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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藥品 · K000430299

"貝靈" 第八凝血因子注射劑

HAEMATE P

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菌疫輸字第000430號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TFDA 藥證資料 ·衛署菌疫輸字第000430號 · 藥證狀態:有效

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候選藥證欄位

適應症

先天及後天缺乏第八凝血因子

辨識資訊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
候選藥證欄位

官方用法用量

TFDA 藥證資料目前未提供用法用量原文。

用藥安全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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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K000430299
健保來源成分FACTOR VIII 25 IU/ML
現行支付價/點
0.00
生效日
2015-05-01
劑型
注射劑
規格
1 IU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健保藥品代號
K000430299
ATC 代碼
B02BD02
單複方
單方
藥商
傑特貝林有限公司
製造廠
CSL BEHRING GMBH
分類分組
FACTOR VIII (高純度) , 注射劑 , 1.00 , IU
給付規定章節
4.2.3.,4.2.4.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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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2 · 候選 0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4.2.3. 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製劑(103/4/1、106/9/1、106/12/1、107/11/1、108/10/1、109/3/1、109/9/1、109/12/1、110/3/1、111/1/1、111/3/1、112/3/1、112/5/1、113/7/1、114/3/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 4.2.3. 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製劑(103/4/1、106/9/1、106/12/1、107/11/1、108/10/1、109/3/1、109/9/1、109/12/1、110/3/1、111/1/1、111/3/1、112/3/1、112/5/1、113/7/1、114/3/1):精確
官方章節 4.2.3
4.2.3. 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製劑(103/4/1、106/9/1、106/12/1、107/11/1、108/10/1、109/3/1、109/9/1、109/12/1、110/3/1、111/1/1、111/3/1、112/3/1、112/5/1、113/7/1、114/3/1): 1.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一─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3/4/1、108/10/1、109/12/1) 2.用於A型或B型無抗體存在之血友病人:(111/1/1) (1) 突發性出血治療(episodic therapy):適用一般型血友病病人,建議劑量均如附表十八之三-全民健康保險一般型血友病患突發性出血治療(episodic therapy)之凝血因子建議劑量。 (106/9/1、106/12/1、107/11/1、108/10/1、111/1/1、112/5/1) (2) 預防性治療:限嚴重型(Ⅷ:C小於1%)血友病病人,且與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如emicizumab)不得併用。(113/7/1) Ⅰ.嚴重A型血友病病人: ⅰ.Eloctate:(106/9/1、106/12/1、109/3/1、111/1/1) A.每3天注射一次,每次25-35 IU/kg或每4天注射一次,每次36-50 IU/kg或每5天注射一次,每次51-65 IU/kg。 B.每天最大平均劑量不可超過15 IU/kg,單次劑量不可超過65 IU/kg。若臨床上需要使用超過上述劑量,則需要事前審查。 ⅱ.Adynovate:(107/11/1、109/3/1、111/1/1) A.每週注射2次,每次40-50 IU/kg。 B.每天最大平均劑量不可超過15 IU/kg,單次劑量不可超過65 IU/kg。若臨床上需要使用超過上述劑量,則需要事前審查。 iii. Kovaltry、Afstyla、Nuwiq:(109/3/1、109/9/1、111/1/1、 111/3/1) A.每週注射2至3次,每次20-40 IU/kg。 B.每天最大平均劑量不可超過15 IU/kg,單次劑量不可超過65 IU/kg。若臨床上需要使用超過上述劑量,則需要事前審查。 iv. Jivi:(109/12/1、111/1/1、112/3/1) A.每週注射2次,每次30-40 IU/kg;每5天注射1次,每次45-60 IU/kg;每週注射1次,每次60 IU/kg。 B.限用於12歲以上且曾接受治療之A型血友病病人。(112/3/1) v.Esperoct:(112/3/1) A.未滿12歲:每週注射1~2次, 每次65 IU/kg。每天最大平均劑量不可超過15 IU/kg,單次劑量不可超過65 IU/kg。若臨床上需要使用超過前述劑量,則需要事前審查。 B.12歲以上:每4天注射1次,每次50 IU/kg,或每週注射1次,每次75 IU/kg,但每月總量不得超過350 IU/kg。 vi.Altuviiio:每週注射1次,每次50 IU/kg。(113/7/1) vii.其他製劑:每週注射1-3次,每一次劑量為15-25 IU/kg。(106/12/1、109/3/1、111/1/1) Ⅱ.嚴重B型血友病病人: i.Idelvion:用於12歲以上病人每週注射一次,每次25-35 IU/kg,或每2週注射一次,每次40-50 IU/kg;用於未滿12歲病人每週注射一次,每次35 IU/kg。(109/9/1、111/1/1) ii.Alprolix:每週注射一次,每次50 IU/kg。(109/9/1、111/1/1) iii.Refixia:每週注射一次,每次40 IU/kg。(110/3/1、111/1/1、114/3/1) iv.其他製劑:每週注射1-2次,每一次劑量為30-50 IU/kg。(103/4/1、109/9/1、111/1/1) Ⅲ.施行預防性治療期間,其預防效果可以臨床觀察為之,如病人仍然出現突破性出血時,得檢測給藥前最低濃度(trough level),其濃度低於1IU/dL,得再調整劑量。(106/12/1、109/3/1、111/1/1) Ⅳ.如病患治療時產生凝血因子低反應性抗體,則建議暫時終止預防性治療,直到確定抗體消失始得重新治療;病人如產生凝血因子高反應性抗體時,則需停止預防性治療,在接受免疫耐受性療法確定成功且抗體消失後,可重新使用「預防性」治療。 (3) Idelvion限用於預防性治療。(109/9/1、110/3/1、111/1/1、112/5/1) 3.免疫耐受治療(immune toleration induction;ITI):(111/1/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送審時需檢附最近5年內就醫紀錄(包含抗體檢驗數值、整合醫療評估表)和1年內出血凝血因子使用記錄。 (2)起始劑量以每週3次,每次50 IU/kg開始。最高劑量不得超過100 IU/kg/day。 (3)開始治療後,每個月檢測抗體,治療開始3個月後,每6個月評估療效,於第9個月內進行第一次療效評估,若抗體下降未達前9個月內最高點之20%,可考慮增加劑量、頻率,但最高劑量不得超過100 IU/kg/day或改用vWF之第八因子產品,方可繼續執行。第15個月後仍未下降達最高點(9個月~15個月之間)之20%,可以考慮給予免疫抑制劑,若第21個月仍未下降達最高點(15~21個月之間)之20 %,則應該停止。若持續下降達前次最高點之20 %,則可以繼續治療,至多不超過33個月。 (4)若評估時,達到partial response(定義為抗體效價下降至無法檢出),則之後每個月需加驗第八因子recovery rate。若recovery rate <66%,則照原採行中之方式繼續ITI;若 recovery rate ≥66%,往後需每3個月加驗第八因子之half-life: Ι.若第八因子之half-life <6小時,則照原採行中之方式繼續ITI。 Ⅱ.若half-life ≥6小時,可考慮逐步降低劑量至停止ITI,至多不超過33個月。若達到tolerization(定義為抗體效價抗體效價下降至無法檢出,第八因子 recovery rate ≥66%,第八因子之half-life ≥6小時且未出現anamnestic response),則可停止ITI。 (5)每位病人以做一次ITI為限。如需再次做治療須敘明理由經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 (6)不得與emicizumab合併使用。 (7)限未滿9歲之兒童使用。

原文節點 n0192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4.2.4. 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等)、 Desmopressin(DDAVP) 等:(103/4/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 4.2.4. 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等)、 Desmopressin(DDAVP) 等:(103/4/1)精確
官方章節 4.2.4
4.2.4.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等)、 Desmopressin(DDAVP) 等:(103/4/1) 1.各分型類血友病治療規定: (1)第一型類血友病(Type 1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以DDAVP治療為原則,如患者VWF:RCo <10 IU/dL,則不建議使用DDAVP。 Ⅱ.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DDAVP,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 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若DDAVP治療無效或有禁忌症時可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 Ⅲ.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起初濃度都上升到至少100 IU/dL以上,接下來劑量於7-10日內維持VWF:RCo及VIII:C最低濃度(trough level)都在50IU/dL以上。 IV.如重複給予DDAVP使得藥物效果降低,或已知對DDAVP治療無效,應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 (2)第二型類血友病(Type 2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Type 2A 及 2M VWD i.輕度出血治療或小手術處置:如病人對於DDAVP治療有效,應以DDAVP治療為原則。如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 Ⅱ.Type 2B VWD i.DDAVP不適合使用於Type 2B VWD。 ii.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並且應注意血小板濃度,必要時應給予血小板輸注。 Ⅲ.Type 2N VWD i.使用DDAVP治療可能提升VIII:C,但VIII:C半衰期會減短。 ii.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III:C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III:C起初濃度上升到至少100 IU/dL以上,接下來劑量於7-10日內維持VIII:C最低濃度在50 IU/dL以上。 (3)第三型類血友病(Type 3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原則應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DDAVP則不應使用。 Ⅱ.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Ⅲ.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惟Alphanate不適用於Type 3 VWD病人進行重度手術。 2.VWD患者輔助治療及懷孕患者處置: (1) 血小板輸注可以考慮使用於已使用足量VWF/FVIII濃縮製劑達成治療目標濃度但仍有出血之患者,尤其是腸胃道出血時。 (2) 冷凍沉澱品(Cryoprecipitate)可以考慮使用於已充分使用其他各種藥物治療但仍無法控制的頑固性出血。 (3) 抗纖維蛋白溶解製劑(如tranexamic acid)可以單獨使用於黏膜輕微出血(如月經量過多、口腔出血、流鼻血),如果治療無效,應合併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 (4) 拔牙時大多數病患可使用單次DDAVP加上tranexamic acid治療,不適合使用DDAVP患者則用單次VWF/FVIII濃縮製劑加上tranexamic acid治療。 (5) 月經量過多患者可單獨使用雌性激素/黃體素製劑或tranexamic acid治療,如果無效時則需合併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 (6) VWD患者懷孕生產治療建議: Ⅰ.DDAVP避免使用於子癲前症或體液增加(fluid retention)患者。 Ⅱ.Type 1 VWD:分娩時大多數不需要預防性治療。 Ⅲ.Type 2 VWD:剖腹生產或自然生產預期要進行episiotomy時,要給予藥物預防性治療。 Ⅳ.Type 3 VWD:各種生產方式都需要給予藥物預防性治療。 Ⅴ.對於Type 1及Type 2 VWD的懷孕婦女,應該要在懷孕第三期與生產前檢查VWF:RCo與VIII:C。如果VWF:RCo <50IU/dL,產程期間則應該給予藥物預防治療。Type 2B懷孕婦女應特別注意血小板有無減少。 Ⅵ.生產後至少應該維持VWF:RCo > 50IU/dL 3-5天。

原文節點 n019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支付價歷史

3 個版本
健保支付價歷史折線圖依每個版本生效日起,以階梯折線呈現支付價變化。完整有效期間與原始值列於圖表下方。0.0012.5025.0037.5050.001999/052008/062017/072026/08
支付價/點(依生效日切換)
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15-05-01現行0.00現行
2001-04-012015-04-3019.10歷史
1999-05-012001-03-3119.68歷史

來源與版本

資料集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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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15 上午4: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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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