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藥品 · K000842248
"國血製劑益康"(20%)人血清白蛋白注射劑
"TBSF" (20%) Human Albumin Solution
靜脈點滴注射劑50 ML
成分
成分摘要
健保品項來源原文PLASMA PROTEIN 200 MG/ML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目前無法唯一連結至 TFDA 藥證
因此不以相似品名補入適應症、外觀圖、副作用或仿單,避免跨產品誤配。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K000842248健保來源成分PLASMA PROTEIN 200 MG/ML
- 現行支付價/點
- 0.00
- 生效日
- 2015-03-01
- 劑型
- 靜脈點滴注射劑
- 規格
- 50 ML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K000842248
- ATC 代碼
- B05AA01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
- 製造廠
- CSL BEHRING (AUSTRALIA) PTY LTD.
- 分類分組
- ALBUMIN , 注射劑 , 10.00 GM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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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關聯候選4.2.1. Human Albumin:(100/8/1、111/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 4.2.1. Human Albumin:(100/8/1、111/2/1)強關聯
相同 ATC B05AA01 的已標註品項:45 筆分類成分「ALBUMIN」命中規定標題英文藥名「Human」命中規定標題
4.2.1.Human Albumin:(100/8/1、111/2/1)
1.本保險對象因病使用Human Albumin以符合下列適應症為限:(96/6/1、104/11/1、111/2/1)
(1)休克病人擴充有效循環血液量
Ⅰ休克病人至少已給生理鹽水或林格爾液等類溶液1000 mL後尚不能維持穩定血流動態,血比容 (hematocrit) >30%,或血色素 (hemoglobin) >10 gm/dL需要繼續靜脈輸液時,宜優先使用合成膠類溶液,如dextran、hydroxyethylstarch、polyvinylpyrolidone等。若無上述合適製劑,可給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86/1/1)
Ⅱ70歲以上及2歲以下或併有心衰竭的休克病人,無法忍受太多靜脈輸液時,可一開始即使用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111/2/1)
(2)病危、有腹水或水腫併有血清白蛋白濃度偏低病人
Ⅰ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5 gm/dL
i. 肝硬化症 (有相當之腹水或併發水腫) 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 腎病症候群 (嚴重蛋白尿致血清白蛋白下降),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i 嚴重燒燙傷。
iv 肝移植。
v. 蛋白質流失性腸症(protein-losing enteropathy) (104/11/1)
依下列規範使用:
(i)經內視鏡或手術或病理報告證實為蛋白質流失性腸症;或糞便alpha-1-antitrypsin 升高。
(ii) 18歲以下。(111/2/1)
Ⅱ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3.0 gm/dL(96/6/1)
i 嚴重肺水腫。
ii 大量肝切除(>40 %)
Ⅲ開心手術用於維持體外循環液,用量限 37.5 gm。
2.注意事項
(1)血清白蛋白濃度檢驗日期限最近3天以內,如係多次注射,限上次注射後,最近3天內之結果。
(2)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使用Human Albumin申報表」(請詳附表四),並附原始治療醫囑單於當月份申報醫療費用時送局辦理。
(3)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0/8/1)
原文節點 n0190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3.3.5. 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92/10/1、99/5/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3節 代謝及營養劑 Metabolic & nutrient agents > 3.3. 其他 Miscellaneous > 3.3.5. 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92/10/1、99/5/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ALBUMIN」命中規定原文
3.3.5.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92/10/1、99/5/1)
1.限長期接受腹膜透析之病患使用;該病患至少接受腹膜透析(CAPD)三個月以上者。
2.每天限使用一袋代替葡萄糖腹膜透析液。
3.serum albumin ≦3.5gm/dL 或nPNA <0.9患者使用,需附開始CAPD當月的檢驗報告影本。
【註: nPNA (normalized protein equivalent of total nitrogen appearance) (gm/kg/day) = [10.76×(0.69×UNA+1.46)] ÷body weight (kg)】
4.每週Kt/V需>1.7。(92/10/1、99/5/1)
5.不得同時合併其他胺基酸(amino acid)使用。
原文節點 n0156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15.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15.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ALBUMIN」命中規定原文
8.2.15.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
限免疫過敏或血液腫瘤專科醫師處方。
限用於治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陰性及人類皰疹病毒-8 (HHV-8)陰性的多發性Castleman氏病(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MCD))患者,ECOG≦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如血液學或影像學檢查報告。
病人需符合與iMCD 譜系(iMCD spectrum)一致的組織病理學淋巴結特徵。
病人需至少在2個淋巴結分區(lymph node stations)有淋巴結腫大(短軸直徑至少1 cm)。
申請時須註明,病人至少符合2項以上iMCD診斷標準(iMCD 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或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且至少1項須為實驗室診斷標準。
排除其他疾病因素:
人類皰疹病毒-8感染。
Epstein-Barr病毒淋巴增生性疾病。
急性/不受控制的感染(如巨細胞病毒、弓形蟲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肺結核)所導致的炎症並伴有淋巴結腫大。
自身免疫/自體發炎性疾病。
惡性/淋巴增生性疾病。
停用時機:
初次治療前6個月未符合治療改善之定義,停止使用。
維持治療:每3個月評估直到疾病進展(Progression Disease)則停止治療。
若疾病進展或無法耐受藥物副作用,則必須停止使用。
最長使用2年,復發時依初次使用標準審查。
備註:
iMCD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CRP升高(>10mg/L)或紅血球沉降速率(erythrocyte sedimentation rate,ESR)升高(>15mm/h)。
貧血(男性血紅蛋白<12.5g/dL;女性血紅蛋白<11.5g/dL)。
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數<150k/mL)或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數>400k/mL)。
低白蛋白血症(白蛋白<3.5g/dL)。
腎功能異常(eGFR<60mL/min/1.73m2)或蛋白尿(總蛋白質150mg/24h或10mg/100mL)。
多株高丙型球蛋白血症(polyclonal hypergammaglobulinemia)(總g球蛋白或免疫球蛋白G>1700mg/dL)。
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全身症狀:盜汗、發燒(>380C)、體重減輕或疲勞(使用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該症狀至少2分(CTCAE gradeⅡ以上))。
肝和/或脾臟增大。
積水:水腫、全身水腫、腹水或胸腔積水。
爆發性櫻桃狀血管瘤或紫羅蘭色丘疹。
淋巴細胞間質性肺炎。
治療改善狀況根據(CDCN response criteria);需同時滿足下列(1)〜(2)條件;每3個月評估:
至少與基礎比較改善,發炎反應的客觀指標,以下4個數值有2個符合:
Ⅰ.C-反應蛋白(CRP)下降50%。
Ⅱ.血紅蛋白(Hemoglobin)上升2g/dL或≧10g/dL。
Ⅲ.白蛋白(Albumin)≧3.5/dL。
Ⅳ.腎絲球過濾率GFR上升20%或GFR≧60mL/min/1.73m2。
淋巴結較基礎值可測量縮小50%或無新發生淋巴結節腫大(每半年執行檢測一次)。
原文節點 n0349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4.2.6. 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如Fibrogammin) (107/8/1、108/10/1、109/1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 4.2.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 4.2.6. 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如Fibrogammin) (107/8/1、108/10/1、109/12/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Human」命中規定標題
4.2.6.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如Fibrogammin) (107/8/1、108/10/1、109/12/1)
1.用於第十三凝血因子缺乏之病人。
(1) 有急性出血時
A. 輕度至中度出血:
10-20 IU/Kg注射1-3次至止血。
B. 嚴重出血:
20-30 IU/Kg注射數次,可間隔數日至一周,直至止血。如有顱內出血,建議30-40 IU/Kg注射,間隔每天至一週給藥,直至止血。
C. 手術:
20-30 IU/Kg,每天注射1-3天,嗣後10-20 IU/Kg注射2-3天。
(2) 預防性給予:
建議10-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視突破性出血情況可增至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
(3) 懷孕時:
在5~6週懷孕時即建議開始給予,至懷孕後期劑量可視患者情況增加。
(4) 出現抗體時:
得由臨床醫師依病人狀況調整劑量,惟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治療劑量調整之原因及反應。
2. 門診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得攜回二~四劑量(至多攜回二個月)第十三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檢附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四 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使用第十三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7/8/1、108/10/1、109/12/1)
3. 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或中度(Factor XIIIa小於5IU/dL) 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預防性使用之病患建議每隔1-2年監測血清中之第十三凝血因子濃度。
4. 初次使用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原文節點 n0195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13.19.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外用製劑(如Fespixon cream):(112/8/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 13.19.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外用製劑(如Fespixon cream):(112/8/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ALBUMIN」命中規定原文
13.19.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外用製劑(如Fespixon cream):(112/8/1)
1.限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限用於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Wagner grade 2級),接受積極血糖控制及清創手術後,其治療最大傷口面積不超過5cm2,且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傷口深及肌肉層且經抗生素藥膏或燙傷藥膏治療及使用傷口敷料12週後,該傷口癒合面積小於50%。
(2)HbA1c<8.5%、albumin ≧ 3.0 g/dL。
(3)治療前ABI(Ankle Brachial Index)≧0.9。
3.每年限申請1次,每次申請為2支,每次處方限1支。
4.排除條件:
(1)急性發炎感染不穩定之傷口。
(2)周邊動脈阻塞(peripheral artery disease,PAD)病人未施行經皮血管擴張術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angioplasty,PTA)治療者。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應附有HbA1c、albumin、ABI資料及相隔12週以上清創前後照片。
6.再次申請時除前條所需資料外,需加附前次治療後該傷口完全癒合之照片。
備註:積極血糖控制,係指糖化血色素不高於個別目標值1.5%以上,惟一般病人的糖化血色素目標值為7.0%以下,因此8.5%為指標。
原文節點 n0616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3.3.31. Givosiran(如Givlaari):(114/1/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3節 代謝及營養劑 Metabolic & nutrient agents > 3.3. 其他 Miscellaneous > 3.3.31. Givosiran(如Givlaari):(114/1/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Human」命中規定原文
3.3.31.Givosiran(如Givlaari):(114/1/1)
1.限用於確診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罕見疾病紫質症(porphyria)中屬急性肝紫質症(acute hepatic porphyria, AHP)[如:急性間歇性紫質症(AIP)、遺傳性紫質症(HCP)、異位型紫質症(VP)、ALAD缺乏紫質症(ADP)],且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
(1)年滿18歲以上。
(2)具HMBS(PBGD)、ALAD、CPOX、PPOX致病基因變異者(需檢附基因診斷報告)。
(3)經過適當醫療處置2年後,仍於申請本藥品前1年內,發生4次(含)以上急性發作,急性發作時需急診或住院治療,且使用靜脈輸注血基質藥品(hemin)治療反應不佳或耐受性不良(intolerance)或無效者。
(4)過去1年內尿液檢查曾經偵測出高量(大於等於正常值之4倍以上)的胺基酮戊酸(aminolevulinic acid, ALA)與膽色素原(porphobilinogen, PBG)(需檢附實驗室檢查報告)。
備註:
I.反應不佳定義:使用hemin治療後,每年平均發作次數仍大於4次,且每次發作都需連續使用hemin。
II.耐受性不良定義:使用hemin後,造成與hemin相關之嚴重且具有臨床顯著意義,會限制生活、對健康有立即或長期影響,或必須住院或延長住院處理的不良反應,例如:反覆人工血管感染或菌血症、敗血症、其他感染、鐵質沉積、靜脈炎等。
(5)無任一下列情形:
I.曾接受過肝移植患者。
II.病人合併有其他嚴重疾病,無法從本藥品治療得到長期效益。
III.病人無生活自理能力。
2.限由神經內科、血液科、肝膽腸胃科、遺傳科醫師處方。
3.治療中有輕微不良反應(如轉胺酶或血清肌酸酐升高)而暫停使用者,得於狀況排除後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續用:
(1)送審時應檢附病歷紀錄及原始治療醫囑單、治療紀錄單且載明hemin使用劑量、發作症狀、次數及嚴重程度及對hemin耐受性不良或無效之證明。
(2)治療目標:相較於治療前,治療後胺基酮戊酸(ALA)、膽色素原(PBG)及年發作率(急性發作次數)下降需達50%。
(3)申請續用者:
I.需達治療目標及檢附至少3次療效評估項目資料,方可續用。
II.經第1年治療後未達治療目標者,可續申請1次(共6個月)之藥物,不受治療目標之限制。
5.療效評估項目(每3個月評估一次):
(1)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含發作次數)。
(2)胺基酮戊酸(ALA)與膽色素原(PBG)實驗室檢查報告。
(3)轉氨酶、血清肌酸酐、血中半同胱胺酸(此3項初始使用需每個月追蹤檢查,至少3個月)。
6.停藥條件:
(1)發生藥物不良反應,懷孕或出現仿單禁忌症之病人,應立即停止以本藥品治療。
(2)治療18個月後,以用藥前1年為基準未達治療目標者。
(3)停經後持續治療18個月且無急性發作者。
7.本藥品不可合併使用human hemin預防性治療(prophylactic hemin)。
8.使用3年後未再發作或大幅改善可先暫停用藥,得視病情需要重新申請使用。
原文節點 n0182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5.6.1. 抗骨質再吸收劑(anti- resorptive)(101/3/1、101/5/1、102/2/1、102/8/1、103/2/1、103/10/1、104/8/1、106/12/1、114/3/1、115/7/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5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Hormones & drugs affecting hormonal mechanism > 5.6. 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100/1/1) > 5.6.1. 抗骨質再吸收劑(anti- resorptive)(101/3/1、101/5/1、102/2/1、102/8/1、103/2/1、103/10/1、104/8/1、106/12/1、114/3/1、115/7/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Human」命中規定原文
5.6.1.抗骨質再吸收劑(anti- resorptive)(101/3/1、101/5/1、102/2/1、102/8/1、103/2/1、103/10/1、104/8/1、106/12/1、114/3/1、115/7/1)
1.藥品種類
(1)Bisphosphonates(雙磷酸鹽類):alendronate(如Fosamax)、 zoledronate 5mg (如Aclasta 5mg/100mL solution for infusion)、risedronate(如Reosteo)、ibandronate 3mg/3mL (如Bonviva 3mg/3mL solution for injection)
(2)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modulators (SERM,選擇性雌激素接受體調節劑):raloxifene(如Evista )、bazedoxifene(如Viviant)(102/2/1)
(3)Human monoclonal antibody for RANKL(RANKL單株抗體):denosumab(如Prolia)(101/3/1)
2.使用規定
(1)使用條件
Ⅰ.限用於停經後婦女(alendronate、zoledronate、denosumab及risedronate 35mg亦可使用於男性,risedronate 150mg不可使用於男性)因骨質疏鬆症(須經DXA 檢測BMD之T score≦ -2.5SD)引起脊椎或髖部骨折,或因骨質疏少症(osteopenia)(經DXA檢測BMD之-2.5SD <T score <-1.0SD)引起脊椎或髖部2處或2次(含)以上之骨折。使用Prolia、Alendronate Sandoz 70mg Tablets及PlusDmax Tablets "Sinphar"除上述條件外,亦可用於前述因骨質疏鬆症引起之遠端橈骨或近端肱骨骨折,或骨質疏少症引起之遠端橈骨、近端肱骨2處或2次(含)以上之骨折。 (101/5/1、102/8/1、103/10/1、104/8/1、106/12/1、114/3/1、115/7/1)
Ⅱ.用於骨質疏鬆症患者 (須經DXA檢測BMD之T-score≦-2.5),且合併下列至少一項骨質疏鬆性骨折高風險因子者,限使用Prolia及Alendronate Sandoz 70mg Tablet及PlusDmax Tablets "Sinphar",且須於病歷上載明: (114/3/1、115/7/1)
ⅰ類風溼性關節炎。
ⅱ糖尿病且使用胰島素。
ⅲ使用糖皮質類固醇(>5毫克/天)超過3個月。
(2)治療時,一次限用一項藥物,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3)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須先檢測病患之血清creatinine濃度,符合該項藥物仿單之建議規定。
原文節點 n026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 此現行健保品項未提供給付規定章節,因此僅能顯示索引召回的關聯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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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 ~ 現行0.00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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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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