2年療程起始時之嚴重度。
◎附表二十四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110/5/1、114/6/1)
◎附表二十四之二: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慢性紅皮症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
◎附表二十四之三: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附表二十四之四:全民健康保險乾癬(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0/5/1)
原文節點 n032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 此現行健保品項未提供給付規定章節,因此僅能顯示索引召回的關聯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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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01 ~ 現行0.00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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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8/15 上午4: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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