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藥品 · BC25020100
迷你寧 凍晶口溶錠 120 ug
MINIRIN Melt 120 ug
凍晶口溶錠
成分
成分摘要
健保品項來源原文DESMOPRESSIN 120 MCG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目前無法唯一連結至 TFDA 藥證
因此不以相似品名補入適應症、外觀圖、副作用或仿單,避免跨產品誤配。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BC25020100健保來源成分DESMOPRESSIN 120 MCG
- 現行支付價/點
- 48.00
- 生效日
- 2016-12-01
- 劑型
- 凍晶口溶錠
- 規格
- —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BC25020100
- ATC 代碼
- H01BA02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輝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製造廠
- CATALENT U.K. SWINDON ZYDIS LTD.
- 分類分組
- DESMOPRESSIN , 一般錠劑膠囊劑 , 120~200 MCG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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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關聯候選4.2.4. 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等)、 Desmopressin(DDAVP) 等:(103/4/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 4.2.4. 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等)、 Desmopressin(DDAVP) 等:(103/4/1)強關聯
相同 ATC H01BA02 的已標註品項:4 筆分類成分「DESMOPRESSIN」命中規定標題
4.2.4.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等)、 Desmopressin(DDAVP) 等:(103/4/1)
1.各分型類血友病治療規定:
(1)第一型類血友病(Type 1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以DDAVP治療為原則,如患者VWF:RCo <10 IU/dL,則不建議使用DDAVP。
Ⅱ.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DDAVP,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 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若DDAVP治療無效或有禁忌症時可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
Ⅲ.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起初濃度都上升到至少100 IU/dL以上,接下來劑量於7-10日內維持VWF:RCo及VIII:C最低濃度(trough level)都在50IU/dL以上。
IV.如重複給予DDAVP使得藥物效果降低,或已知對DDAVP治療無效,應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
(2)第二型類血友病(Type 2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Type 2A 及 2M VWD
i.輕度出血治療或小手術處置:如病人對於DDAVP治療有效,應以DDAVP治療為原則。如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
Ⅱ.Type 2B VWD
i.DDAVP不適合使用於Type 2B VWD。
ii.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並且應注意血小板濃度,必要時應給予血小板輸注。
Ⅲ.Type 2N VWD
i.使用DDAVP治療可能提升VIII:C,但VIII:C半衰期會減短。
ii.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III:C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III:C起初濃度上升到至少100 IU/dL以上,接下來劑量於7-10日內維持VIII:C最低濃度在50 IU/dL以上。
(3)第三型類血友病(Type 3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原則應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DDAVP則不應使用。
Ⅱ.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Ⅲ.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惟Alphanate不適用於Type 3 VWD病人進行重度手術。
2.VWD患者輔助治療及懷孕患者處置:
(1) 血小板輸注可以考慮使用於已使用足量VWF/FVIII濃縮製劑達成治療目標濃度但仍有出血之患者,尤其是腸胃道出血時。
(2) 冷凍沉澱品(Cryoprecipitate)可以考慮使用於已充分使用其他各種藥物治療但仍無法控制的頑固性出血。
(3) 抗纖維蛋白溶解製劑(如tranexamic acid)可以單獨使用於黏膜輕微出血(如月經量過多、口腔出血、流鼻血),如果治療無效,應合併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
(4) 拔牙時大多數病患可使用單次DDAVP加上tranexamic acid治療,不適合使用DDAVP患者則用單次VWF/FVIII濃縮製劑加上tranexamic acid治療。
(5) 月經量過多患者可單獨使用雌性激素/黃體素製劑或tranexamic acid治療,如果無效時則需合併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
(6) VWD患者懷孕生產治療建議:
Ⅰ.DDAVP避免使用於子癲前症或體液增加(fluid retention)患者。
Ⅱ.Type 1 VWD:分娩時大多數不需要預防性治療。
Ⅲ.Type 2 VWD:剖腹生產或自然生產預期要進行episiotomy時,要給予藥物預防性治療。
Ⅳ.Type 3 VWD:各種生產方式都需要給予藥物預防性治療。
Ⅴ.對於Type 1及Type 2 VWD的懷孕婦女,應該要在懷孕第三期與生產前檢查VWF:RCo與VIII:C。如果VWF:RCo <50IU/dL,產程期間則應該給予藥物預防治療。Type 2B懷孕婦女應特別注意血小板有無減少。
Ⅵ.生產後至少應該維持VWF:RCo > 50IU/dL 3-5天。
原文節點 n019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4.2.2. 繞徑治療藥物(活化的第七因子 rVIIa, 如NovoSeven和活化的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劑 APCC, 如Feiba):(88/6/1、93/7/1、94/2/1、98/8/1、103/4/1、105/2/1、105/8/1、108/10/1、109/1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 4.2.2. 繞徑治療藥物(活化的第七因子 rVIIa, 如NovoSeven和活化的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劑 APCC, 如Feiba):(88/6/1、93/7/1、94/2/1、98/8/1、103/4/1、105/2/1、105/8/1、108/10/1、109/12/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DESMOPRESSIN」命中規定原文
4.2.2.繞徑治療藥物(活化的第七因子 rVIIa, 如NovoSeven和活化的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劑 APCC, 如Feiba):(88/6/1、93/7/1、94/2/1、98/8/1、103/4/1、105/2/1、105/8/1、108/10/1、109/12/1)
1.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繞徑治療藥物備用(施打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除外),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二─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繞徑治療藥物」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3/4/1、108/10/1、109/12/1)
2.缺乏第七凝血因子之病患:
可以使用rVIIa 10~20μg/kg IV,q 2~3 hr,1~3劑至止血為止。
3.發生第八因子抗體之A型血友病患者:
(1)低反應者 (low responder) –指第八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下,再注射第八因子後不會有記憶性反應。使用平常治療沒有抗體病人出血時兩倍劑量的第八因子,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如無效可以改用下述(2)之方法。
(2)高反應者 (high responder) –指第八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上,即使降到<5 BU/mL以下,如再注射第八因子都會有記憶性反應。
I.出血時抗體≦5 BU/mL:
i. 輕度出血時: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 2 hr,1~3劑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注射間隔至少6小時以上)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1 ~ 4劑量。(98/8/1、108/10/1)。
無效時改用下述ii之方法。
ii.嚴重出血時:使用第八因子100 U/kg IV bolus,然後第八因子5~10 U/kg/hr IV inf.或第八因子100 U/kg IV q8-12 hr至5天,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
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之方法。
II.出血時抗體>5 BU/mL:
i. rVIIa70~90μg/kg IV,q 2 hr,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注射間隔至少6小時以上),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3~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以3~5天為原則,如要續用,須詳細記載病歷(含影像檢查、肌肉骨骼超音波或出血照片等)資料。(98/8/1、108/10/1)
如都無效則改用下述ii。
ii.可改用體外吸收抗體的方式 (如protein A) 或Plasmaphoresis,去除大部分抗體後,再大量使用第八因子。
(3)手術時:
Ⅰ 術前開始,術中及術後兩天rVIIa 70~90μg/kg IV,q2 ~3 hr。
Ⅱ 術後第三天至傷口癒合,並以7~10天為原則,如要續用,須詳細記載病歷(含影像檢查、肌肉骨骼超音波或出血照片等)資料。rVIIa 70~90μg/kg IV,q 3 ~ 6 hr。(108/10/1)
III 或術前,術中及術後至傷口癒合APCC 50~100 U/kg IV,q6-12hr,需留心病人有無過高凝血現象發生。
4. 發生第九因子抗體之B型血友病患者。
(1)對第九因子沒有過敏反應者:
I低反應者 (≦5BU/mL):使用平常劑量兩倍的第九因子。
II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在≦ 5BU/mL:使用第九因子200U/kg IV q12-24hr,2-3天或至止血為止,如要續用,須詳細記載病歷(含影像檢查、肌肉骨骼超音波或出血照片等)資料。(108/10/1)
I.、II.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I.。
III 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 5BU/mL: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2h,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注射間隔至少6小時以上)。或APCC 50-100U/kg IV q6-12hr,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並以3~5天為原則,如要續用,須詳細記載病歷(含影像檢查、肌肉骨骼超音波或出血照片等)資料。需留心記憶性反應。(98/8/1、108/10/1)
(2)對第九因子有過敏反應者:
I 不能使用第九因子或APCC。
II 只能使用rVIIa 70-90μg/kg IV q2h,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注射間隔至少6小時以上)。(98/8/1、108/10/1)
5.凡使用rVIIa、APCC之申請給付案件,均需由醫療機構詳細填具事後申報表 (附表五) 及記載病歷(含影像檢查、肌肉骨骼超音波或出血照片等)資料。(108/10/1)
6.A型或B型且有高反應抗體存在之血友病病人:(103/4/1、108/10/1)
(1)在六個月內同一關節發生四次以上出血且關節傷害輕微而認定為標的關節時,可給予1-3個月繞徑治療藥物。
(2)接受重大手術後,可視術後傷口出血及復原狀況給予1-2週繞徑治療藥物,接受骨關節手術後,每次復健之前得視狀況使用,並以3個月為原則,如要續用,須詳細記載病歷(含影像檢查、肌肉骨骼超音波或出血照片等)資料。(103/4/1、108/10/1)
(3)發生顱內出血或後腹腔出血接受治療穩定後,可視臨床狀況給1-2個月的繞徑治療藥物治療。(103/4/1、108/10/1)
(4)血友病合併抗體患者,如不符合上述(1)至(3)項短期預防之規定,不可使用繞徑治療藥物進行預防性治療。
7.後天型血友病患者急性出血治療(申報費用時須附詳實評估記錄):(105/2/1、105/8/1、108/10/1)
(1) 重要器官嚴重出血且危及生命時:
Ⅰ.可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2-3 hr,或APCC 50~100 U/kg IV,q6-12 hr(最多一天200U/kg),至止血為止,並以3~5天為原則。無效時可改用高劑量第八因子100 U/kg q8-12 hr或desmopressin(0.3μg/kg)治療。(105/8/1、108/10/1)
Ⅱ.當出血症狀使用繞徑藥物療效不佳時,可改用另一種繞徑藥物治療,如果仍無法止血時,可併用體外吸收抗體的方式(如protein A)或Plasmapheresis,去除大部分抗體後,再使用第八因子。(105/8/1)
(2)需侵襲性處理或緊急手術時:
Ⅰ.於術前、術中至傷口癒合期間,依患者實際出血及傷口癒合情況,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2-8 hr。
Ⅱ.於術前、術中至傷口癒合期間,依患者實際出血及傷口癒合情況,使用APCC 50~100 U/kg IV,q6-12 hr。
Ⅲ.使用期間以傷口癒合即終止治療,並以7~10天為原則。(108/10/1)
8.APCC,如Feiba,應依藥品仿單記載,每次使用劑量勿超過100U/kg,每日劑量勿超過200U/kg。(94/2/1)
9.二種繞徑治療藥物不得倂用,若有特殊情形需要併用(如接續性併用,sequential therapy),須詳細記載病歷(含影像檢查、肌肉骨骼超音波或出血照片等)資料。(108/10/1)
原文節點 n0191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 此現行健保品項未提供給付規定章節,因此僅能顯示索引召回的關聯候選。
支付價歷史
1 個版本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16-12-01 ~ 現行48.00現行
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