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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藥品 · KC01039271

復邁注射劑

Humira 40mg Solution for Injection

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部菌疫輸字第001039號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TFDA 藥證資料 ·衛部菌疫輸字第001039號 · 藥證狀態:有效

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候選藥證欄位

適應症

1. 類風濕性關節炎:適用於患有中度至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並且曾經對一種或超過一種的DMARDs藥物有不適當反應的成人病人,可減輕症狀與徵兆(包括主要臨床反應和臨床緩解)、抑制結構上損害的惡化。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和MTX 或其他DMARDs藥物併用。 2. 乾癬性關節炎:適用於對疾病緩解型抗風濕藥物無療效之成人活動性與進行性乾癬性關節炎。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和MTX或其他DMARDs藥物併用。 3. 僵直性脊椎炎:適用於減輕患有活動性僵直性脊椎炎的病人之症狀與徵兆。 4. 克隆氏症:適用於對傳統治療無效之成人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CD),可減輕症狀與徵兆及誘導與維持臨床緩解。亦適用於對infliximab已經失去療效或無耐受性之成人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可減輕症狀與徵兆及誘導與維持臨床緩解。 5. 乾癬:對其他全身性治療,包括cyclosporine、MTX或其他光化學療法無效、有禁忌或無法耐受之中度至重度乾癬成人病人。 6. 潰瘍性結腸炎:適用於對於皮質類固醇和/或6- mercaptopurine (6-MP)或azathioprine (AZA)等傳統治療無效、或對這種療法不耐受或有醫療禁忌之中度至嚴重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成人病人。 7. 腸道貝西氏症:適用於治療對傳統治療無效之腸道貝西氏症(Intestinal Behcet’s Disease)病人。 8. 化膿性汗腺炎:適用於對傳統全身性療法反應不佳的進行性中到重度化膿性汗腺炎(又可稱作acne inversa)之成人病人。 9. 葡萄膜炎:適用於治療對類固醇反應不佳,或不適合使用類固醇之成年病人的非感染性中段、後段和全葡萄膜炎。 10. 小兒適應症: (1). 幼年型自發性多關節炎:與Methotrexate併用適用於2歲及以上患有活動性幼年型自發性多關節炎,並且曾經對一種或超過一種DMARDs藥物反應不佳之病人。單獨用於對Methotrexate無法耐受或不適合持續使用之病人。 (2). 小兒克隆氏症:適用於對皮質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s)反應不佳之6歲或大於6歲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病人,可減輕症狀與徵兆及誘導與維持臨床緩解。 (3). 小兒葡萄膜炎:適用於治療2歲以上患有慢性非感染性前葡萄膜炎,並且對傳統治療反應不佳之小兒病人。 (4). 小兒潰瘍性結腸炎:適用於對於皮質類固醇和/或6-mercaptopurine (6-MP)或azathioprine (AZA)等傳統治療反應不佳,或對這種療法不耐受或有醫療禁忌之5歲以上中度至嚴重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的小兒病人。

辨識資訊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
候選藥證欄位

官方用法用量

請參閱仿單說明書

用藥安全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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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KC01039271
健保來源成分ADALIMUMAB 100 MG/ML
現行支付價/點
8937.00
生效日
2026-04-01
劑型
注射劑
規格
400 MCL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健保藥品代號
KC01039271
ATC 代碼
L04AB04
單複方
單方
藥商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製造廠
VETTER PHARMA-FERTIGUNG GMBH & CO. KG
分類分組
ADALIMUMAB , 注射劑 , 40.00 MG
給付規定章節
8.2.4.,8.2.4.1.,8.2.4.10.,8.2.4.2.,8.2.4.3.,8.2.4.4.,8.2.4.5.,8.2.4.6.,8.2.4.6.1.,8.2.4.7.,8.2.4.7.1.,8.2.4.7.2.,8.2.4.9.,8.2.4.9.1.,8.2.4.9.2.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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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15 · 候選 1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精確
官方章節 8.2.4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使用本類藥品之醫事機構應注意監測病患用藥後之不良反應及可能發生的重大安全事件(如肺結核及病毒性肝炎)。(103/9/1)

原文節點 n0316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8.2.4.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secukinumab(如Cosentyx)(94/3/1、101/12/1、102/1/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114/7/1、114/10/1):兒童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secukinumab(如Cosentyx)(94/3/1、101/12/1、102/1/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114/7/1、114/10/1):兒童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1
8.2.4.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secukinumab(如Cosentyx)(94/3/1、101/12/1、102/1/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114/7/1、114/10/1):兒童治療部分 1.Etanercept限使用於4歲以上具有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adalimumab、tocilizumab及tofacitinib限使用於2歲以上具有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101/12/1、102/10/1、105/10/1、108/1/1、111/2/1、113/10/1)。secukinumab限使用6歲以上具有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患者(114/7/1)。 2.限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處方。(114/10/1) 3.年齡大於18歲的病患應由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重新評估病情,改依成人治療(8.2.4.2)規定申請。(108/1/1) 4.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申報時需檢附methrotexate或corticosteroids或sulfasalazine(限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患者,以下簡稱ERA)藥物使用的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及關節腫脹治療前後的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 (2)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或tocilizumab或secukinumab(限ERA)之後,每六個月需再申請一次;需描述使用藥物後的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101/12/1、102/10/1、113/10/1、114/7/1) 5.病患需符合(1)且(2),(3)或(4)共符合三項條件者方可使用 (1)病人的關節炎必須符合下列任何一種亞型的病變: Ⅰ全身性 ( systemic) Ⅱ多發性關節炎 (polyarticular)(類風濕性因子陽性或陰性者皆可) Ⅲ擴散型嚴重少數關節炎 (extended oligoarticular) Ⅳ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enthesitis-related arthritis, ERA)(114/7/1) (2)標準療法失敗者 (符合下列任一項) Ⅰ病患必須曾經接受methotrexate的充分治療。 充分治療的定義: 10毫克/身體表面積平方米/週的口服或注射methotrexate治療,藥物治療時間必須達3個月以上。(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Ⅱ若單獨使用類固醇來治療全身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症狀,prednisolone的劑量必須高於每天每公斤0.25毫克以上並且發生無法接受的副作用。 Ⅲ必須曾經接受sulfasalazine的充分治療。(114/7/1) 充分治療定義:sulfasalazine 需以 30 毫克/公斤/天之標準治療 3個月或以上。(ERA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3)最近3個月關節炎的活動性必須符合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者。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定義:關節病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個要項: Ⅰ腫脹的關節總數大於等於5個。 Ⅱ關節活動受到限制而且具有疼痛或壓痛的關節總數≧3個。 (必須附上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作為輔証)。 (4)最近3個月關節炎的活動性必須符合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標準者。接骨點發炎相關型關節炎標準定義關節病情必須符合: 具活動性關節炎≥3個(疼痛且關節活動受到限制,或腫脹),且≥1個接骨點炎或中軸症狀。(114/7/1)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102/10/1、113/10/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 (pre-malignancy) 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 (Immunodeficiency)。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102/10/1、113/10/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Ⅲ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療效不彰:患者的core set data經過6個月治療後未達療效者。 療效定義: Ⅰ紅血球沉降速率 (ESR) 或CRP及下列三項中至少有二項達到較基礎值改善30%以上效果者。 i.活動性關節炎的總數 ii.關節活動範圍受到限制的關節總數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 Ⅱ上述各種指標惡化程度達30%以上者不得超過一項 ◎附表十六:全民健康保險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使用藥品申請表 ◎附表十六之二:(刪除)

原文節點 n031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2
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者使用於類風濕關節炎病患。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申報時須檢附使用DMARD藥物六個月以上後之DAS28積分,各種DMARD藥物使用之種類、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99/2/1、108/5/1) 4.使用劑量: (1)初次使用tocilizumab時: I.靜脈注射劑:劑量應從4mg/kg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療效之定義: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者),得調高劑量至8mg/kg,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總積分,必須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方可續用。(102/10/1、106/4/1) Ⅱ.皮下注射劑:體重小於100公斤者,劑量應從162mg每兩週一次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得調高劑量至162mg每週一次,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體重大於100公斤者,劑量162mg每週一次,治療第24週,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106/4/1) (2) baricitinib、upadacitinib或filgotinib時,劑量用法之調整應參照藥物仿單,且每日限用1錠。使用peficitinib時,劑量用法之調整應參照藥物仿單,每日100mg~150mg (且限每日最大劑量150mg)。(107/9/1、110/3/1、110/5/1、112/5/1) (3)使用infliximab時: I.靜脈注射: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用法,與methotrexate併用,infliximab在第0、2及6週時投予靜脈注射3mg/kg,之後每8週給藥1次。(109/9/1、109/12/1、114/9/1) Ⅱ.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0、2週時投予靜脈注射3mg/k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120 mg。(114/9/1) 5.使用半年後,每三個月需再申報一次;內含DAS28積分,使用藥物後之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惟infliximab初次申請時核予22週用量,續用時,每16週需再申請續用。(93/8/1、93/9/1、110/6/1) 6.病患需同時符合下述(1)(2)(3)項條件,方可使用;若有第(4)項情形,不得使用;若有第(5)項情形,需停止使用。 (1)符合美國風濕病學院(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的診斷條件。(102/10/1) (2)連續活動性的類風濕關節炎 Ⅰ.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積分 (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 必須大於5.1。 Ⅱ.此項評分需連續二次,其時間相隔至少4週(含)以上,並附當時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為輔証。(108/5/1、109/8/1) 註1:28處關節部位記分如 (附表十三) 所示,其疾病活動度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DAS28 = 0.56 ×√TJC + 0.28 ×√SJC + 0.7 × lnESR+0.014 × GH 註2:TJC: 觸痛關節數,SJC: 腫脹關節數,ESR: 紅血球沉降速率 (單位為mm/h),GH: 在100 mm圖像模擬量表中所呈現的整體健康狀態 (general health status) (3)標準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 (Disease-Modifying Anti-Rheumatic Drugs, DMARD) 療法失敗: 病患曾經接受至少兩種DMARDs (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 之充分治療,而仍無明顯療效。(93/8/1) Ⅰ.充分治療的定義:(100/12/1) i.DMARDs藥物治療時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必須至少6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 (ii)DMARDs藥物合併使用prednisolone 15 mg/day治療,須至少3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DMARDs藥物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100/12/1) ii.若病患因DMARDs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DMARDs劑量仍需達 (附表十四) 所示治療劑量 (therapeutic doses) 連續2個月以上。 Ⅱ.療效的定義:(93/8/1、98/3/1) 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大於等於(≧)1.2,或DAS28總積分小於3.2者。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93/9/1、106/11/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Ⅰ.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certolizumab除外) (106/11/1) Ⅱ.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Ⅲ.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除去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Ⅳ.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 (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Ⅴ.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5)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93/8/1、93/9/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Ⅰ療效不彰 Ⅱ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暫時停藥即可) 7.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8.減量及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2/4/1) (1)減量時機:使用2年且已達疾病緩解(DAS28< 2.6)超過6個月。(108/5/1) (2)減量方式: 病患使用生物製劑2年後,申請續用之事前審查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符合醫理之治療計畫,並敘明開始減量至1年後暫緩續用之減量方式。減量方式可為減少每次使用劑量或延長給藥間隔。 (3)減量期間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下次再評估減量之時機為1年後: Ⅰ.與減量前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 Ⅱ.ESR> 25mm/h。 Ⅲ.與減量前比較,ESR上升程度> 25%。 (4)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方便性考量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 (5)暫緩續用時機: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6)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即須依規定評估是否需減量。 9.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02/1/1) (1)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102/4/1) ◎附表十三: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病患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評估表 ◎附表十四:全民健康保險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DMARDs)之標準目標劑量暨治療劑量表 ◎附表十五: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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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3.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 ;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infliximab(如Remicade靜脈注射);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 ;upadacitinib(如Rinvoq);tofacitinib (如Xeljanz);brodalumab (如Lumicef);bimekizumab(如Bimzelx) (98/8/1、98/11/1、101/1/1、102/1/1、107/1/1、109/9/1、109/12/1、110/7/1、111/5/1、112/3/1、112/4/1、112/12/1、114/9/1、115/5/1):用於僵直性脊椎炎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3.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 ;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infliximab(如Remicade靜脈注射);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 ;upadacitinib(如Rinvoq);tofacitinib (如Xeljanz);brodalumab (如Lumicef);bimekizumab(如Bimzelx) (98/8/1、98/11/1、101/1/1、102/1/1、107/1/1、109/9/1、109/12/1、110/7/1、111/5/1、112/3/1、112/4/1、112/12/1、114/9/1、115/5/1):用於僵直性脊椎炎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3
8.2.4.3.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 ;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infliximab(如Remicade靜脈注射);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 ;upadacitinib(如Rinvoq);tofacitinib (如Xeljanz);brodalumab (如Lumicef);bimekizumab(如Bimzelx) (98/8/1、98/11/1、101/1/1、102/1/1、107/1/1、109/9/1、109/12/1、110/7/1、111/5/1、112/3/1、112/4/1、112/12/1、114/9/1、115/5/1):用於僵直性脊椎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處方。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年齡18歲以上 (2)HLA B27陽性 (3)X光(plain X Ray)檢查需有薦腸關節炎:雙側性二級以上,或單側性三級以上、附有報告影印或X光影像光碟。 (4)臨床症狀及身體檢查,下列三條件至少需符合二項 i.下背痛及晨間僵硬的症狀持續3個月以上,這些症狀無法因休息而緩解,但會隨運動改善。 ii.腰椎活動受到限制,有確切體檢發現者。 iii.胸部擴展受到限制,有確切體檢發現者。 (5)所有的病患都必須曾經使用過至少2種 (NSAI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充分治療的定義為:使用最高建議劑量或最高耐受劑量的NSAID抗發炎藥物,在同一家醫院連續治療三個月以上,且每種NSAID至少使用四週以上,除非出現毒性而停藥,需以附表二十一之二為根據記錄NSAID之毒性送審。 (6)周邊關節炎患者必須曾經同時使用NSAIDs和sulfasalazine進行充分的治療,sulfasalazine需以2 g/day之標準治療4個月或以上,除非有相關毒性發生而停藥,並有適當病歷記載者。 (7) 必須附有(1) 風濕或免疫專科且具有保險人核定復健處方權之醫師所開立之運動衛教證明書和(2)病患自身在家運動狀况聲明書。 (8)活動性疾病持續四週以上。(需連續二次檢查BASDAI≧6、ESR > 28 mm/1 hr 暨 CRP > 1 mg/dL,且二次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4週以上之充分治療) (9)病患需填具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本藥物之適應症、禁忌及副作用。 4.使用劑量: (1)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治療12週後,未達療效(參考底下第5點療效定義),劑量可增加為300mg。(107/1/1、112/3/1) (2)infliximab起始於第0,2和6週時投予5mg/kg,之後每6週給藥。(109/9/1、109/12/1) (3)Ixekizumab每4週給予80 mg (111/5/1) (4)Certolizumab起始於第0週、第2週與第4週時投予各400mg,之後維持劑量為每2週200 mg或每4週 400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不須受傳統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110/7/1) (5) Tofacitinib口服使用5mg每日2次或11mg每日1次。(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不建議與azathioprine或與cyclosporine合併使用。(112/4/1) (6) Brodalumab 起始於第0週投予 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112/12/1) (7) Bimekizumab 每次使用劑量為160mg,每4週投予160mg 劑量。(115/5/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治療12週後評估BASDAI:與使用前比較,出現50%以上的進步或減少2 分以上,方得繼續使用。 (2)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certolizumab除外) (110/7/1)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 (110/7/1)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一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僵直性脊椎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7/1/1) ◎附表二十一之二:NSAID藥物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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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4.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 (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brodalumab(如Lumicef);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109/3/1、109/6/1、109/8/1、109/9/1、110/7/1、111/3/1、111/5/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4.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 (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brodalumab(如Lumicef);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109/3/1、109/6/1、109/8/1、109/9/1、110/7/1、111/3/1、111/5/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4
8.2.4.4.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 (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brodalumab(如Lumicef);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109/3/1、109/6/1、109/8/1、109/9/1、110/7/1、111/3/1、111/5/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三個或是三個以上的疼痛關節及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腫脹關節,且至少間隔4週(含) 以上之連續兩次評估均符合上述條件。(需附關節腫脹相關X-光片或照片輔証)。(109/8/1) (4)應先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及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且必須曾使用過至少2種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附表二十二之二) 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包括下列四種: 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leflunomide〕,治療至少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i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中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為第一線藥物,leflunomide為第二線藥物,第一線疾病修飾類藥物治療無效,應先經leflunomide治療3個月無效後,方可使用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或secukinumab 150mg、ixekizumab或tofacitinib或upadacitinib或brodalumab或bimekizumab作為第三線治療。(107/1/1、109/6/1、112/3/1、112/4/1、112/12/1、115/5/1) iii.標準治療失敗之定義:經過充分使用以上藥物治療又給予規定劑量,且至少先後使用或併用兩種疾病修飾類藥物(DMARDs)仍無法使病情緩解,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 治療療程至少有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 治療不到六個月,但是病患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藥者,但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 治療大於兩個月,且因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止療程,其中至少有兩個月需達有效治療劑量,且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5)Ustekinumab、guselkumab及risankizumab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如etanercept、adalimumab或certolizumab等)、secukinumab、ixekizumab、tofacitinib、upadacitinib或brodalumab或bimekizumab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的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申請初次治療者,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secukinumab、tofacitinib、ixekizumab、upadacitinib或brodalumab或bimekizumab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PsARC評估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HBsAg及Anti-HCV資料(若HBsAg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05/10/1、107/1/1、109/3/1、109/6/1、111/3/1、111/5/1、111/9/1、112/4/1、112/12/1、114/2/1、115/5/1) 4.使用劑量: (1)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治療12週後,若secukinumb 150mg 治療未達療效(參考底下第5點療效定義)的病人,劑量可增加為300mg。但對於曾以腫瘤壞死因子阻斷劑(anti-TNFα)未達療效,建議每次劑量為30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皮下注射,之後每4週給予300mg劑量。(107/1/1、112/3/1) (2)Ixekizumab 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160mg,之後每4週給予80mg。(109/3/1、111/5/1) (3)Certolizumab起始於第0週、第2週與第4週時投予各400 mg,之後維持劑量為每2週200 mg或每4週400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可不受傳統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110/7/1) (4)Brodalumab 起始於第0週投予 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 。(111/3/1) (5)Guselkumab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給予維持劑量100mg。(111/9/1) (6)Risankizumab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4週投予150mg/mL,之後每12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mL。(114/2/1) (7)Bimekiz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60mg,每4週投予160mg 劑量。(115/5/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05/10/1、111/9/1、114/2/1) (1)療效定義:治療12週(ustekinumab、guselkumab及risankizumab初次治療則為24週)後,評估乾癬關節炎反應標準(PsARC, Psoriatic Arthritis Response Criteria),其標準為下列四項中至少有二項較原基礎值改善,且其中一項需為疼痛關節或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且下述各種指標不得有任一項惡化,方得繼續使用。(附表二十二之三) (111/9/1、114/2/1) i.疼痛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iv.病患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2)Ustekinumab: i.初次申請以3劑(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45mg;體重大於100公斤病患,得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90mg)為限,且於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45mg q12w(體重大於100公斤,續用以90mg q12w)為限。(105/10/1、109/9/1) ii.若使用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3)Guselkumab:初次申請以4劑(初次、第4週、第12週及第20週時投予每劑100mg)為限,且於第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100mg為限。(111/9/1) (4)Risankizumab:初次申請以3劑 (初次、第4週及第16週時投予每劑150mg/mL)為限,且於第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每隔12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mL為限。(114/2/1) (5)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惟guselkumab每16週評估一次、risankizumab每24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111/9/1、114/2/1)。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certolizumab除外) (110/7/1)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iv.嚴重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附表二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3/1) ◎附表二十二之二: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DMARDs標準目標劑量及有效治療劑量的定義 ◎附表二十二之三:乾癬性關節炎評估表 ◎附表二十二之六: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 ustekinumab/guselkumab/risankizumab申請表(109/3/1、111/3/1、111/5/1、111/9/1、112/12/1、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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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5. Adalimumab(如Humira);etanercept(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brodalumab (如Lumicef)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 (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7/1/1、109/3/1、109/6/1、110/7/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脊椎病變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5. Adalimumab(如Humira);etanercept(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brodalumab (如Lumicef)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 (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7/1/1、109/3/1、109/6/1、110/7/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脊椎病變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5
8.2.4.5.Adalimumab(如Humira);etanercept(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如Cimzia);guselkumab(如Tremfya);upadacitinib(如Rinvoq);brodalumab (如Lumicef) ;risankizumab (如Skyrizi);bimekizumab(如Bimzelx) (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7/1/1、109/3/1、109/6/1、110/7/1、111/9/1、112/3/1、112/4/1、112/12/1、114/2/1、115/5/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脊椎病變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使用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或secukinumab 150mg或ixekizumab或tofacitinib或guselkumab或upadacitinib或brodalumab或risankizumab或bimekizumab作為第二線治療:(107/1/1、109/3/1、109/6/1、111/9/1、112/4/1、112/12/1、114/2/1、115/5/1) (1)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下列三項條件至少需符合二項: i.下背痛及晨間僵硬的症狀持續3個月以上,這些症狀無法因休息而緩解,但會隨運動改善。 ii.腰椎前屈活動受限。 iii.胸廓擴張受限。 (4)X光(plain X ray)檢查需有薦腸關節炎:單側性二級以上、附有報告影印及X光影像光碟。 (5)病患必須曾使用過至少2種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充分治療的定義為:使用最高建議劑量或最高耐受劑量的NSAID抗發炎藥物,在同一家醫院連續治療三個月以上,且每種NSAID至少使用四週以上,除非出現毒性而停藥,需以附表二十二之五為根據,記錄NSAID之毒性送審。 (6)活動性疾病持續四週以上。(需連續二次檢查BASDAI≧6、ESR > 28 mm/1 hr及CRP > 1 mg/dL,且二次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4週以上充分治療) 4.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治療12週後,若secukinumb 150mg 治療未達療效的病人(參考底下第8點療效定義),劑量可增加為300mg。但對於曾以腫瘤壞死因子阻斷劑(anti-TNFα)未達療效,建議每次劑量為30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皮下注射,之後每4週給予300mg劑量。(107/1/1、112/3/1) 5.Ixekizumab 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160mg,之後每4週80mg。(109/3/1) 6.Certolizumab起始建議劑量為第0 週、第2週及第4週各投予400mg,之後每2週200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不需受傳統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110/7/1) 7. Guselkumab之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給予維持劑量100mg。(111/9/1) 8. Brodalumab 起始於第0週投予 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112/12/1) 9.Risankizumab之起始劑量於第0週及第4週投予150mg/mL,之後每12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mL。(114/2/1) 10.Bimekiz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60mg,每4週投予160mg劑量。(115/5/1) 11.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使用者治療12週評估BASDAI,惟guselkumab、risankizumab初次治療24週評估BASDAI:與使用前比較,出現50%以上的進步或減少2分以上,方得繼續使用。(111/9/1、114/2/1) (2)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惟guselkumab每16週評估一次、risankizumab每24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111/9/1、114/2/1) 12.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certolizumab除外) (110/7/1)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13.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附表二十二之四: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脊椎病變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7/1/1、109/3/1) ◎附表二十二之五:NSAID藥物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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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6.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guselkumab(如Tremfya);brodalumab(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certolizumab(如Cimzia);spesolimab(如Spevigo);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3/7/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6.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guselkumab(如Tremfya);brodalumab(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certolizumab(如Cimzia);spesolimab(如Spevigo);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3/7/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6
8.2.4.6.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guselkumab(如Tremfya);brodalumab(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certolizumab(如Cimzia);spesolimab(如Spevigo);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3/7/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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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6.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 ;certolizumab (如Cimzia) ;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6.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guselkumab(如Tremfya);brodalumab(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certolizumab(如Cimzia);spesolimab(如Spevigo);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3/7/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 8.2.4.6.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 ;certolizumab (如Cimzia) ;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6.1
8.2.4.6.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 ;certolizumab (如Cimzia) ;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1.給付條件:限符合下列(1)或(2)任一情形使用: (1)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全身性治療無效,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其他系統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乾癬或頑固之掌蹠性乾癬,且影響功能之患者。 Ⅰ.所稱”慢性”,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10 (不適用PASI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附表二十四之二) Ⅱ.頑固之掌蹠性乾癬:指非膿疱性掌蹠廣泛性角化,嚴重影響行走或日常作習,申請時需附照片以供審查。照片應包括前、後、左、右至少四張,並視需要加附頭部、掌、蹠照片。 Ⅲ.慢性紅皮症乾癬:範圍≧75%體表面積,病史超過1年,以cyclosporin足量(5mg/kg/d,除非有明顯不良反應)治療6個月以上,停藥未滿3個月即復發到PASI>10或體表面積>30%(需經皮膚科醫師評估),可不經照光治療,只需methotrexate及acitretin治療無效後直接申請。(101/12/1) Ⅳ.所稱治療無效,指治療後嚴重度仍符合上列第(Ⅰ)及第(Ⅱ)點情況,或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50%。(101/5/1) i.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兩種系統性治療之至少兩種,包括methotrexate、acitretin、cyclosporin、apremilast、 deucravacitinib。(101/12/1、113/3/1、114/6/1) ii.治療需至少使用3個月,但育齡女性,得不經acitretin使用。 iii.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寬頻UVB併用焦油每週至少3次,並依學理逐漸增加至有效可忍受劑量。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iv.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 cyclosporin為2.5-5 mg/kg/d, acitretin為0.3-1 mg/kg/d。但若因為藥物毒性無法耐受,使用劑量可酌情降低。 Ⅴ.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i.Methotrexate:指因肝功能異常或切片第三期a異常,經6個月後切片仍無改善,或第三期b以上之肝切片異常,病毒性肝炎帶原或腎功能異常而無法使用methotrexate治療者。 ii.Acitretin:指有明顯肝功能異常、高血脂無法有效控制,或cyclosporin有效但停藥後迅速復發,已持續使用超用1年,或已產生腎毒性經減量後無法有效控制者。 (2)用於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限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證登載此適應症之藥品):經確診為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即可申請有全身型膿疱性乾癬適應症之生物製劑,每次申請以4週為原則,供當次或下次發作使用,之後申請得依前次病情需要(經生物製劑治療後膿疱仍持續超過4週)可申請延長至最長8週用藥。下次申請使用,需相隔至少12週。(110/5/1) Ⅰ.18歲以上且有懷孕可能之患者。 Ⅱ.伴有膿疱之紅腫部位侵犯體表面積>10%且伴隨系統性症狀包括發燒及白血球增多症等。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肝腎功能不佳者,必須先經照光及使用apremilast或 deucravacitinib無效後,始得申請使用,持續使用時每6個月需再申報一次,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101/12/1、113/3/1、114/6/1) (2)紅皮症乾癬病患以6個月為限,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101/12/1) (3)Etanercept初期3個月可使用50mg biw,之後則為25mg biw,且於12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4)Adalimumab初次投予為80mg,之後則為40mg qo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0/7/1) (5)Ustekinumab: i.初次及4週後投予45mg,之後則為45mg q12w(對於初次使用45mg反應不完全*,或體重大於100公斤病患,得初次及4週後投予90mg,之後則為90mg q12w),且於16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1/5/1、109/9/1) 註*:治療後雖然有達成PASI50療效,但仍有PASI>1,體表面積>3,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臉部、指甲、手部)者。 ii.若使用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6)Secukinumab起始於第0,1,2,3,4週投予300mg,接著於第4週開始於每4週投予300mg (體重≤60kg,投予150 mg的劑量),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7)Ixe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60 mg,接著於第2,4,6,8,10,12週投予80mg,之後每4週投予8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7/8/1) (8)Guselk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00 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投予10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3/1) (9)Brodal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4/1) (10)Risan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50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50mg,之後每12週投予150mg。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 75療效。(109/12/1) (11)Certolizumab起始建議劑量為第0 週、第2週及第4週各投予400mg,之後每2週200 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不須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 (110/7/1) (12)Bimekizumab起始於第0,4,8,12,16週投予320mg,之後每8週投予320mg,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PASI25療效。(115/5/1) (13)原先使用cyclosporin控制有效且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者,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否則下次申請應於1年後。 (14)初次申請後每6個月須再次申請續用,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50方可使用;其中risankizumab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 75方可使用續用;且etanercept再次申請時僅限使用25mg biw之劑量。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101/12/1、104/4/1、109/12/1) 3.使用生物製劑時,考慮其於乾癬療效可能較慢,及立即停藥之可能反彈現象,治療前兩個月得合併使用cyclosporine及照光治療,但生物製劑療效出現時即應逐漸停用。 (101/5/1、105/9/1、107/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懐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certolizumab除外) (110/7/1)。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病(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 5.需停止治療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4/4/1、110/5/1)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2年後符合PASI≦10者,但有連續兩次暫緩用藥後復發病史者(停藥後6個月內PASI>10或50%復發)不在此限。(110/5/1) (2)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PASI>10),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110/5/1) 7.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計算方式係以最近一次新療程開始時的PASI嚴重度,減去療程結束時的PASI嚴重度,有50%復發)。(104/4/1、110/5/1) 8.平行轉換時機:(110/5/1) (1)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雖PASI<10且有PASI 50療效,但治療後仍有PASI>1、體表面積>3% 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如頭皮、臉部、手指甲、手部)且明顯影響生活品質者,得於每半年續用申請時,平行轉用另一種生物製劑(用法用量依照仿單),但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2年給付時間合併計算。 (2)申請此項平行轉換者,申請續用時,有效性比較基準點為此2年療程起始時之嚴重度。 ◎附表二十四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110/5/1、114/6/1) ◎附表二十四之二: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慢性紅皮症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 ◎附表二十四之三: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附表二十四之四:全民健康保險乾癬(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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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7.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7.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7
8.2.4.7.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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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7.1.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7.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 8.2.4.7.1.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7.1
8.2.4.7.1.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 (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CDAI≧300)或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時,且病況不適合手術者。 (2)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或外科手術治療,肛門周圍廔管或腹壁廔管仍無法癒合且CDAI≧100者。 (3)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仍於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之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之手術治療且CDAI≧100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靜脈注射以6週(使用3劑為限) ,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ustekinumab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risankizumab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upadacitinib以12週為限(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重度克隆氏症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azathioprine合併使用)完成誘導治療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109/9/1、112/8/1、113/9/1、114/8/1、114/9/1) 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靜脈注射需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vedolizumab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需每24週(使用2劑或3劑);risankizumab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upadacitinib需每24週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Ustekinumab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以24週(使用2劑或3劑);risankizumab以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為限;upadacitinib以24週為限。(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inflixi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vedol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或 48週使用7劑;risank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4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upadacitinib治療60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CDAI≥300) 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CDAI分數,才可繼續申請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113/7/1) (5) Upadacitinib:最初12 週每日45mg,限用45mg規格量品項,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調整劑量為每日15mg,可持續治療至60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4/8/1) 5.使用劑量: (1)Adalimumab:原則上,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可持續治療至54週(總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5/1) (2)Inflixi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注射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 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5/1、114/9/1) (3) Vedolizu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總共使用靜脈輸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12/8/1) (4)Ustekinumab:原則上,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之後每隔12週或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或第48週(總共使用5劑或7劑,療效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9/9/1、113/11/1) (5)Risankizumab:原則上,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總共8劑,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3/9/1) 註:ustekinumab若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0/1、113/11/1、114/8/1、114/9/1) ◎附表二十六之二:CDAI(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原文節點 n0326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8.2.4.7.2.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靜脈注射)、risankizumab(如Skyrizi)(105/10/1、106/5/1、108/10/1、111/2/1、113/7/1、113/9/1、114/9/1):兒童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7.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 8.2.4.7.2.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靜脈注射)、risankizumab(如Skyrizi)(105/10/1、106/5/1、108/10/1、111/2/1、113/7/1、113/9/1、114/9/1):兒童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7.2
8.2.4.7.2.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靜脈注射)、risankizumab(如Skyrizi)(105/10/1、106/5/1、108/10/1、111/2/1、113/7/1、113/9/1、114/9/1):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消化系專科證書之內科、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108/10/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6歲以上(risankizumab限使用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經診斷為小兒克隆氏症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並排除第6項之情形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111/2/1、113/9/1)。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皮質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三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PCDAI>30)或產生過敏或其他嚴重副作用者。 (2)小兒克隆氏症病童腹部或肛門廔管合併生長遲緩者(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 (3)小兒克隆氏症病情發作且生長遲緩(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病童,經營養治療與免疫抑制劑治療失敗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risankizumab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PCDAI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13/9/1)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risankizumab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P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risankizu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為限。(106/5/1、108/10/1、113/9/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 (療效持續至54週);risankizumab治療44週使用8劑,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6/5/1、108/10/1、113/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PCDAI<10分則應考慮停藥。(113/7/1) 5.使用劑量: (1)adalimumab:體重>=40公斤者,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 80mg,第四週給予第三劑40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體重<40公斤者,最初第一劑80mg,兩週後第二劑40mg,第四週給予第三劑20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20mg。 (2)Infliximab: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8週給予5mg/k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5/1) (3)Risankizumab: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8週給予皮下注射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 (總共8劑,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3/9/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2)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3)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 (4)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5)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嚴重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三:全民健康保險小兒克隆氏症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risankizumab申請表(106/5/1、108/10/1、113/7/1、113/9/1) ◎附表二十六之四:PCDAI(Pediatric 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原文節點 n032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8.2.4.9.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9.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9
8.2.4.9.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

原文節點 n0329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8.2.4.9.1.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 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9.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 > 8.2.4.9.1.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 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9.1
8.2.4.9.1.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 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潰瘍性結腸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Ⅰ.領有潰瘍性結腸炎重大傷病卡(直腸型排除)。 Ⅱ.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如sulfasalazine、mesalamine或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如azathioprine或6-mercaptopurine)充分治療無效(須有病歷完整記載用藥史,連續治療達6個月以上),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 Ⅲ.Mayo score ≧9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2分(需檢附兩個月內之大腸鏡報告,內含可供辨識之彩色照片)。 (2)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Ⅰ.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Ⅱ.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Ⅲ.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Ⅳ.Mayo Score為12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如methylprednisolone 40-60mg/day等)連續治療5天無效。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golimumab以2週(使用2劑)、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vedolizumab 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 ,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tofacitinib以8週為限、upadacitinib以8週為限(且tofacitinib及upadacitinib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azathioprine與cyclosporine合併使用) 、ustekinumab以使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治療後達到臨床反應評估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用partial Mayo score評估,相較於初次申請,partial Mayo score減少≧2分且血便項”rectal bleeding”減少≧1分以上。),方得申請第一次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4/8/1、114/9/1) (2)繼續使用者:第一次續用評估採Partial Mayo Score評估,最長24週需再續用評估一次。第二次續用評估,必須Mayo Score≦ 6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分方可再申請繼續使用。ustekinumab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Golimumab、adalimumab及tofacitinib繼續使用以24週2次為限。Ustekinumab繼續使用以24週2次或3次為限。Vedolizumab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 ,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infliximab繼續使用以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 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padacitinib繼續使用以24週為限。(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11/1、114/8/1、114/9/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 Golimumab: Ⅰ.最初第一劑200mg,兩週後第二劑1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有效患者之後每隔4週給予維持劑量50mg(體重大於80公斤病患,每隔4週100mg),至多持續至50週(使用1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08/10/1) Ⅱ.若使用劑量為100mg(含)以上,限使用100mg(1mL)規格量。 (2) Adalimumab: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及第六週之第四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至多持續至54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10/1、108/10/1) (3) Vedolizumab:靜脈注射最初第一劑300mg,兩週後第二劑300mg,第六週之第三劑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至多持續至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誘導緩解,皮下注射2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08/10/1、112/8/1) (4) Infliximab:靜脈注射最初第一劑、兩週後之第二劑、第六週之第三劑給予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至多持續至46週(使用8劑),或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誘導緩解,皮下注射24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7/8/1、108/10/1、114/9/1) (5)Tofacitinib:口服使用每日兩次,最初8週每次10 mg,第9週開始可調整劑量為每日2次5 mg或每日1次11 mg (Tofacitinib XR),至多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azathioprine與cyclosporine合併使用)。(111/3/1) (6)Ustekinumab: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於靜脈注射後的第8週開始給予第1劑皮下注射劑,之後每隔12週或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至多持續治療至第44週或第48週(使用5劑或7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11/6/1、113/11/1) 註:若ustekinumab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則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11/6/1) (7) Upadacitinib:口服使用每日1次,最初8週每日45mg,限用45mg規格量品項,第9週開始可調整劑量為每日15 mg,至多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4/8/1) 6.Golimumab治療50週(使用14劑);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vedolizumab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2劑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tofacitinib治療56週後; 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及4劑皮下注射)或48週使用7劑(共使用1劑靜脈注射及6劑皮下注射)後;upadacitinib治療56週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標準(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再次提出事前審查。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必須Mayo score≦6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1分,才可繼續使用。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Mayo score≦2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則應考慮停藥。(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 7.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8.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Ⅲ.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五:全民健康保險潰瘍性結腸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7/1、114/8/1、114/9/1) ◎附表二十六之六:Mayo Score(1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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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品項章節8.2.4.9.2. Infliximab(如Remicade靜脈注射)、adalimumab(如Humira) (107/8/1、108/10/1、111/2/1、111/5/1、113/7/1、114/9/1):兒童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9. Golimumab(如Simponi)、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tofacitinib(如Xeljanz)、ustekinumab(如Stelara)、upadacitinib(如Rinvoq) (105/9/1、105/10/1、106/10/1、107/8/1、108/10/1、111/3/1、111/6/1、112/8/1、113/7/1、113/11/1、114/8/1、114/9/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 > 8.2.4.9.2. Infliximab(如Remicade靜脈注射)、adalimumab(如Humira) (107/8/1、108/10/1、111/2/1、111/5/1、113/7/1、114/9/1):兒童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9.2
8.2.4.9.2. Infliximab(如Remicade靜脈注射)、adalimumab(如Humira) (107/8/1、108/10/1、111/2/1、111/5/1、113/7/1、114/9/1):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Adalimumab限使用於5歲以上未滿6歲之經診斷為小兒潰瘍性結腸炎患者,infliximab使用於6歲以上經診斷為小兒潰瘍性結腸炎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1/5/1) (1)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Ⅰ.領有潰瘍性結腸炎重大傷病卡(直腸型排除)。 Ⅱ.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如sulfasalazine、mesalamine或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如azathioprine或6-mercaptopurine)充分治療無效(須有病歷完整記載用藥史,連續治療達3個月以上),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 Ⅲ.PUCAI≧35分 (需檢附兩個月內報告),或合併生長遲緩(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孩童經營養治療與免疫抑制劑治療失敗者。 (2)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Ⅰ.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Ⅱ.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Ⅲ.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Ⅳ.PUCAI為50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如prednisolone 1-2 mg/kg/day(最大劑量每日 40-60 mg)、methylprednisolone 0.8-1.6 mg/kg/day(最大劑量每日32-48 mg)等]連續治療5天無效。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治療後達到臨床反應評估者(PUCAI減少20分或PUCAI<10分),方得申請繼續使用。(111/5/1) (2)繼續使用者:續用評估必須PUCAI較初次申請減少20分或PUCAI<10分,方得申請繼續使用。infliximab以24週 (使用3劑)及16週(使用2劑)各1次為限。adalimumab繼續使用以24週(使用12劑)2次為限。(108/10/1、111/5/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Infliximab最初第一劑、兩週後之第二劑、第六週之第三劑給予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至多持續至46週(使用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 (108/10/1) (2)Adalimumab:(111/5/1) Ⅰ.20公斤至未滿40公斤: 最初第一劑80 mg,兩週後第二劑40 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 mg。 Ⅱ.40公斤(含)以上:最初第一劑160 mg,兩週後第二劑80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80mg。 Ⅲ.治療至多持續至54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 6.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標準再次提出事前審查,連續2次因療程結束而暫緩用藥疾病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PUCAI < 5分,則應考慮停藥。(108/10/1、111/5/1、113/7/1) 7.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8.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Ⅲ.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七:全民健康保險小兒潰瘍性結腸炎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申請表(113/7/1) ◎附表二十六之八小兒潰瘍性結腸炎PUCAI Score

原文節點 n0331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8.2.4.10. Adalimumab(如Humira)(109/9/1) 用於小兒葡萄膜炎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10. Adalimumab(如Humira)(109/9/1) 用於小兒葡萄膜炎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8.2.4.10
8.2.4.10.Adalimumab(如Humira)(109/9/1) 用於小兒葡萄膜炎治療部分 1.限使用於2-17歲小兒非感染性葡萄膜炎患者。 2.限具有眼科專科、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處方。 3.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申報時需檢附methotrexate使用的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及前房發炎細胞的病情描述。 (2)每24週需再申請一次;需描述使用adalimumab後的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 4.需同時符合下述(1)(2)兩項條件者方可使用。 (1)最近3個月葡萄膜炎處於活動期 (定義為前房發炎細胞大於等於+1價)。 (2)標準療法失敗,定義為methotrexate 10毫克/身體表面積平方米/週的口服或注射治療達3個月以上,前房發炎細胞仍大於等於+1價。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為限。起始劑量(loading dose)和維持劑量如下: Ⅰ.<30公斤:起始劑量為40 mg,隔週給予維持劑量,維持劑量為每隔一週給予20 mg。 Ⅱ. ≥30公斤:起始劑量為80 mg,隔週給予維持劑量,維持劑量為每隔一週給予40 mg。 (2)繼續使用adalimumab者,每24週評估療效一次。 6.須停止使用adalimumab的情形: (1)療效不彰:定義為24週adalimumab治療後,出現以下任一情形: Ⅰ.前房發炎細胞比基礎值未改善或惡化。 Ⅱ.有眼球共病惡化(如視神經水腫、黃斑囊樣水腫或視力衰退)或治療期間發展出新的眼球共病。 (2)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Ⅲ.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7.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2)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3)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患者。

原文節點 n0332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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