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藥輸字第013563號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適應症
淋巴肉芽腫、惡性肉芽腫、淋巴瘤、網狀細胞肉芽腫、白血病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官方用法用量
TFDA 藥證資料目前未提供用法用量原文。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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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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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B013563277健保來源成分CYCLOPHOSPHAMIDE 500 MG
- 現行支付價/點
- 0.00
- 生效日
- 2000-04-01
- 劑型
- 乾粉注射劑
- 規格
- 500 MG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B013563277
- ATC 代碼
- L01AA01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禾利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製造廠
- BAXTER ONCOLOGY GMBH
- 分類分組
- CYCLOPHOSPHAMIDE , 注射劑 , 500.00 MG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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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關聯候選9.42. Bendamustine(如Innomustine):(101/10/1、103/2/1、108/10/1、113/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42. Bendamustine(如Innomustine):(101/10/1、103/2/1、108/10/1、113/2/1)可能相關
ATC 前五碼 L01AA 的已標註品項:12 筆
9.42.Bendamustine(如Innomustine):(101/10/1、103/2/1、108/10/1、113/2/1)
1.以本品作為第一線治療,限用於Binet C級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人(CLL)或Binet B級併有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等)相關疾病之CLL病人。
2.用於B-細胞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LL)病患Binet B及C之第二線治療,在經歷至少一種標準內容的烷化基藥劑(alkylating agent)治療方法無效,或治療後雖有效但隨後疾病又繼續惡化進展的病人。
3.曾接受至少一種化療之和緩性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六個月內曾以rituximab治療失敗之單一治療。(103/2/1)
4. 合併rituximab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CD20陽性、第III/IV期和緩性非何杰金氏淋巴瘤。(108/10/1)
5. 合併rituximab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不適合自體幹細胞移植的第III/IV期被套細胞淋巴瘤。(108/10/1)
6.可與polatuzumab vedotin和rituximab併用,適用於第三線治療復發型(relapsed)或難治型(refractory)且未曾接受及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年病人,患者需符合polatuzumab vedotin之藥品給付規定。(113/2/1)
7.不得與fludarabine合併使用。(103/2/1)
8.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最多六個(月)療程;若為依前述第6項與polatuzumab vedotin和rituximab併用時,每次申請最多3個療程,且最多給付6個療程。(101/10/1、113/2/1)。
原文節點 n0409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6.2.7. 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108/12/1、109/9/1、110/6/1、112/7/1、112/1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6節 呼吸道藥物 Respiratory tract drugs > 6.2. 其他 Miscellaneous > 6.2.7. 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108/12/1、109/9/1、110/6/1、112/7/1、112/12/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YCLOPHOSPHAMIDE」命中規定原文
6.2.7.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108/12/1、109/9/1、110/6/1、112/7/1、112/12/1)
1.特發性肺纖維化:
(1)需檢附肺部HRCT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 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IPF)後,首次申請時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forced vital capacity,FVC predicted)在50~80%之間。(112/7/1)
(3) 用於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且FVC預測值>80%之病患,需具明顯症狀(病歷須清楚記載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臨床症狀)。(108/12/1、109/9/1、112/7/1)
(4) 停止治療條件:肺功能出現惡化(即確認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與最近一次申請時的FVC預測值(%)相比降低10%絕對值或以上時),則進入12週的緩衝期(grace period),這段期間可先給予續用或得申請使用不同機轉的藥物治療12週,緩衝期後再測之FVC預測值(%)與緩衝期前相比仍降低時,則認定為未改善,應該停止用藥。(106/7/1、108/12/1、109/9/1、112/7/1)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6)Nintedanib與pirfenidone不得同時併用。(106/7/1)
2.Nintedanib用於全身性硬化症有關之間質性肺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10/6/1)
(1)需經免疫風濕專科醫師確診為全身性硬化症。
(2)需檢附肺部HRCT影像及檢查報告,經胸腔內科及放射科醫師證實具有肺部纖維化且肺纖維化侵犯至少10% 肺野(lung field),並符合間質性肺病之診斷。
(3)經胸腔內科及免疫風濕專科醫師確診為全身性硬化症有關之間質性肺病(SSc-ILD),且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FVC)≧40%且DLCO (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為預估值之30-89%,病歷須清楚記載病人之相關臨床症狀(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
(4)使用cyclophosphamide (CYC)或azathioprine (AZA)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6個月最高可耐受劑量後治療失敗的SSc-ILD病人。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6週需檢送肺功能評估報告資料再次申請。
(6)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nintedanib 52週後,若病人用力肺活量FVC持續年下降>100毫升,得以續用並觀察12週,如再測之FVC未改善,則應停止使用。
3.Nintedanib用於慢性漸進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PF-ILD):
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12/12/1)
(1)需檢附肺部HRCT(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及檢查報告,證實具有肺部纖維化且侵犯至少10%肺野(lung field),並符合間質性肺病之診斷。
(2)經胸腔或風濕免疫專科醫師確認符合慢性漸進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Chronic fibrosing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s with a progressive phenotype,PF-ILD)之疾病進展定義(請檢附過去一年內可證明疾病進展之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須符合肺功能惡化,且伴隨呼吸症狀惡化或HRCT肺部影響檢查有纖維化增加的證據。肺功能惡化可以為以下任一條件(a)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預測值之絕對值降低≥5%或(b) DLCO(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預測值之絕對值降低≥10%。
(3)起始治療條件:病人的FVC為預測值之45~80%且DLCO為預估值之30~80%,病歷須清楚記載病人之相關臨床症狀(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
(4)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nintedanib 52週後,若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VC預測值持續年下降10%絕對值或以上,則進入12週的緩衝期 (grace period),這段期間可先給予續用,緩衝期後,再測之FVC預測值(%)與緩衝期前相比仍降低時,則認定為未改善,應停止用藥。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6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原文節點 n0275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13. Belimumab(如Benlysta):(111/10/1、114/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13. Belimumab(如Benlysta):(111/10/1、114/2/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YCLOPHOSPHAMIDE」命中規定原文
8.2.13.Belimumab(如Benlysta):(111/10/1、114/2/1)
1.用於接受標準治療至少6個月但仍然無法有效控制疾病的第Ⅲ、IV或V型狼瘡腎炎成人病人。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標準治療係指同時使用以下藥物
Ⅰ.類固醇治療6個月,其中至少有2個月之月平均達標準目標劑量(如口服Prednisolone ≥ 每日劑量每公斤0.5mg或等劑量之類固醇藥物)。(114/2/1)
Ⅱ.使用足量前導治療(induction phase)免疫抑制劑,含6個月的mycophenolate mofetil(每日劑量2gm)或mycophenolic acid(每日劑量1,440mg)、或注射型的cyclophosphamide(注射量12週內總劑量需達3gm)接續3個月的mycophenolate mofetil(每日劑量2gm)或mycophenolic acid(每日劑量1,440mg)或azathioprine (每日劑量每公斤2mg)。
Ⅲ.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前述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但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114/2/1)
(3)無法有效控制疾病的定義為經標準治療至少6個月後仍有以下情形:
Ⅰ.蛋白尿相較基期下降比例<50%,且uPCR或24小時蛋白尿 ≥ 1.0。
Ⅱ.腎絲球過濾率(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下降超過20%以上且伴隨uPCR或24小時蛋白尿≥ 1.0或是出現尿沉渣。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每治療12個月需評估病人在使用期間內是否達充分改善腎臟指標,必須達到以下標準才可以繼續使用:
Ⅰ. uPCR或24小時蛋白尿≤ 0.7gm/天或相較於基期下降一半以上。(111/10/1、114/2/1)
Ⅱ.腎絲球過濾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沒有下降超過 20%以上。
Ⅲ.沒有末期腎臟病。
Ⅳ.相較基期,血清肌酸酐沒有增加超過1倍。
Ⅴ.治療2年後,若腎炎已達完全緩解者(complete renal response, CRR),應停止使用belimumab。CRR指病人uPCR<0.5且eGFR下降與基期相比<10%或持續≥90 ml/min/1.73m2。
◎附表三十六:全民健康保險狼瘡腎炎使用belimumab申請表
2.限使用於18歲以上具有活動性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治療病人。(114/2/1)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處方。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申報時須檢附使用標準治療藥物滿5個月及6個月後之2次SLEDAI-2K積分,各種藥物之種類、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與所計分病徵之相關佐證等資料(包含ESR與CRP)。
(4)病人須同時符合下述所有條件,方可使用。
I.有高疾病活性,需同時符合
i.anti-dsDNA陽性
ii.低補體(C3或C4)下降
II.用於接受標準治療後,仍無法有效控制病情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其療效不彰之定義為:
i.標準治療藥物滿5個月及6個月後,2次評估SLEDAI-2K分數均≥8。
ii.以下分數不可計入SLEDAI-2K計分: 癲癇、精神疾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腦神經、狼瘡性頭痛、掉髮、口腔潰瘍、狼瘡腎臟分數(尿圓柱體、血尿、蛋白尿、膿尿)。
iii.血管炎計分需臨床有潰瘍、壞疽、栓塞等病變,需檢附照片或組織病理或影像學檢查,且需ESR≧28mm/hour或CRP≧1mg/dL。
iv.關節炎計分需有4個或是以上的疼痛關節及4個或是以上的腫脹關節(需附關節腫脹相關X-光片或照片輔證),且需ESR≧28mm/hour或CRP≧1mg/dL。
v.肌炎計分需有血清中肌肉酵素如CPK、LDH、GOT上升大於正常值2倍以上且肌電圖異常、或肌肉切片有發炎性疾病、或放射線影像檢查,3項中至少有1項檢查結果確認。
vi.皮疹計分需排除掉髮與口腔潰瘍後,皮膚紅斑性狼瘡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 Disease Area and Severity Index,CLASI)達8分以上,且體表面積受影響達9%以上(附皮膚照片佐證)。
vii.肋膜炎或心包膜炎計分,除理學檢查外需附影像學或心電圖等證明,且需ESR≧28mm/hour或CRP≧1mg/dL。
Ⅲ.標準治療療法為病患曾經接受下列3種標準治療藥物合併治療:
i.類固醇:治療至少6個月,其中至少有2個月之月平均達標準目標劑量(如口服Prednisolone≧每日劑量每公斤0.5mg或相等強度劑量之類固醇類藥物)或過去3個月內曾使用Pulse IV methylprednisolone (連續3天每公斤10mg以上)。
ii.奎寧類藥物:連續使用至少6個月標準劑量的hydroxychloroquine (每天200mg或以上)
iii.使用足量免疫抑制劑至少擇一連續使用至少6個月:azathioprine (每天每公斤2mg)或methotrexate (每週15mg)或cyclosporin (每天每公斤3mg)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天2gm)或mycophenolic acid (每天1,440mg)
iv.如藥物劑量無法耐受,可視臨床情況調整類固醇、奎寧及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IV.續用處方條件:
首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評估SLEDAI-2K疾病活動指標,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可以持續使用,之後每3個月再次申請續用:
i.口服類固醇每日劑量下降至每天7.5mg以下或接受Benlysta治療前相較每日劑量下降50%以上。
ii.疾病活動度改善,以下列指標評估:SLEDAI-2K下降至4分以下或與接受Benlysta治療前SLEDAI-2K改善3分以上。
iii.不得有新增器官侵犯或原有病徵惡化,原有計分之項目,續用申請時需附相關佐證資料(包含ESR與CRP)
(i)血管炎計分者,續用申請時需檢附原病灶位置之照片。
(ii)關節炎計分者,續用申請時需檢附腫脹關節數目及照片。
(iii)肌炎計分者,續用申請時需檢附CPK、LDH、GOT數值。
(iv)皮疹計分者,續用申請時需檢附CLASI評分及皮膚照片。
V.減量或停用條件:若使用滿2年,達緩解或低疾病活動度SLEDAI-2K≦4滿一年以上,可以減量。減量後,若持續維持緩解或低疾病活動度SLEDAI-2K≦4滿一年以上停用,若減量或停用後病情復發,可以申請恢復治療,後續依續用條件申請。
Ⅵ.不給付於神經精神性狼瘡病人。
Ⅶ.Belimumab不應與其他生物製劑同時給付。
3.限用於Anti-ds DNA抗體陽性之報告及低補體,且正在接受標準治療至少3個月但仍無法達到有效控制疾病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5-17歲病人。(114/2/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申請前3個月內同時接受下列三項標準治療之至少兩項,且達到以下建議劑量:
I.類固醇平均劑量(如口服prednisolone ≥每日劑量每公斤0.25mg或等劑量之類固醇藥物)。
Ⅱ.Hydroxychloroquine(每日劑量每公斤3-5mg,最大劑量400 mg)。
Ⅲ.至少一種(含)免疫抑制劑,如azathioprine(每日劑量每公斤1mg)、注射型cyclophosphamide(500mg/m2/month)、cyclosporin(每日劑量每公斤2.5mg)、mycophenolic acid(720mg/m2/day)、mycophenolate mofetil(1gm/m2/day)或methotrexate(10mg/m2/week)等(但無法接受副作用除外)。
(3)無法達到有效控制的定義為經標準治療至少3個月後仍有疾病活動性SELENA SLEDAI≥8(神經精神分數不可計入計分: 癲癇發作、精神疾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腦神經疾患、狼瘡性頭痛、腦血管事件。腎臟分數計分最多只能佔4分:尿圓柱體、血尿、蛋白尿、膿尿。皮膚、黏膜與關節相關分數需附照片證明,相關檢驗與檢查須附報告)。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每治療12 個月後評估SELENA SLEDAI ≥8積分:與初次申請之積分比較,減少≥4 分方得繼續使用。若需繼續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附表三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全身性紅斑性狼瘡5-17 歲病人使用belimumab生物製劑申請表
◎附表三十六之二:SELENA SLEDAI積分表
原文節點 n034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17. Mepolizumab (如Nucala)、Benralizumab (如Fasenra):(113/4/1、115/4/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17. Mepolizumab (如Nucala)、Benralizumab (如Fasenra):(113/4/1、115/4/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YCLOPHOSPHAMIDE」命中規定原文
8.2.17. Mepolizumab (如Nucala)、Benralizumab (如Fasenra):(113/4/1、115/4/1)
1.用於經診斷為嗜伊紅性肉芽腫併多發性血管炎(eosinophilic granulomatosis with polyangiitis, EGPA)之18歲以上成人病人,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復發型嗜伊紅性肉芽腫併多發性血管炎:過去2年內,曾經於使用口服類固醇prednisolone至少每天7.5mg或等價當量(equivalent)之情況下復發(如:增加口服類固醇劑量、或開始/增加免疫抑制劑治療、或住院等)。
(2)難治型嗜伊紅性肉芽腫併多發血管炎:過去6個月經傳統誘導治療(如:cyclophosphamide、或azathioprine、或methotrexate、或mycophenolate mofetil、或口服類固醇prednisolone每天15mg以上等)至少3個月,仍未達疾病緩解(未達緩解定義:口服類固醇prednisolone無法降至每天7.5mg以下或等價當量)。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使用52週後評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可續用:(113/4/1、115/4/1)
(1)以mepolizumab或benralizumab治療52週期間,曾經達成疾病緩解(緩解定義:無EGPA病徵,且口服類固醇prednisolone可降至每天5mg以下),或
(2)於52週評估時,口服類固醇劑量相較於mepolizumab或benralizumab治療前劑量降低50%以上,或
(3)以mepolizumab或benralizumab治療52週期間,EGPA未復發(如:增加口服類固醇劑量、或開始/增加免疫抑制劑治療、或住院等)。
3. Mepolizumab或benralizumab僅得擇一使用,惟在有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115/4/1)
備註:診斷為嗜伊紅性肉芽腫併多發血管炎之定義:曾經發生氣喘伴隨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多,且診斷報告須附上組織切片檢查報告,確認出現EGPA病徵。
原文節點 n0351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3. Docetaxel:(87/7/1、92/11/1、93/8/1、95/8/1、96/1/1、99/6/1、100/1/1、101/9/1、108/1/1、113/5/1、115/6/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3. Docetaxel:(87/7/1、92/11/1、93/8/1、95/8/1、96/1/1、99/6/1、100/1/1、101/9/1、108/1/1、113/5/1、115/6/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YCLOPHOSPHAMIDE」命中規定原文
9.3.Docetaxel:(87/7/1、92/11/1、93/8/1、95/8/1、96/1/1、99/6/1、100/1/1、101/9/1、108/1/1、113/5/1、115/6/1)
1.本類藥品(除Doce及Phyxotere之外)依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範圍內給付於乳癌、非小細胞肺癌、前列腺癌、頭頸癌及胃腺癌之病例;倘併用其他標靶治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等藥品時,病人須符合該併用藥品之藥品給付規定。(115/6/1)
2.Doce及Phyxotere限給付於下列情形:(115/6/1)
(1)乳癌:
Ⅰ.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Ⅱ.與anthracycline合併使用於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之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99/6/1)
Ⅲ.早期乳癌手術後,經診斷為三陰性反應且無淋巴轉移的病人,得作為與cyclophosphamide併用doxorubicin的化學輔助療法。(101/9/1)
(2)非小細胞肺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3)前列腺癌:
Ⅰ.於荷爾蒙治療失敗之轉移性前列腺癌。
Ⅱ.與darolutamide併用於治療高風險轉移性的去勢敏感性前列腺癌(mCSPC),患者需符合darolutamide之藥品給付規定。(113/5/1)
(4)頭頸癌:限局部晚期且無遠端轉移之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無法手術切除者,與cisplatin及5-fluorouracil併用,作為放射治療前的引導治療,限使用4個療程。(100/1/1)
(5)胃腺癌:晚期胃腺癌患者,包括胃食道接合處之腺癌。(108/1/1)
原文節點 n0360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20. Rituximab注射劑(如Mabthera,不同劑型之適用範圍需符合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用於抗癌瘤部分(91/4/1、93/1/1、95/3/1、97/2/1、102/1/1、103/2/1、103/9/1、104/6/1、106/9/1、111/6/1、113/2/1、113/12/1、115/5/1、115/6/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20. Rituximab注射劑(如Mabthera,不同劑型之適用範圍需符合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用於抗癌瘤部分(91/4/1、93/1/1、95/3/1、97/2/1、102/1/1、103/2/1、103/9/1、104/6/1、106/9/1、111/6/1、113/2/1、113/12/1、115/5/1、115/6/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YCLOPHOSPHAMIDE」命中規定原文
9.20.Rituximab注射劑(如Mabthera,不同劑型之適用範圍需符合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用於抗癌瘤部分(91/4/1、93/1/1、95/3/1、97/2/1、102/1/1、103/2/1、103/9/1、104/6/1、106/9/1、111/6/1、113/2/1、113/12/1、115/5/1、115/6/1)
1.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併用polatuzumab vedotin或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病患。(93/1/1、95/3/1、113/2/1)
3.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4.作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於接受含rituximab誘導化學治療後產生反應(達partial remission或complete remission)之病患,若在接受含rituximab誘導化學治療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接受rituximab維持治療,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104/6/1)
(1)有單一腫瘤直徑超過7公分者;
(2)有超過三顆腫瘤直徑超過3公分者;
(3)脾臟腫大,其長度超過16公分者;
(4)對vitalorgans造成擠壓者;
(5)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mm3者;
(6)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mm3,或Hb<10gm/dL,或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5.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103/2/1、111/6/1)
(1)Rai Stage Ⅲ/Ⅳ(或Binet C級)之CLL病人。若用於Rai StageⅠ/Ⅱ(或Binet A/B級)併有疾病相關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等)的病人時,需經過至少一種標準的烷化基劑治療無效或病情惡化者,且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Rixathon不受「需經過一種標準的烷化基劑治療無效或病情惡化,且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限制,僅須符合具CD20陽性細胞即可使用,做為第一線用藥需與fludarabine及cyclophosphamide併用)(111/6/1)
(2)與化學療法併用,做為復發或頑固性的CD20陽性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病患的治療用藥,且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Rixathon不受「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限制,僅須符合具CD20陽性細胞即可使用)(111/6/1)
(3)初次申請最多六個(月)療程,再次申請以三個療程為限。
6.與類固醇併用,治療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質抗體(ANCA)陽性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病人:(103/9/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診斷需有病理報告確定及血清學檢驗結果。
(2)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療效不佳者。
(3)復發之肉芽腫性血管炎(GPA,或稱為韋格納肉芽腫症Wegener’s granulomatosis)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MPA),先前曾接受過cyclophosphamide治療者。
(4)對cyclophosphamide治療無法耐受且有具體事證,或具使用禁忌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
(5)每次申請,以治療4週之療程為限。復發時可再次申請。
註:原發(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療效不佳者之定義為:
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至少有一項受侵犯的主要器官症狀未能改善,包括:
A肺部
B腎臟
C神經系統
D腸胃道系統
申請時需檢附病歷及病理及影像資料等,經專科醫師事前審查同意後使用。
7.合併bendamustine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CD20陽性、第III/IV期和緩性非何杰金氏淋巴瘤。(113/12/1)
8.合併bendamustine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不適合自體幹細胞移植的第III/IV期被套細胞淋巴瘤。(113/12/1)
9.Rituximab(限使用Rixathon)合併lenalidomide(限使用Revlimid)用於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需符合lenalidomide之藥品給付規定。(115/5/1)
10.使用於1、4、5、6、7、8及9病人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使用Rixathon用於1、4、5之病人除外。(102/1/1、103/2/1、103/9/1、113/12/1、115/5/1、115/6/1)
原文節點 n038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56. Brentuximab vedotin(如Adcetris):(105/10/1、106/4/1、109/2/1、111/2/1、114/1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56. Brentuximab vedotin(如Adcetris):(105/10/1、106/4/1、109/2/1、111/2/1、114/12/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YCLOPHOSPHAMIDE」命中規定原文
9.56.Brentuximab vedotin(如Adcetris):(105/10/1、106/4/1、109/2/1、111/2/1、114/12/1)
限用於成人患者:
1.何杰金氏淋巴瘤(HL):(111/2/1)
(1)與doxorubicin、vinblastine和dacarbazine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IPS (International Prognostic Score)為4-7 分的CD30+第IV期何杰金氏淋巴瘤(HL)成人病人。(111/2/1)
(2)CD30+何杰金氏淋巴瘤(HL)病患接受ASCT後仍具有高復發風險之病患:需先前未曾使用過本品,並於ASCT前具有下列任一危險因子者:(109/2/1)
Ⅰ.對於第1線治療未達完全緩解。
Ⅱ.第1線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復發或惡化。
Ⅲ.ASCT前出現的復發具有淋巴結外侵犯。
(3)治療復發或頑固型CD30+何杰金氏淋巴瘤(HL):
Ⅰ.已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或
Ⅱ.無法使用ASCT或多重藥物化療,且先前至少已接受兩種治療。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前述(1)之病患: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Ⅱ.前述(2)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疾病無惡化之評估資料,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曾依本項核准使用之病患,若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後將不再給付本藥品。(109/2/1、111/2/1)
Ⅲ.前述(3)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4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106/4/1、109/2/1、111/2/1)
Ⅳ.同一病患於前述(1)、(2)及(3)之終身給付療程數以總共1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2.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sALCL):(111/2/1)
(1)與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和prednisone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為ALK陰性的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sALCL)成人病人。(111/2/1)
(2)治療復發或頑固型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sALCL)。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前述(1)之病患: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Ⅱ.前述(2)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4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106/4/1、109/2/1、111/2/1)
Ⅲ.同一病患於前述(1)及(2)之終身給付療程數以總共1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3.CD30+皮膚T細胞淋巴瘤(CTCL):(111/2/1、114/12/1)
(1)單獨用於先前已接受照光療法與至少一種注射型(含血管內注射、肌肉內注射、皮下注射等)之全身性化學藥物治療的CD30+皮膚T細胞淋巴瘤(CTCL)成人病人,病人須診斷為蕈狀肉芽腫 (MF,第ⅡB期或以上)、Sezary症候群(SS)或原發性皮膚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pcALCL),且CD30需於超過10%的腫瘤細胞呈現陽性。(111/2/1、114/12/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原文節點 n0425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69.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ipilim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cemipli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5/1、113/6/1、113/8/1、114/1/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4/1、115/5/1、115/6/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69.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ipilim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cemipli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5/1、113/6/1、113/8/1、114/1/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4/1、115/5/1、115/6/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YCLOPHOSPHAMIDE」命中規定原文
9.69.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ipilim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cemipli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5/1、113/6/1、113/8/1、114/1/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4/1、115/5/1、115/6/1)
1.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黑色素瘤:腫瘤無法切除或轉移之第三期或第四期黑色素瘤病人,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者。
(2)非小細胞肺癌:(109/4/1、109/11/1、114/6/1、114/8/1)
鞏固治療:限durvalumab用於第三期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且腫瘤表現PD-L1 ≥ 1%之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病人須於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射治療合併至少2個週期含鉑化療後無惡化(無PD),且至多使用12個月。(114/8/1)
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114/6/1)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
肺腺癌第三線用藥: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病人。
(3)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先前已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與移植後brentuximab vedotin (BV)治療,但又復發或惡化的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成人患者。
(4)泌尿道上皮癌:使用含atezolizumab藥品成分須於113年8月1日前審核同意用藥。(109/11/1、112/10/1、113/8/1)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
III.限avelumab用於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4至6個療程後,疾病未惡化,且達部分緩解(PR)或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之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stage Ⅲ)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stage Ⅳ)成人患者之維持療法。(112/10/1)
(5)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108/4/1、109/11/1、112/12/1、115/2/1)
I.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且無法手術切除之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112/12/1)
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108/4/1、109/11/1、112/12/1)
(6)轉移性胃癌:先前已使用過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的轉移性胃腺癌成人患者,且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7)晚期腎細胞癌:先前已使用過至少二線標靶藥物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之晚期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
(8)晚期肝細胞癌: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Ⅰ.Child-Pugh A class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Ⅱ.先前經T.A.C.E.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失敗者。
Ⅲ.已使用過至少一線標靶藥物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者。本類藥品與regorafenib、ramuciru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108/6/1、110/5/1)
Ⅳ.未曾進行肝臟移植。
Ⅴ.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9)默克細胞癌:限avelumab用於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之轉移性第四期默克細胞癌(Merkel Cel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109/6/1)
(10)食道鱗狀細胞癌:限nivolumab用於曾接受合併含鉑及fluoropyrimidine化學治療之後惡化的無法切除晚期或復發性食道鱗狀細胞癌病人。(113/4/1、113/6/1、115/2/1)
(11)大腸直腸癌:限pembrolizumab做為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高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或錯誤配對修復功能不足性(dMMR)大腸直腸癌(CRC)之成年病人第一線治療。(114/6/1)
2.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併用其他藥品於下列患者:
(112/12/1、113/4/1、113/6/1、113/8/1、114/2/1、114/6/1、115/2/1、115/4/1、115/6/1)
(1)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112/8/1、112/10/1、114/2/1):
Ⅰ.限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或限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2/8/1、112/10/1、114/2/1)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紀錄。
II.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i.曾接受器官移植。
ii.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iii.有上消化道出血之疑慮且未接受完全治療 (須有半年內之內視鏡評估報告)。
III.sorafenib、lenvatinib、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併用僅得擇一給付,不得互換。(114/2/1)
IV.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或durvalumab與tremelimumab併用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regorafenib或ramucirumab。(114/2/1)
(2)非小細胞肺癌:(112/12/1、113/4/1、113/8/1、114/6/1、115/6/1)
非小細胞肺癌術前輔助治療:限用於可切除(腫瘤≧4公分或淋巴結陽性N1/N2(排除N3),且無疾病轉移M0)之不具EGFR或ALK 腫瘤基因異常成人病人,且至多3個療程,並依下列條件使用:(115/6/1)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限nivolumab與pemetrexed(限使用Pexeda、Apeta或Pemetrexed Sandoz)及含鉑化療併用。
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限nivolumab與含鉑化療併用。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限pembr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併用至多使用4個療程,接續單用pembrolizumab治療。(112/12/1、113/4/1、113/8/1)
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限pembrolizumab與pemetrexed(限使用Pexeda、Apeta或Pemetrexed Sandoz)及含鉑類化學療法併用,或限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限使用Alymsys、Avastin、Abevmy、Vegzelma或Mvasi)及carboplatin、paclitaxel併用,做為轉移性且不具有EGFR/ALK/ROS-1腫瘤基因異常的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14/6/1、114/8/1)
(3)小細胞肺癌:限atez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etoposide併用,或durvalumab與etoposide及carboplatin或cisplatin兩者之一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腦部或無脊髓轉移之擴散期(extensive stage)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112/12/1、114/2/1)
(4)惡性肋膜間皮瘤:限ipilimumab與nivolumab併用於無法切除之惡性肋膜間皮瘤且病理組織顯示為非上皮型(Non-epithelioid)成人病人的第一線治療。(113/4/1、113/6/1、115/2/1)
(5)胃癌(不含胃腸基質瘤及神經內分泌腫瘤/癌):(113/4/1、113/6/1、115/2/1、115/4/1)
限nivolumab併用fluoropyrimidine(5-FU或capecitabine)及oxaliplatin,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且不具有HER2過度表現的胃癌病人。(113/4/1、113/6/1、115/2/1)
與zolbetuximab僅得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115/4/1)
(6)膽道癌第一線用藥:限durvalumab與cisplatin及 gemcitabine併用至多使用8個療程,接續單用durvalumab於先前未接受過治療或不可手術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膽道癌 (biliary tract cancer),並須排除以下任一情形:(114/2/1)
Ⅰ.壺腹癌。
Ⅱ.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Ⅲ.具有或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7)早期三陰性乳癌:非轉移性、第II期至第IIIb期(cT1c N1-2 或 T2-4 N0-2)成年病人(114/6/1):
術前前導性治療:限pembrolizumab每3週1次與carboplatin和paclitaxel併用至多4個療程,接續限pembrolizumab每3週1次與cyclophosphamide和doxorubicin或epirubicin併用至多4個療程,做為初診斷病人前導性治療用藥。
術後輔助治療:上述病人接受過術前前導性治療後,限手術後未達pCR者,單用pembrolizumab每3週1次,做為輔助治療用藥,且至多使用9個療程。
上述pembrolizumab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依前述療程規定至多使用17個療程,且用於術後輔助治療,pembrolizumab與olaparib僅能擇一支付。
食道鱗狀細胞癌:限nivolumab與fluoropyrimidine及cisplatin或oxaliplatin併用,用於無法接受化學放射性治療或手術切除等治癒性治療之晚期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成人病人的第一線治療。(115/2/1)
(9)泌尿道上皮癌:限nivolumab與cisplatin及gemcitabine併用至多6個療程,接續限單用nivolumab,做為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病人的第一線治療。(115/2/1)
3.使用條件:
(1)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 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NYHA(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Class I或II
II.GOT<60U/L及GPT<60U/L,且T-bilirubin<1.5mg/dL (晚期肝細胞癌以及膽道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114/2/1)
III.腎功能:(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109/4/1、112/10/1、115/2/1)
i.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須符合eGFR>30mL/min/1.73m2且<60mL/min/1.73m2;nivolumab併用化療須符合eGFR ≥60mL/min/1.73m2。
ii.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
iii.泌尿道上皮癌維持治療(112/10/1):eGFR>30mL/min/1.73m2。
iv.其他癌別:Creatinine<1.5mg/dL且eGFR>60mL/min/1.73m2。
(3)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除ipilimumab與nivolumab併用於惡性肋膜間皮瘤外,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PD-L1表現量需符合下表:(109/4/1、109/6/1、111/4/1、112/8/1、112/10/1、112/12/1、113/2/1、113/4/1、113/6/1、113/8/1、114/2/1、114/6/1、114/8/1、114/10/1、115/2/1、115/5/1、115/6/1)
給付範圍 事審代碼 pembrolizumab (Dako 22C3或Ventana SP263*) nivolumab (Dako 28-8或Ventana SP263*) atezolizumab (Ventana SP142) avelumab (Ventana SP263*) durvalumab (Ventana SP263*) cemiplimab(Dako 22C3或Ventana SP263*) 黑色素瘤 P001 不需檢附報告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術前輔助治療(併用) P016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鞏固治療 P015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PD-L1≧ 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鱗狀、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單用) P013 TPS≧5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50%或I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PS≧50%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 (併用) P013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 P011 TPS≧50% TC≧50% TC≧50%或I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三線用藥 P012 TPS≧50% TC≧50% TC≧50%或I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併用化療) P014 TPS 1~49%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小細胞肺癌 (併用化療) P02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 P031 不需檢附報告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維持療法 P043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 (單用) P042 CPS≧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IC≧5% (113年8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併用化療) P044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 P041 CPS≧10 TC≧5% IC≧5% (113年8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胃腺癌 (109年4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P051 CPS≧1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胃癌第一線用藥 (併用化療) P052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CPS≧5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腎細胞癌 P06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109年4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 P07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109年4月1日前審核同意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 (併用) P072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併用bevacizumab)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併用tremelimumab)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第一線用藥 P082 CPS≧2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第二線用藥 P081 TPS≧50% TC≧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默克細胞癌 P09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食道鱗狀細胞癌第一線用藥(併用化療) P102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食道鱗狀細胞癌第二線用藥 (單用) P10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TC≧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惡性肋膜間皮瘤(ipilimumab併用nivolumab) P11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病理組織為非上皮型(Non-epithelioid)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膽道癌 (併用化療) P121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早期三陰性乳癌(併用化療) P131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大腸直腸癌 P141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Ventana SP263僅適用於檢測非小細胞肺癌或泌尿道上皮癌維持療法
(4)每位病人每個適應症限給付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且不得互換,治療期間亦不可合併申報該適應症之標靶藥物(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於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及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除外),無效後或給付時程期滿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標靶藥物。(enfortumab vedotin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第三線用藥及cetuximab用於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 除外 )。(108/4/1、111/6/1、112/8/1、113/5/1、115/2/1)
(5)給付時程期限: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2年(pembrolizumab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依前述給付時程期限至多使用17個療程、durvalumab用於鞏固治療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1年、nivolumab用於非小細胞肺癌術前輔助治療至多使用3個療程)。(109/4/1、109/11/1、114/6/1、114/8/1、115/6/1)
(6)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8/4/1、110/10/1、111/6/1、115/6/1)
(7)每次申請以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108/6/1、109/11/1、111/6/1、113/6/1、114/6/1、115/2/1)
I.確實患有相關癌症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黑色素瘤患者需另檢附BRAF腫瘤基因檢測結果、非小細胞肺癌患者需另檢附符合給付適應症內容規定之腫瘤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上述基因檢測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Ⅱ.生物標記表現量檢測報告:PD-L1表現量檢測結果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1/6/1、113/6/1)
Ⅲ.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V.病人12週內之疾病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V.先前已接受過之治療與完整用藥資料(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及自費等用藥之劑量及療程)及其治療結果;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需另檢附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病歷紀錄;肝細胞癌患者需另檢附T.A.C.E.治療紀錄。
VI.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治療計畫(treatment protocol)。
Ⅶ.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於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111/2/1、114/6/1、115/2/1)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ⅱ.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ⅲ.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Ⅷ.使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用藥時,初次申請時需檢附ER、PR及HER2為陰性之
檢測報告。(114/6/1)
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8)用藥後每12週至少評估一次,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藥物療效反應,依下列原則申請續用:(109/4/1、109/11/1、114/6/1、114/8/1、115/6/1)
I.有療效反應iPR(PR)、iCR(CR)者,或限使用nivolumab、avelumab、ipilimumab或cemiplimab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iSD (SD)者,得繼續用藥;(109/4/1、115/6/1)
II.初始用藥後,如評估疾病呈未確認疾病惡化者(iUPD),可持續用藥4-8週後再次評估;如再次評估,結果為疾病惡化iCPD (PD)者,應停止用藥。(115/6/1)
Ⅲ.出現疾病惡化iCPD (PD)或出現中、重度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者,應停止用藥;(109/4/1、115/6/1)
Ⅳ.使用atezolizumab、pembrolizumab、durvalumab、tremelimumab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用藥12週,並於12週後再次評估;經連續二次評估皆為SD者,不得申請續用。durvalumab用於非小細胞肺癌之鞏固治療不在此限。(114/8/1、115/6/1)
Ⅴ使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術前前導性治療腫瘤惡化iCPD者,或術後輔助治療復發者,不得申請續用。(114/6/1、115/6/1)
(9)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病人12週內之評估資料如下:(108/6/1、109/11/1、115/6/1)
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I.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之藥物療效反應資料、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108/6/1、115/6/1)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Ⅲ.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於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108/6/1、109/11/1、114/6/1、115/2/1)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ⅱ.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ⅲ.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V.使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術後輔助治療時,須檢附於乳房和/或手術切除的淋巴結中發現有殘餘的侵襲性癌症(non-pCR)佐證。(114/6/1)
Ⅴ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4.登錄與結案作業:(109/11/1、114/1/1)
(1)醫師處方使用本類藥品,倘病人結束治療、停止用藥、未通過續用申請或達給付時程期限時,醫事機構須在28天內於VPN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109/11/1、114/1/1)
(2)已結案者自結案日後不予支付藥費。
原文節點 n0438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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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