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藥品 · B021433351
克林可局部溶液
CLINAC TOPICAL SOLUTION
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藥輸字第021433號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適應症
尋常性痤瘡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官方用法用量
TFDA 藥證資料目前未提供用法用量原文。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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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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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證主檔: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 SHA caf5b2bf2ea2c2d0f77c290d5adff2b2dd12ddb104ea50c8cf6909c0982f09c0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B021433351健保來源成分CLINDAMYCIN (PHOSPHATE) 10 MG/ML
- 現行支付價/點
- 0.00
- 生效日
- 2008-10-01
- 劑型
- 外用液劑
- 規格
- 60 ML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B021433351
- ATC 代碼
- D10AF01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海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製造廠
- PACIFIC PHARMACEUTICALS LTD.
- 分類分組
- CLINDAMYCIN , 外用液劑 , 10.00 MG/ML , 60.00 ML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規定版本 1150821-segmented日期 2026-08-21待覆核
SHA 11634131b4e7…關聯候選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0節 抗微生物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 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強關聯
相同 ATC D10AF01 的已標註品項:18 筆
10.1.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1.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2.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如有必要,每次以七日為限;慢性骨髓炎病患得視病情需要延長抗微生物製劑給藥日數,惟每次門診處方仍以兩週為上限(87/7/1)。
3.「上呼吸道感染病患」如屬一般感冒(common cold)或病毒性感染者,不應使用抗生素。如需使用,應有細菌性感染之臨床佐證,例如診斷為細菌性中耳炎、細菌性鼻竇炎、細菌性咽喉炎,始得使用抗生素治療(90/2/1)。
4.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使用三種抗微生物製劑(含)以上,需附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應包括第一線及第二線抗微生物製劑及各類常用藥物;同類同抗菌範疇之抗微生物製劑,若未能都進行藥物敏感性試驗時,得以其中之一種藥物的敏感性試驗結果做為使用其他同類同抗菌範疇藥物合理性之判定參考。(87/4/1)
5.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如欲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需依規定第6、7項辦理。
6.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於進行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後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惟若微生物培養證明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有效,應考慮改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91/4/1)
(1)感染病情嚴重者,包括:
Ⅰ.敗血症(sepsis)或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
Ⅱ.中樞神經感染
Ⅲ.使用呼吸器者。
(2)免疫狀態不良併發感染者:
Ⅰ.接受免疫抑制劑。
Ⅱ.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Ⅲ.白血球數在1000/cumm以下或多核白血球數在500/cumm以下。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86/10/1、92/9/1)。
(4)手術中發現有明顯感染病灶者。
(5)脾臟切除病人有不明原因發熱者。
(6)臟器穿孔。
(7)嚴重污染傷口病人。
(8)患疑似感染之早產兒及新生兒(出生二個月以內)。
(9)發生明確嚴重院內感染症者。
(10)常有厭氧菌與非厭氧菌混合感染之組織部位感染時(如糖尿病足部壞疽併感染、骨盆腔內感染),得直接使用可同時治療厭氧菌與非厭氧菌多重感染之單一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7.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1)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超過72小時,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證實對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具抗藥性,確有需要使用者,並請檢附該檢驗報告。
(2)每72小時更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一次,歷經 7日以上仍無效,由其他醫療機構轉送至有微生物培養室醫院病人者。
(3)嬰幼兒(出生二個月以上至滿五足歲)患疑似感染疾病,在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72小時仍無明顯療效者。
8.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105/2/1)。
(1)清淨的手術:大致可分甲、乙兩類。
甲類:如單純性疝氣手術、精索靜脈曲張手術、甲狀腺手術、乳房切除手術…等,原則上可「免用」抗微生物製劑,如需使用,可術前一劑量,手術時間超過二小時者得於術中追加一劑,使用之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限(90/2/1)。
乙類:如心臟手術、腦部手術、臟器移植手術及放置人工植入物之手術,原則上使用不可超過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2)清淨但易受污染的手術。
術野是清淨但術中易受污染,如肝膽胃腸手術、泌尿道手術、肺部手術、婦科手術、耳鼻喉科手術、牙科手術…等手術。原則上抗微生物製劑使用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若有厭氧菌與嗜氧菌混合污染之可能時,得使用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或ampicillin類合併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之藥物;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3)免疫不全病人經醫師判斷感染風險高,依實證及流行病學資料及相關治療指引等,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得適當使用預防性抗微生物製劑。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105/2/1)。
9.污染性傷口之手術及手術後發生感染併發症,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90/2/1)。
10.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11.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除需附微生物培養與敏感試驗報告外,尚需附相關檢驗報告(如血、尿…等)與 TPR chart影本並註明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之規格、劑量、使用日期以利審核。
12.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其於本藥品給付規定中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13.有關結核病治療選擇的藥物種類、使用的劑量與治療的時程,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結核病診治指引」辦理。(99/11/1、102/7/23、108/12/1)
原文節點 n0511 · 規定版本 1150821-segmented · SHA 11634131b4e7…
關聯候選8.2.4.14. Secukinumab(如Cosentyx):用於化膿性汗腺炎(114/7/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14. Secukinumab(如Cosentyx):用於化膿性汗腺炎(114/7/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LINDAMYCIN」命中規定原文
8.2.4.14.Secukinumab(如Cosentyx):用於化膿性汗腺炎(114/7/1)
用於中重度化膿性汗腺炎且對傳統全身性療法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之成人病人:
所稱中重度指Hurley staging判定為2-3,至少有5處發炎病灶且影響至少2個解剖區域。
所稱傳統全身性療法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指治療至少3個月後,仍未達HiSCR 50,或已達HiSCR 50但仍為Hurley 2 stage者。
所稱傳統全身性療法,指至少使用以下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治療:
ⅠTetracycline(500mg每日2次)或 doxycycline(50mg 至100mg每日2次)或minocycline(100mg每日1次或每日2次)
ⅡAcitretin(0.5-0.9 mg/kg/day)(育齡女性除外)
ⅢClindamycin(300mg每日2次)合併rifampicin(300mg 每日2次或600mg每日1次)治療。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者。
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人(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4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身上帶有人工關節,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病者。
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者。
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需停止治療條件:
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Ⅲ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療效不彰:病人經過6個月治療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與初次治療前療效未達HiSCR 50。
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使用劑量為30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2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每次申請給付單次療程30支。
續用規定:單次療程結束後,若再次申請時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依初次使用標準再次提出申請。
復發者傳統全身性療法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指使用1.(3)所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治療,且至少3個月後,仍未達HiSCR 50 方可重新申請治療。
上一個療程或療程結束後,至少接受一處或一處以上的廔管(fistula/tunnel)切除手術(excision)或除頂術(deroofing),並檢附相關病理報告。
原文節點 n0338 · 規定版本 1150821-segmented · SHA 11634131b4e7…
關聯候選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CLINDAMYCIN」命中規定原文
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口服 注射 Amoxicillin AmphotericinB Ampicillin Ampicillin Bacampicillin Benzathinepenicillin Cefadroxil Cefazolin Cephalexin Cephalexin(87/7/1) Cephradine Cephaloridine Clindamycin Cephalothin Cloxacillin Cephapirin Colistin Cephradine Dicloxacillin Clindamycin Doxycyclin Cloxacillin Ethambutol(EMB) Doxycycline Flucloxacillin(102/10/1) Gentamicin Griseofulvin Hetacillin Hetacillin Kanamycin Isoniazid(INH) Lincomycin(限用10mL包裝) Ketoconazole(104/1/1刪除) Metronidazole Methacycline Oxacillin Metronidazole Oxytetracycline Minocycline Penicillin Mycostatin Rifamycinsvinj(限用於結核菌感染症) Nalidixicacid Rolitetracycline Neomycin Streptomycin Nitrofurantoin Flucloxacillin(94/3/1) Nitroxoline Oxytetracycline Penicillin Pyrazinamide(PZA) Rifampicin(限用於結核菌感染症) Tetracycline Trimethoprime/sulfamethoxazole Cefatrizine(97/9/1)
原文節點 n0648 · 規定版本 1150821-segmented · SHA 11634131b4e7…
關聯候選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 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TOPICAL」命中規定原文
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限用於經外用藥物及一種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需治療3個月完整療程,得合併他院就診病歷),且適合以全身性療法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
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中效強度 (medium potency)或中效強度以上之外用類固醇(topical corticosteroid),及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規律使用達12週。
Ⅱ.治療必須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至少一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且可與前開外用藥物合併使用。
Ⅲ.若臨床上使用上述外用藥物發生皮膚萎縮或感染,得停止使用外用藥物,惟須於病歷中詳述說明。
Ⅳ.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
V.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記載)。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使用劑量: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寄生蟲 (蠕蟲) 感染。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寄生蟲 (蠕蟲) 感染。
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符合EASI≦16者。
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2/1)
原文節點 n0619 · 規定版本 1150821-segmented · SHA 11634131b4e7…
關聯候選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TOPICAL」命中規定原文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
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醫院代號 醫院名稱 申請日期 病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 病歷號碼 使用期間 自 年 月 日 藥品代碼 用法用量 至 年 月 日
□ 符合外用藥物及一種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治療需3個月的完整療程)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定義請參照給付規定) □ 符合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且「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之全身慢性異位性皮膚炎。(檢附至少3個月病歷影本與相關照片,得合併他院就診病歷) 外用藥物及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之名稱、使用期間、劑量及停用或減量理由 (病人目前體重:___ kg) 藥品名稱 使用劑量 使用期間 停用或減量理由 Topical corticosteroid - 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 - 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患者不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或曾有乾癬但症狀消失已達至少兩年,或申請前已切片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目前為異位性皮膚炎診斷。 1.□符合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檢附至少3個月病歷影本,得合併它院就診病歷)。 2.□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16。 8歲以上兒童: 第一次EASI=0.1*(___+___+___+___)*___+ 0.3*(___+___+___+___)*___+ 0.2*(___+___+___+___)*___+ 0.4*(___+___+___+___)*___ =____ 第二次EASI=0.1*(___+___+___+___)*___+ 0.3*(___+___+___+___)*___+ 0.2*(___+___+___+___)*___+ 0.4*(___+___+___+___)*___ =____ 未滿8歲兒童: 第一次EASI=0.2*(___+___+___+___)*___+ 0.3*(___+___+___+___)*___+ 0.2*(___+___+___+___)*___+ 0.3*(___+___+___+___)*___ =____ 第二次EASI=0.2*(___+___+___+___)*___+ 0.3*(___+___+___+___)*___+ 0.2*(___+___+___+___)*___+ 0.3*(___+___+___+___)*___ =____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3.□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 暫緩續用後疾病再復發之重新申請:(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 符合至少有EASI≧50%復發或EASI≧16。 藥品名稱 使用劑量 使用期間 停用或減量理由 Topical corticosteroid - 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 - 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符合繼續使用之療效評估: 初次療程 □ 於初次療程之第16週先行評估時,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重複療程 1.□再次申請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 ii.□暫緩續用後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2.□上次治療至今病歷影本(至多附3個月),以及申請日期之臨床照片。 上次申請之生物製劑dupilumab使用時間及使用劑量: 使用生物製劑 使用劑量 使用時間 EASI治療前後數值 ___mg/___週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___週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___週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使用生物製劑 使用劑量 使用時間 EASI治療前後數值 ___mg/___週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___週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___mg/___週 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 □符合「需排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是 □否 病患是否罹患惡性腫瘤或為癌前狀態。 □是 □否 病患是否罹患寄生蟲 (蠕蟲) 感染。 □符合「需暫緩續用之情形」 □是 □否 1.使用生物製劑治療滿1年後,符合EASI<16 2.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和初次治療前相比EASI改善未達50%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專科醫師證書: 專字第 號 醫事機構章戳:
原文節點 n0723 · 規定版本 1150821-segmented · SHA 11634131b4e7…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 此現行健保品項未提供給付規定章節,因此僅能顯示索引召回的關聯候選。
支付價歷史
5 個版本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08-10-01 ~ 現行0.00現行
2003-03-01 ~ 2008-09-3094.00歷史
2001-04-01 ~ 2003-02-2894.61歷史
2000-04-01 ~ 2001-03-31171.02歷史
1997-10-01 ~ 2000-03-31186.62歷史
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