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藥製字第016171號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適應症
感冒諸症狀(發熱、頭痛、流鼻水、鼻塞、咽喉痛、咳嗽、喀痰)之緩解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官方用法用量
TFDA 藥證資料目前未提供用法用量原文。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包裝與外盒
盒裝;;瓶裝
目前沒有可用的官方檔案連結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藥證主檔: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 SHA caf5b2bf2ea2c2d0f77c290d5adff2b2dd12ddb104ea50c8cf6909c0982f09c0
仿單/外盒: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 · SHA 40964a9548d379be549497081958a4ff1b6afe0d95e1c6f237c677f1c69ae2b1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A016171100健保來源成分ACETAMINOPHEN (=PARACETAMOL) 300 MG+PHENYLTOLOXAMINE CITRATE 22 MG+PHENYLPROPANOLAMINE HCL (=DL-NOREPHEDRINE HCL) 25 MG
- 現行支付價/點
- 0.00
- 生效日
- 2005-04-01
- 劑型
- 膠囊劑
- 規格
- —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A016171100
- ATC 代碼
- R05X
- 單複方
- 複方
- 藥商
-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製造廠
-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廠
- 分類分組
- ACETAMINOPHEN 300MG + PHENYLPROPANOLAMINE 25MG + PHENYLTOLOXAMINE 22MG, 一般錠劑膠囊劑,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關聯候選1.1.10. Acetaminophen 80mg一般錠劑膠囊劑:(112/6/1) 限用於6歲以下病人。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 1.1. 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 1.1.10. Acetaminophen 80mg一般錠劑膠囊劑:(112/6/1) 限用於6歲以下病人。強關聯
分類成分「ACETAMINOPHEN」命中規定標題
1.1.10. Acetaminophen 80mg一般錠劑膠囊劑:(112/6/1) 限用於6歲以下病人。
原文節點 n001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1.1.4. 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如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 1.1. 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 1.1.4. 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如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ACETAMINOPHEN」命中規定標題
1.1.4.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如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2.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原文節點 n000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0節 抗微生物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 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COLD」命中規定原文英文藥名「COMMON」命中規定原文
10.1.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1.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2.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如有必要,每次以七日為限;慢性骨髓炎病患得視病情需要延長抗微生物製劑給藥日數,惟每次門診處方仍以兩週為上限(87/7/1)。
3.「上呼吸道感染病患」如屬一般感冒(common cold)或病毒性感染者,不應使用抗生素。如需使用,應有細菌性感染之臨床佐證,例如診斷為細菌性中耳炎、細菌性鼻竇炎、細菌性咽喉炎,始得使用抗生素治療(90/2/1)。
4.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使用三種抗微生物製劑(含)以上,需附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應包括第一線及第二線抗微生物製劑及各類常用藥物;同類同抗菌範疇之抗微生物製劑,若未能都進行藥物敏感性試驗時,得以其中之一種藥物的敏感性試驗結果做為使用其他同類同抗菌範疇藥物合理性之判定參考。(87/4/1)
5.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如欲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需依規定第6、7項辦理。
6.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於進行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後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惟若微生物培養證明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有效,應考慮改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91/4/1)
(1)感染病情嚴重者,包括:
Ⅰ.敗血症(sepsis)或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
Ⅱ.中樞神經感染
Ⅲ.使用呼吸器者。
(2)免疫狀態不良併發感染者:
Ⅰ.接受免疫抑制劑。
Ⅱ.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Ⅲ.白血球數在1000/cumm以下或多核白血球數在500/cumm以下。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86/10/1、92/9/1)。
(4)手術中發現有明顯感染病灶者。
(5)脾臟切除病人有不明原因發熱者。
(6)臟器穿孔。
(7)嚴重污染傷口病人。
(8)患疑似感染之早產兒及新生兒(出生二個月以內)。
(9)發生明確嚴重院內感染症者。
(10)常有厭氧菌與非厭氧菌混合感染之組織部位感染時(如糖尿病足部壞疽併感染、骨盆腔內感染),得直接使用可同時治療厭氧菌與非厭氧菌多重感染之單一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7.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1)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超過72小時,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證實對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具抗藥性,確有需要使用者,並請檢附該檢驗報告。
(2)每72小時更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一次,歷經 7日以上仍無效,由其他醫療機構轉送至有微生物培養室醫院病人者。
(3)嬰幼兒(出生二個月以上至滿五足歲)患疑似感染疾病,在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72小時仍無明顯療效者。
8.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105/2/1)。
(1)清淨的手術:大致可分甲、乙兩類。
甲類:如單純性疝氣手術、精索靜脈曲張手術、甲狀腺手術、乳房切除手術…等,原則上可「免用」抗微生物製劑,如需使用,可術前一劑量,手術時間超過二小時者得於術中追加一劑,使用之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限(90/2/1)。
乙類:如心臟手術、腦部手術、臟器移植手術及放置人工植入物之手術,原則上使用不可超過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2)清淨但易受污染的手術。
術野是清淨但術中易受污染,如肝膽胃腸手術、泌尿道手術、肺部手術、婦科手術、耳鼻喉科手術、牙科手術…等手術。原則上抗微生物製劑使用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若有厭氧菌與嗜氧菌混合污染之可能時,得使用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或ampicillin類合併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之藥物;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3)免疫不全病人經醫師判斷感染風險高,依實證及流行病學資料及相關治療指引等,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得適當使用預防性抗微生物製劑。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105/2/1)。
9.污染性傷口之手術及手術後發生感染併發症,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90/2/1)。
10.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11.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除需附微生物培養與敏感試驗報告外,尚需附相關檢驗報告(如血、尿…等)與 TPR chart影本並註明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之規格、劑量、使用日期以利審核。
12.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其於本藥品給付規定中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13.有關結核病治療選擇的藥物種類、使用的劑量與治療的時程,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結核病診治指引」辦理。(99/11/1、102/7/23、108/12/1)
原文節點 n050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36.2. Everolimus 2.5mg及5mg(如Votubia):(102/1/1、106/4/1、111/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36. Everolimus:(100/2/1、102/1/1)附表九之九 > 9.36.2. Everolimus 2.5mg及5mg(如Votubia):(102/1/1、106/4/1、111/2/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COMMON」命中規定原文
9.36.2.Everolimus 2.5mg及5mg(如Votubia):(102/1/1、106/4/1、111/2/1)
1.治療患有結節性硬化症(tuberous sclerosis)之腦室管膜下巨細胞星狀瘤(SEGA: subependymal giant cell astrocytoma):
(1)限併有水腦症狀或其他顯著神經學症狀,且經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評估不適合接受或無法以外科切除手術的患者使用。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需檢送影像檢查資料。
(3)申請續用時,除需檢送治療前後之影像資料,且再經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評估,其仍不適合接受或無法以外科切除手術者,始得續用。
(4)用藥後,若病情無法持續改善或疾病已惡化,則不予同意使用。
2.結節性硬化症併有腎血管肌脂肪瘤之成年病患,且需符合以下條件(106/4/1、111/2/1):
(1) 限18歲以上病人,其腎血管肌脂肪瘤最長直徑已達4cm(含)以上且仍有持續進展之證據,且曾有發生臨床上有意義之出血或確認病灶有血管瘤(aneurysm)直徑≥5mm者,病灶不只一處,且經腎臟或泌尿專科醫師評估無法以外科手術或動脈栓塞治療,或經動脈栓塞治療或外科手術後無效或復發者(111/2/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需檢送影像檢查(CT或MRI)資料。
(3)使用後需每24週評估一次,申請續用時,除檢送治療前之影像資料,需檢送治療後(第24週、48週、72週…等)之影像檢查資料,若腫瘤總體積較治療前降低30%(含)以上,且無新增直徑1公分以上的腫瘤或grade2(含)以上腫瘤出血併發症,始得申請續用。(註:腫瘤出血併發症分級(grading)定義依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CTCAE), version4.0.)
(4)限每日最大劑量為10mg。
原文節點 n040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69.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ipilim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cemipli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5/1、113/6/1、113/8/1、114/1/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4/1、115/5/1、115/6/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69.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ipilim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cemipli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5/1、113/6/1、113/8/1、114/1/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4/1、115/5/1、115/6/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COMMON」命中規定原文
9.69.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ipilim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cemipli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5/1、113/6/1、113/8/1、114/1/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4/1、115/5/1、115/6/1)
1.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黑色素瘤:腫瘤無法切除或轉移之第三期或第四期黑色素瘤病人,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者。
(2)非小細胞肺癌:(109/4/1、109/11/1、114/6/1、114/8/1)
鞏固治療:限durvalumab用於第三期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且腫瘤表現PD-L1 ≥ 1%之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病人須於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射治療合併至少2個週期含鉑化療後無惡化(無PD),且至多使用12個月。(114/8/1)
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114/6/1)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
肺腺癌第三線用藥: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病人。
(3)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先前已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與移植後brentuximab vedotin (BV)治療,但又復發或惡化的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成人患者。
(4)泌尿道上皮癌:使用含atezolizumab藥品成分須於113年8月1日前審核同意用藥。(109/11/1、112/10/1、113/8/1)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
III.限avelumab用於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4至6個療程後,疾病未惡化,且達部分緩解(PR)或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之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stage Ⅲ)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stage Ⅳ)成人患者之維持療法。(112/10/1)
(5)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108/4/1、109/11/1、112/12/1、115/2/1)
I.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且無法手術切除之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112/12/1)
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108/4/1、109/11/1、112/12/1)
(6)轉移性胃癌:先前已使用過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的轉移性胃腺癌成人患者,且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7)晚期腎細胞癌:先前已使用過至少二線標靶藥物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之晚期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
(8)晚期肝細胞癌: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Ⅰ.Child-Pugh A class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Ⅱ.先前經T.A.C.E.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失敗者。
Ⅲ.已使用過至少一線標靶藥物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者。本類藥品與regorafenib、ramuciru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108/6/1、110/5/1)
Ⅳ.未曾進行肝臟移植。
Ⅴ.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9)默克細胞癌:限avelumab用於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之轉移性第四期默克細胞癌(Merkel Cel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109/6/1)
(10)食道鱗狀細胞癌:限nivolumab用於曾接受合併含鉑及fluoropyrimidine化學治療之後惡化的無法切除晚期或復發性食道鱗狀細胞癌病人。(113/4/1、113/6/1、115/2/1)
(11)大腸直腸癌:限pembrolizumab做為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高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或錯誤配對修復功能不足性(dMMR)大腸直腸癌(CRC)之成年病人第一線治療。(114/6/1)
2.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併用其他藥品於下列患者:
(112/12/1、113/4/1、113/6/1、113/8/1、114/2/1、114/6/1、115/2/1、115/4/1、115/6/1)
(1)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112/8/1、112/10/1、114/2/1):
Ⅰ.限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或限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2/8/1、112/10/1、114/2/1)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紀錄。
II.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i.曾接受器官移植。
ii.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iii.有上消化道出血之疑慮且未接受完全治療 (須有半年內之內視鏡評估報告)。
III.sorafenib、lenvatinib、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併用僅得擇一給付,不得互換。(114/2/1)
IV.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或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併用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regorafenib或ramucirumab。(114/2/1)
(2)非小細胞肺癌:(112/12/1、113/4/1、113/8/1、114/6/1、115/6/1)
非小細胞肺癌術前輔助治療:限用於可切除(腫瘤≧4公分或淋巴結陽性N1/N2(排除N3),且無疾病轉移M0)之不具EGFR或ALK 腫瘤基因異常成人病人,且至多3個療程,並依下列條件使用:(115/6/1)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限nivolumab與pemetrexed(限使用Pexeda、Apeta或Pemetrexed Sandoz)及含鉑化療併用。
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限nivolumab與含鉑化療併用。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限pembr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併用至多使用4個療程,接續單用pembrolizumab治療。(112/12/1、113/4/1、113/8/1)
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限pembrolizumab與pemetrexed(限使用Pexeda、Apeta或Pemetrexed Sandoz)及含鉑類化學療法併用,或限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限使用Alymsys、Avastin、Abevmy、Vegzelma或Mvasi)及carboplatin、paclitaxel併用,做為轉移性且不具有EGFR/ALK/ROS-1腫瘤基因異常的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14/6/1、114/8/1)
(3)小細胞肺癌:限atez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etoposide併用,或durvalumab與etoposide及carboplatin或cisplatin兩者之一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腦部或無脊髓轉移之擴散期(extensive stage)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112/12/1、114/2/1)
(4)惡性肋膜間皮瘤:限ipilimumab與nivolumab併用於無法切除之惡性肋膜間皮瘤且病理組織顯示為非上皮型(Non-epithelioid)成人病人的第一線治療。(113/4/1、113/6/1、115/2/1)
(5)胃癌(不含胃腸基質瘤及神經內分泌腫瘤/癌):(113/4/1、113/6/1、115/2/1、115/4/1)
限nivolumab併用fluoropyrimidine(5-FU或capecitabine)及oxaliplatin,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且不具有HER2過度表現的胃癌病人。(113/4/1、113/6/1、115/2/1)
與zolbetuximab僅得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115/4/1)
(6)膽道癌第一線用藥:限durvalumab與cisplatin及 gemcitabine併用至多使用8個療程,接續單用durvalumab於先前未接受過治療或不可手術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膽道癌 (biliary tract cancer),並須排除以下任一情形:(114/2/1)
Ⅰ.壺腹癌。
Ⅱ.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Ⅲ.具有或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7)早期三陰性乳癌:非轉移性、第II期至第IIIb期(cT1c N1-2 或 T2-4 N0-2)成年病人(114/6/1):
術前前導性治療:限pembrolizumab每3週1次與carboplatin和paclitaxel併用至多4個療程,接續限pembrolizumab每3週1次與cyclophosphamide和doxorubicin或epirubicin併用至多4個療程,做為初診斷病人前導性治療用藥。
術後輔助治療:上述病人接受過術前前導性治療後,限手術後未達pCR者,單用pembrolizumab每3週1次,做為輔助治療用藥,且至多使用9個療程。
上述pembrolizumab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依前述療程規定至多使用17個療程,且用於術後輔助治療,pembrolizumab與olaparib僅能擇一支付。
食道鱗狀細胞癌:限nivolumab與fluoropyrimidine及cisplatin或oxaliplatin併用,用於無法接受化學放射性治療或手術切除等治癒性治療之晚期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成人病人的第一線治療。(115/2/1)
(9)泌尿道上皮癌:限nivolumab與cisplatin及gemcitabine併用至多6個療程,接續限單用nivolumab,做為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病人的第一線治療。(115/2/1)
3.使用條件:
(1)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 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NYHA(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Class I或II
II.GOT<60U/L及GPT<60U/L,且T-bilirubin<1.5mg/dL (晚期肝細胞癌以及膽道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114/2/1)
III.腎功能:(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109/4/1、112/10/1、115/2/1)
i.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須符合eGFR>30mL/min/1.73m2且<60mL/min/1.73m2;nivolumab併用化療須符合eGFR ≥60mL/min/1.73m2。
ii.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
iii.泌尿道上皮癌維持治療(112/10/1):eGFR>30mL/min/1.73m2。
iv.其他癌別:Creatinine<1.5mg/dL且eGFR>60mL/min/1.73m2。
(3)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除ipilimumab與nivolumab併用於惡性肋膜間皮瘤外,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PD-L1表現量需符合下表:(109/4/1、109/6/1、111/4/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6/1、113/8/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5/1、115/6/1)
給付範圍 事審代碼 pembrolizumab (Dako 22C3或Ventana SP263*) nivolumab (Dako 28-8或Ventana SP263*) atezolizumab (Ventana SP142) avelumab (Ventana SP263*) durvalumab (Ventana SP263*) cemiplimab(Dako 22C3或Ventana SP263*) 黑色素瘤 P001 不需檢附報告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術前輔助治療(併用) P016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鞏固治療 P015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PD-L1≧ 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鱗狀、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單用) P013 TPS≧5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50%或I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PS≧50%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 (併用) P013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 P011 TPS≧50% TC≧50% TC≧50%或I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三線用藥 P012 TPS≧50% TC≧50% TC≧50%或I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併用化療) P014 TPS 1~49%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小細胞肺癌 (併用化療) P02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 P031 不需檢附報告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維持療法 P043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 (單用) P042 CPS≧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IC≧5% (113年8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併用化療) P044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 P041 CPS≧10 TC≧5% IC≧5% (113年8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胃腺癌 (109年4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P051 CPS≧1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胃癌第一線用藥 (併用化療) P052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CPS≧5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腎細胞癌 P06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109年4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 P07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109年4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 (併用) P072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併用bevacizumab)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併用tremelimumab)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第一線用藥 P082 CPS≧2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第二線用藥 P081 TPS≧50% T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默克細胞癌 P09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食道鱗狀細胞癌第一線用藥(併用化療) P102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食道鱗狀細胞癌第二線用藥 (單用) P10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惡性肋膜間皮瘤(ipilimumab併用nivolumab) P11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病理組織為非上皮型(Non-epithelioid)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膽道癌 (併用化療) P12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早期三陰性乳癌(併用化療) P131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大腸直腸癌 P141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Ventana SP263僅適用於檢測非小細胞肺癌或泌尿道上皮癌維持療法
(4)每位病人每個適應症限給付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且不得互換,治療期間亦不可合併申報該適應症之標靶藥物(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於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及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除外),無效後或給付時程期滿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標靶藥物。(enfortumab vedotin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第三線用藥及cetuximab用於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 除外 )。(108/4/1、111/6/1、112/8/1、113/5/1、115/2/1)
(5)給付時程期限: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2年(pembrolizumab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依前述給付時程期限至多使用17個療程、durvalumab用於鞏固治療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1年、nivolumab用於非小細胞肺癌術前輔助治療至多使用3個療程)。(109/4/1、109/11/1、114/6/1、114/8/1、115/6/1)
(6)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8/4/1、110/10/1、111/6/1、115/6/1)
(7)每次申請以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108/6/1、109/11/1、111/6/1、113/6/1、114/6/1、115/2/1)
I.確實患有相關癌症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黑色素瘤患者需另檢附BRAF腫瘤基因檢測結果、非小細胞肺癌患者需另檢附符合給付適應症內容規定之腫瘤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上述基因檢測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Ⅱ.生物標記表現量檢測報告:PD-L1表現量檢測結果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1/6/1、113/6/1)
Ⅲ.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V.病人12週內之疾病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V.先前已接受過之治療與完整用藥資料(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及自費等用藥之劑量及療程)及其治療結果;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需另檢附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病歷紀錄;肝細胞癌患者需另檢附T.A.C.E.治療紀錄。
VI.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治療計畫(treatment protocol)。
Ⅶ.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於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111/2/1、114/6/1、115/2/1)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ⅱ.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ⅲ.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Ⅷ.使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用藥時,初次申請時需檢附ER、PR及HER2為陰性之
檢測報告。(114/6/1)
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8)用藥後每12週至少評估一次,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藥物療效反應,依下列原則申請續用:(109/4/1、109/11/1、114/6/1、114/8/1、115/6/1)
I.有療效反應iPR(PR)、iCR(CR)者,或限使用nivolumab、avelumab、ipilimumab或cemiplimab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iSD (SD)者,得繼續用藥;(109/4/1、115/6/1)
II.初始用藥後,如評估疾病呈未確認疾病惡化者(iUPD),可持續用藥4-8週後再次評估;如再次評估,結果為疾病惡化iCPD (PD)者,應停止用藥。(115/6/1)
Ⅲ.出現疾病惡化iCPD (PD)或出現中、重度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者,應停止用藥;(109/4/1、115/6/1)
Ⅳ.使用atezolizumab、pembroliz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用藥12週,並於12週後再次評估;經連續二次評估皆為SD者,不得申請續用。durvalumab用於非小細胞肺癌之鞏固治療不在此限。(114/8/1、115/6/1)
Ⅴ使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術前前導性治療腫瘤惡化iCPD者,或術後輔助治療復發者,不得申請續用。(114/6/1、115/6/1)
(9)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病人12週內之評估資料如下:(108/6/1、109/11/1、115/6/1)
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I.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之藥物療效反應資料、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108/6/1、115/6/1)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Ⅲ.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於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108/6/1、109/11/1、114/6/1、115/2/1)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ⅱ.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ⅲ.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V.使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術後輔助治療時,須檢附於乳房和/或手術切除的淋巴結中發現有殘餘的侵襲性癌症(non-pCR)佐證。(114/6/1)
Ⅴ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4.登錄與結案作業:(109/11/1、114/1/1)
(1)醫師處方使用本類藥品,倘病人結束治療、停止用藥、未通過續用申請或達給付時程期限時,醫事機構須在28天內於VPN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109/11/1、114/1/1)
(2)已結案者自結案日後不予支付藥費。
原文節點 n0438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 此現行健保品項未提供給付規定章節,因此僅能顯示索引召回的關聯候選。
支付價歷史
4 個版本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05-04-01 ~ 現行0.00現行
2003-05-01 ~ 2005-03-311.18歷史
2003-03-01 ~ 2003-04-301.09歷史
1995-03-01 ~ 2003-02-281.50歷史
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