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藥製字第048684號適應症
高血脂症:對於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及合併高膽固醇血症與高三酸甘油脂血症之病人,在使用低脂低膽固醇及低卡路里食物療法與其他非藥物療法(如運動)後,仍不能充分降低膽固醇之情況下,可併用Pravastatin Sodium以降低血中升高之總膽固醇與低密度脂蛋白質。 初發性預防:對於患有高膽固醇血症但無明顯冠狀動脈心臟病之病人,可降低心肌梗塞之初次發作及因冠狀動脈心臟疾病致死之風險。 再發性預防:對於曾患有明顯冠狀動脈心臟疾病之病人,可降低心肌梗塞之重複發生、因冠狀動脈心臟疾病致死、需要心臟血管重建手術、及發生中風或暫時性缺血發作之風險。 可降低因接受心臟移植之後續免疫抑制治療產生之移植手術後高脂血症。
外觀
- 形狀
- 橢圓形
- 顏色
- 黃
- 刻痕
- 直線
- 外觀尺寸
- 14
- 標註一
- YSP 142
官方用法用量
在投與本藥之前,造成高膽固醇血症的次要因素均應排除,人在治療時應同時接受標準低脂食物療法。 每日口服一次本藥品,最好在晚上服用。可空腹服用或與食物併服。 高膽固醇血症:建議使用劑量為每日一次10-40 mg。治療效果一週內可顯現,治療劑量下在四週內療效可完全發揮,因此應定期作血脂檢測,依此調整治療劑量。每日最大劑量為40 mg。 心臟血管疾病預防:在所有預防性的罹病率及死亡率試驗中,唯一起始及維持劑量為每日40 mg。 心臟移植手術後劑量:接受心臟移植之後續免疫抑制治療(請參考7. 交互作用)時的建議開始劑量為每日20 mg。 根據血脂參數的檢測反應,在嚴密的醫療監測下,可將劑量調整至40 mg(請參考7. 交互作用)。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包裝與外盒
鋁箔盒裝;;塑膠瓶裝
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藥證主檔: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 SHA caf5b2bf2ea2c2d0f77c290d5adff2b2dd12ddb104ea50c8cf6909c0982f09c0
外觀:藥品外觀資料集 · SHA 16cfe133259281a53564aeccdf9e8aa082d38ea711f4d514790229b02091a188
仿單/外盒: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 · SHA 40964a9548d379be549497081958a4ff1b6afe0d95e1c6f237c677f1c69ae2b1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A048684100- 現行支付價/點
- 0.00
- 生效日
- 2011-07-01
- 劑型
- 錠劑
- 規格
- —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A048684100
- ATC 代碼
- C10AA03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製造廠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幼獅廠
- 分類分組
- PRAVASTATIN , 一般錠劑膠囊劑 , 40.00 MG
- 給付規定章節
- 2.6.1.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SHA 4ee4d149e4ed…官方品項章節2.6.1. 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108/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 2.6. 降血脂藥物 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 2.6.1. 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108/2/1)精確
原文節點 n0104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支付價歷史
3 個版本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