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析藥典

健保藥品 · A035424127

"成大"可利舒散(可林斯提拉明酯)

CHOLES POWDER (CHOLESTYRAMINE RESIN)"CHEN TA"

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藥製字第035424號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TFDA 藥證資料 ·衛署藥製字第035424號 · 藥證狀態:有效

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候選藥證欄位

適應症

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伴隨膽道阻塞之癢症;迴腸切除局部性迴腸炎、切除迷走神經、糖尿病迷走神經性病變所致之腹瀉;輻射線所致之腹瀉。

辨識資訊

外觀

形狀
顆粒劑、粉劑或散劑
顏色
刻痕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
候選藥證欄位

官方用法用量

Cholestyramine Resin不可以乾粉劑型服用,必須於使用前溶於水或其它液體後才服用。Cholestyramine Resin可能因不同批次之間顏色稍有不同,但不影響本品的效能。因為Cholestyramine Resin可能會與其它同時服用的藥物結合,患者若須使用其它藥物則至少在服用本品1小時前或4-6小時後才使用其它藥物以避免干擾這些藥物的吸收,或儘可能把時間距加長。 成人: 減少膽固醇量及心臟病突發:每天早晚1包Cholestyramine Resin加入120-180ml液體中使用,經過1~2週後,每天兩次早晚服用兩包Cholestyramine Resin加入240~360ml液體中。視需要可增加劑量到最大為24公克Cholestyramine resin(約6包)以達降低膽固醇量的最大效果。雖然建議劑量為每天分兩次服用,Cholestyramine Resin也可以每天分1~6次服用。若必需增加劑量,亦需逐量增加,並定期評估脂質?脂蛋白的濃度。Cholestyramine resin每天劑量超過24gm時可能干擾脂肪的正常吸收。配合治療:Cholestyramine與HMG-CoA 還原酶抑制劑(如:pravastatin, simvastatin, lovastatin )併用時會增加降低膽固醇及低密度蛋白-膽固醇的效能。Nicotinic acid/Cholestyramine併用時會增加其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效能。初步証實 gemfibrozil與Cholestyramine併用更可以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三酸甘油脂過高”及低的高密度脂蛋白患者。解除部份膽道障礙所起的搔癢症:每天4-8公克的Cholestyramine Resin。解除因膽酸吸收不良引起的下痢:最初劑量每天3次,每次4公克Cholestyramine resin,視需要增減。治療Chlordecone中毒時:每天16公克Cholestyramine resin分次服用,視需要增減。治療phenprocoumon過量時:每天3次,每次4公克Cholestyramine Resin,視需要增減。 兒童:減少膽固醇濃度或解除搔癢症時: (依91年05月16日衛署藥字第0910034181號公告變更)

用藥安全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藥證主檔: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 SHA caf5b2bf2ea2c2d0f77c290d5adff2b2dd12ddb104ea50c8cf6909c0982f09c0

外觀:藥品外觀資料集 · SHA 16cfe133259281a53564aeccdf9e8aa082d38ea711f4d514790229b02091a188

仿單/外盒: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 · SHA 40964a9548d379be549497081958a4ff1b6afe0d95e1c6f237c677f1c69ae2b1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A035424127
健保來源成分CHOLESTYRAMINE (ANHYDROUS) 444.4 MG/GM
現行支付價/點
0.00
生效日
2016-01-01
劑型
散劑
規格
9 GM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健保藥品代號
A035424127
ATC 代碼
C10AC01
單複方
單方
藥商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分類分組
CHOLESTYRAMINE , 口服顆粒劑 , 4.00 GM
給付規定章節
2.6.1.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官方 1 · 候選 0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2.6.1. 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108/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 2.6. 降血脂藥物 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 2.6.1. 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108/2/1)精確
官方章節 2.6.1
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108/2/1)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血脂目標值 處方規定 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病史 曾接受心導管介入治療或外科冠動脈搭橋手術之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108/2/1)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LDL-C≧70mg/dL LDL-C<70mg/dL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2個危險因子或以上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1個危險因子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0個危險因子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LDL-C≧190mg/dL LDL-C<190mg/dL 心血管疾病定義: (一)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包含:心絞痛病人,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 缺血型腦血管疾病病人包含: 1.腦梗塞。 2.暫時性腦缺血患者(TIA)。(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3.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5歲,女性≧55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歲,女性≦65歲) 4.HDL-C<40mg/dL 5.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三酸甘油酯值 三酸甘油酯目標值 處方規定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病人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TG<200mg/dL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TG<200mg/dL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G≧500mg/dL TG<500mg/dL

原文節點 n0104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支付價歷史

6 個版本
健保支付價歷史折線圖依每個版本生效日起,以階梯折線呈現支付價變化。完整有效期間與原始值列於圖表下方。0.005.0010.0015.0020.001995/032005/082016/022026/08
支付價/點(依生效日切換)
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16-01-01現行0.00現行
2011-04-012015-12-3115.40歷史
2001-04-012011-03-3112.30歷史
2000-04-012001-03-3114.41歷史
1997-08-012000-03-3116.00歷史
1995-03-011997-07-3116.00歷史

來源與版本

資料集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擷取時間
2026/8/15 上午4:25:33
SHA-256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開啟官方資料集 ↗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