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析藥典

健保藥品 · KC011332BL

杜避炎注射劑200毫克

Dupixent solution for injection 200mg

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部菌疫輸字第001133號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TFDA 藥證資料 ·衛部菌疫輸字第001133號 · 藥證狀態:有效

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候選藥證欄位

適應症

1. 異位性皮膚炎:可用於治療患有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且對局部處方治療控制不佳或不適合使用該療法的成人病人及6個月以上的兒童病人。可併用或不併用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 2. 氣喘:可作為6歲以上患有嗜伊紅性白血球表現型或口服皮質類固醇依賴型之中度至重度氣喘病人,在已接受中劑量或高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ICS)及第2種控制藥物(如,LABA, LTRA, LAMA或methylxanthines)治療,或單獨接受高劑量ICS治療,仍有氣喘控制不佳現象時的附加維持治療(add-on maintenance therapy)。 3. 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可作為患有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CRSwNP)之成人病人在鼻內皮質類固醇治療下仍控制不佳的附加維持治療 (add-on maintenance therapy)。 4. 嗜伊紅性食道炎:可用於治療1歲以上且體重至少達15公斤之嗜伊紅性食道炎(EoE)病人。5. 慢性自發性蕁麻疹:可用於治療患有慢性自發性蕁麻疹 (chronic spontaneous urticaria,CSU)且無法以 H1 抗組織胺治療妥善控制的12 歲以上病人。

辨識資訊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
候選藥證欄位

官方用法用量

詳見仿單

用藥安全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現有官方開放資料沒有可安全拆出的結構化副作用欄位。請在本品官方仿單中查閱「不良反應/副作用」、「禁忌」及「警語」章節。

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藥證主檔: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 SHA caf5b2bf2ea2c2d0f77c290d5adff2b2dd12ddb104ea50c8cf6909c0982f09c0

仿單/外盒: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 · SHA 40964a9548d379be549497081958a4ff1b6afe0d95e1c6f237c677f1c69ae2b1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KC011332BL
健保來源成分dupilumab 175 MG/ML
現行支付價/點
15687.00
生效日
2024-02-01
劑型
預充填式注射劑
規格
1.14 ML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健保藥品代號
KC011332BL
ATC 代碼
D11AH05
單複方
單方
藥商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
分類分組
DUPILUMAB , 注射劑 , 200-300 MG
給付規定章節
13.17.,13.17.1.,13.17.2.,6.2.9.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官方 4 · 候選 0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6.2.9.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6節 呼吸道藥物 Respiratory tract drugs > 6.2. 其他 Miscellaneous > 6.2.9.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精確
官方章節 6.2.9
6.2.9.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 1.限用於嗜伊紅性(嗜酸性)白血球表現型的嚴重氣喘且控制不良(severe refractory eosinophilic asthma)之12歲以上病人,且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須經胸腔專科或過敏免疫或兒科專科醫師診斷。 (2)投藥前12個月內的血中嗜伊紅性(嗜酸性)白血球≧300 cells/mcL。 (3)病人已使用最適切的標準療法。 (4)18歲以上病人過去6個月、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過去1至3個月,持續使用口服類固醇prednisolone每天至少5mg或等價當量(equivalence)。 (5)過去12個月內有2次或2次以上因氣喘急性惡化而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且其中至少一次是因為氣喘惡化而需急診或住院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使用頻率: (1)口服皮質類固醇依賴型的氣喘,或合併有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合併有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起始劑量為600 mg(300 mg注射兩劑),接著以300 mg每2週注射一次。 (2)其他病人為起始劑量為400 mg(200 mg注射兩劑),接著以200 mg每2週注射一次。 4.使用32週後進行評估,與未使用前比較,若「惡化」情形減少,方可繼續使用。 5.不得併用其他治療氣喘之生物製劑。 備註: 「惡化」的定義為必須使用口服/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住院治療、或送急診治療的氣喘惡化現象。 「最適切的標準療法」係指符合GINA治療指引Step 5之規範。

原文節點 n027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精確
官方章節 13.17
13.17.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原文節點 n0612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13.17.1. 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 13.17.1. 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13.17.1
13.17.1.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1.處方科別如下:(111/8/1) (1)18歲以上患者:限皮膚科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處方。 (2)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無效(治療需6個月的完整療程,得合併它院就診病歷),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111/8/1) (1)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且異位性皮膚炎皮膚紅腫體表面積需≧30%且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4。(111/8/1)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至少二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 Ⅱ.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療程達12週。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Ⅲ.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i.18歲以上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azathioprine為2mg/kg/d、cyclosporin為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相隔至少4週,兩次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至少兩次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治療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i.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紀載)。 (3)所稱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族史。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劑量:(112/4/1、112/6/1、112/8/1、113/8/1) I.dupilumab: i.18歲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2劑),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upadacitinib:每日1次15mg或30mg。(112/4/1) ⅰ.EASI 16~20者:限每日使用15mg。 ⅱ.18歲以上,且EASI 20以上者:每日得使用30mg。 Ⅲ.abrocitinib:(112/6/1、113/8/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每日1次100mg或200mg。 ⅱ.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V.lebrikizumab:(115/6/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且體重至少40公斤。 ⅱ.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2週以皮下注射給予500mg (限250mg注射兩劑),第4週起皮下注射給予250mg,每2週一次直到第16週,之後維持劑量250mg每4週一次。 iii.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5)使用abrocitinib時,宜紀錄患者HBsAg、B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Ab)及anti-HCV資料(若HBsAg 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12/6/1) (6)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113/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寄生蟲 (蠕蟲) 感染。 (3)活動性嚴重全身性感染(使用abrocitnib者)。(112/6/1) 5.需停止治療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懷孕與授乳期間。 Ⅲ.寄生蟲 (蠕蟲) 感染。 Ⅳ.使用abrocitnib者發生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帶狀皰疹) (暫時停藥即可)。(112/6/1)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dupilumab治療1年後,或使用abrocitinib、upadacitinib、lebrikizumab 2年後符合EASI≦16者。(111/8/1、114/6/1、115/6/1) (2)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111/8/1) 7. Dupilumab、upadacitinib、abrocitinib及lebrikizumab不得併用;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不得併用cyclosporin。(112/4/1、112/6/1、115/6/1)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原文節點 n061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 13.17.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Cibinqo) ;lebrikizumab (如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 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精確
官方章節 13.17.2
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限用於經外用藥物及一種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需治療3個月完整療程,得合併他院就診病歷),且適合以全身性療法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 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中效強度 (medium potency)或中效強度以上之外用類固醇(topical corticosteroid),及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規律使用達12週。 Ⅱ.治療必須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至少一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且可與前開外用藥物合併使用。 Ⅲ.若臨床上使用上述外用藥物發生皮膚萎縮或感染,得停止使用外用藥物,惟須於病歷中詳述說明。 Ⅳ.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 V.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記載)。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使用劑量: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寄生蟲 (蠕蟲) 感染。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寄生蟲 (蠕蟲) 感染。 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符合EASI≦16者。 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2/1)

原文節點 n0614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支付價歷史

2 個版本
健保支付價歷史折線圖依每個版本生效日起,以階梯折線呈現支付價變化。完整有效期間與原始值列於圖表下方。0.005000.0010000.0015000.0020000.002022/082023/122025/042026/08
支付價/點(依生效日切換)
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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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2024-01-3116428.00歷史

來源與版本

資料集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擷取時間
2026/8/15 上午4:25:33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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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