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部藥輸字第028234號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適應症
適用於治療12歲以上患有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且適合接受全身性治療的病人。
外觀
- 形狀
- 圓形
- 顏色
- 粉
- 刻痕
- 無
- 外觀尺寸
- 9
- 標註一
- PFE
- 標註二
- ABR 100
官方用法用量
(詳細敘述請參見仿單擬稿)。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包裝與外盒
塑膠瓶裝(HDPE)
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藥證主檔: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 SHA caf5b2bf2ea2c2d0f77c290d5adff2b2dd12ddb104ea50c8cf6909c0982f09c0
外觀:藥品外觀資料集 · SHA 16cfe133259281a53564aeccdf9e8aa082d38ea711f4d514790229b02091a188
仿單/外盒: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 · SHA 40964a9548d379be549497081958a4ff1b6afe0d95e1c6f237c677f1c69ae2b1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BC28234100健保來源成分ABROCITINIB 100 MG
- 現行支付價/點
- 799.00
- 生效日
- 2025-06-01
- 劑型
- 膜衣錠
- 規格
- —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BC28234100
- ATC 代碼
- D11AH08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美商惠氏藥廠(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製造廠
- Pfizer Manufacturing Deutschland GmBH
- 分類分組
- ABROCITINIB , 一般錠劑膠囊劑 , 100-200 MG
- 給付規定章節
- 13.17.,13.17.1.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官方品項章節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精確
官方章節 13.17
13.17.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原文節點 n0612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13.17.1. 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 13.17.1. 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13.17.1
13.17.1.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1.處方科別如下:(111/8/1)
(1)18歲以上患者:限皮膚科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處方。
(2)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無效(治療需6個月的完整療程,得合併它院就診病歷),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111/8/1)
(1)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且異位性皮膚炎皮膚紅腫體表面積需≧30%且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4。(111/8/1)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至少二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
Ⅱ.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療程達12週。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Ⅲ.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i.18歲以上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azathioprine為2mg/kg/d、cyclosporin為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相隔至少4週,兩次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至少兩次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治療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i.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紀載)。
(3)所稱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族史。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劑量:(112/4/1、112/6/1、112/8/1、113/8/1)
I.dupilumab:
i.18歲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2劑),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upadacitinib:每日1次15mg或30mg。(112/4/1)
ⅰ.EASI 16~20者:限每日使用15mg。
ⅱ.18歲以上,且EASI 20以上者:每日得使用30mg。
Ⅲ.abrocitinib:(112/6/1、113/8/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每日1次100mg或200mg。
ⅱ.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V.lebrikizumab:(115/6/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且體重至少40公斤。
ⅱ.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2週以皮下注射給予500mg (限250mg注射兩劑),第4週起皮下注射給予250mg,每2週一次直到第16週,之後維持劑量250mg每4週一次。
iii.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5)使用abrocitinib時,宜紀錄患者HBsAg、B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Ab)及anti-HCV資料(若HBsAg 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12/6/1)
(6)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113/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寄生蟲 (蠕蟲) 感染。
(3)活動性嚴重全身性感染(使用abrocitnib者)。(112/6/1)
5.需停止治療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懷孕與授乳期間。
Ⅲ.寄生蟲 (蠕蟲) 感染。
Ⅳ.使用abrocitnib者發生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帶狀皰疹) (暫時停藥即可)。(112/6/1)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dupilumab治療1年後,或使用abrocitinib、upadacitinib、lebrikizumab 2年後符合EASI≦16者。(111/8/1、114/6/1、115/6/1)
(2)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111/8/1)
7. Dupilumab、upadacitinib、abrocitinib及lebrikizumab不得併用;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不得併用cyclosporin。(112/4/1、112/6/1、115/6/1)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原文節點 n061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支付價歷史
2 個版本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25-06-01 ~ 現行799.00現行
2023-06-01 ~ 2025-05-31816.00歷史
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