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析藥典

健保藥品 · KC00936248

采視明瓶裝注射液

Eylea aflibercept (rch) 40 mg/mL solution for intravitreal injection vial

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菌疫輸字第000936號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TFDA 藥證資料 ·衛署菌疫輸字第000936號 · 藥證狀態:有效

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候選藥證欄位

適應症

適用於治療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 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糖尿病黃斑部水腫(DME)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治療病理性近視(pathological myopia, PM)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 CNV)所導致之視力損害。

辨識資訊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
候選藥證欄位

官方用法用量

詳見仿單

用藥安全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藥證主檔: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 SHA caf5b2bf2ea2c2d0f77c290d5adff2b2dd12ddb104ea50c8cf6909c0982f09c0

仿單/外盒: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 · SHA 40964a9548d379be549497081958a4ff1b6afe0d95e1c6f237c677f1c69ae2b1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KC00936248
健保來源成分Aflibercept 40 MG/ML
現行支付價/點
17534.00
生效日
2024-09-01
劑型
注射劑
規格
50 MCL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健保藥品代號
KC00936248
ATC 代碼
S01LA05
單複方
單方
藥商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
VETTER PHARMA-FERTIGUNG GMBH & CO KG
分類分組
AFLIBERCEPT , 注射劑 , 2.00 MG
給付規定章節
14.9.2.,14.9.7.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官方 2 · 候選 4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14.9.2.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faricimab (如Vabysmo) (100/1/1、 101/5/1、102/2/1、103/8/1、104/5/1、105/2/1、105/7/1、105/11/1、105/12/1、106/4/1、106/12/1、108/4/1、109/2/1、109/3/1、109/6/1、109/12/1、112/2/1、112/3/1、113/1/1、114/5/1、115/5/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4節 眼科製劑 Ophthalmic preparations > 14.9. 其他 Miscellaneous > 14.9.2.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faricimab (如Vabysmo) (100/1/1、 101/5/1、102/2/1、103/8/1、104/5/1、105/2/1、105/7/1、105/11/1、105/12/1、106/4/1、106/12/1、108/4/1、109/2/1、109/3/1、109/6/1、109/12/1、112/2/1、112/3/1、113/1/1、114/5/1、115/5/1)精確
官方章節 14.9.2
14.9.2.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faricimab (如Vabysmo) (100/1/1、 101/5/1、102/2/1、103/8/1、104/5/1、105/2/1、105/7/1、105/11/1、105/12/1、106/4/1、106/12/1、108/4/1、109/2/1、109/3/1、109/6/1、109/12/1、112/2/1、112/3/1、113/1/1、114/5/1、115/5/1) 本類藥品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本類藥品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限ranibizumab、aflibercept及faricimab擇一申請,且未曾申請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DME及CRVO除外)、或verteporfin(PCV)。另faricimab僅限用於wAMD、DME、PCV、CRVO 及BRVO疾病;aflibercept 8mg僅限用於wAMD、DME及PCV疾病。(109/2/1、109/3/1、113/1/1、114/5/1、115/5/1) 6.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7.依疾病別另規定如下: (1) 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wAMD): (101/5/1、105/12/1、109/2/1、109/6/1、109/12/1)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下列情況:(109/2/1) i.血管新生型wAMD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advanced geographic atrophy者反應不佳。 ii.高度近視,類血管狀破裂症(angioid streaks),或其他非wAMD所造成視網膜中央窩(fovea)下之脈絡膜新生血管(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CNV)(101/5/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109/12/1) (2)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102/2/1、103/8/1、105/2/1、105/11/1、105/12/1、106/4/1、108/4/1、109/2/1、109/3/1、112/2/1、112/3/1) Ⅰ.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 (105/2/1、105/12/1、109/2/1、112/2/1)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 Ⅳ.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iii.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應≦8.0%。(112/2/1) Ⅴ.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faricimab、ranibizumab、aflibercept僅能擇一使用,不得申請互為轉換),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113/1/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不得申請使用。(108/4/1) Ⅸ.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腎臟移植患者(但排除已洗腎個案),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近三個月內有關腎功能檢查(如BUN, creatinine)報告及彩色眼底照片可看出典型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及OCT呈現網膜水腫等相關資料,並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例如OCTA檢查結果須顯示血管灌流不全區域、中央微血管灌流缺損 (Dropout)、中央無血管區域(Avascular zone)變大等變化],則得以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12/3/1) (3)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olypoidal choroidal vasculopathy, PCV)之用藥:(104/5/1、105/11/1、105/12/1、106/12/1、109/2/1、109/6/1、109/12/1、112/2/1) I.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 (106/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PCV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者反應不佳。(109/12/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ICGA、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 (4)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1/1、105/12/1、108/4/1、109/2/1、109/3/1、112/2/1) I.限18歲以上患者。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12/2/1) IV.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5)病理性近視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2/1、106/12/1、109/2/1) Ⅰ.限超過600度近視。 Ⅱ.眼軸長大於26mm。 Ⅲ.因CNV病變而導致動態滲漏或中央視網膜內或視網膜下液。 IV.申請以一次為限,每眼最多給付3支。(109/2/1) V.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使用: i.有中風病史。 ii.三個月內曾使用過類固醇眼內治療者。 (6)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6/12/1、108/4/1、109/2/1、112/2/1)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二次申請4支,第三次申請2支,每眼給付以9支為限。 (109/2/1、112/2/1)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I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Ⅴ.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備註1:DME、CRVO、CNV及BRVO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一。(109/12/1、115/5/1) 備註2:wAMD及PCV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二。(109/12/1、115/5/1)

原文節點 n0632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14.9.7.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4節 眼科製劑 Ophthalmic preparations > 14.9. 其他 Miscellaneous > 14.9.7.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精確
官方章節 14.9.7
14.9.7.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 本類藥品使用早產兒視網膜病變(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 ROP)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限曾接受過訓練之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2.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病人應在小兒科新生兒病房(含新生兒加護病房)照護。且病人早產兒視網膜病變之嚴重程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第一區,疾病為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三期+(zone I stage 1+, 2+, 3, or 3+)。 (2)第二區,疾病為第二期+、第三期+ (ZoneⅡ stage 2+, zoneⅡ stage 3+)。 (3)急進型早產兒視網膜病變(aggressive posterior ROP, AP-ROP)。 3.可選用藥物及給藥劑量: (1)給藥劑量: Ⅰ.Bevacizumab (如Avastin,但Mvasi除外): 0.625 mg in 0.025mL。 Ⅱ.Ranibizumab (如Lucentis): 0.25mg in 0.025mL。 Ⅲ.Aflibercept (如Eylea): 1 mg in 0.025 mL。 (2)每1小瓶(支)只限單一病人,若同時施打兩眼,僅限申報1小瓶(支)。 4.每人以3小瓶(支)為限,第一小瓶(支)得由眼科專科醫師專業判斷後先行注射治療及事後報備。申請第二小瓶(支)或第三瓶(支)時,須檢附詳細病歷資料與事前審查申請表(或專用申請表),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給藥方式全程採無菌操作,並於無菌空間的地方執行且在注射操作期間須執行生命徵象監測。 6.具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使用: (1)早產兒患有活動性嚴重眼內發炎,或者是打針時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ual age,PMA)太大。 (2)早產兒患活動性或疑似眼部或眼周感染者。 (3)早產兒對任何賦形劑過敏。 7.使用本藥品需填具病人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藥品之潛在益處及風險。 8.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眼內注射anti-VEGF治療,須依臺灣兒科醫學會最新版治療指引內容。

原文節點 n063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支付價歷史

7 個版本
健保支付價歷史折線圖依每個版本生效日起,以階梯折線呈現支付價變化。完整有效期間與原始值列於圖表下方。0.0012500.0025000.0037500.0050000.002015/012018/112022/102026/08
支付價/點(依生效日切換)
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24-09-01現行17534.00現行
2023-02-012024-08-3118606.00歷史
2020-06-012023-01-3120203.00歷史
2017-12-012020-05-3122448.00歷史
2016-11-012017-11-3024669.00歷史
2016-01-012016-10-3126337.00歷史
2015-01-012015-12-3128359.00歷史

來源與版本

資料集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擷取時間
2026/8/15 上午4:25:33
SHA-256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開啟官方資料集 ↗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