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成分「CAFFEINE」命中規定標題
6.2.11. Caffeine citrate (如Peyona):(115/1/1)
用於治療原發性早產兒呼吸暫停。
治療條件: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al age, PMA)未滿35週(35+0)早產兒,經臨床診斷具顯著呼吸暫停或心搏過緩情形。
停用時機(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al age, PMA)33+0週以前,停用正壓呼吸器後,持續觀察5至7天,無臨床顯著呼吸暫停或心搏過緩發生,則停止用藥。
(2)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al age, PMA)33+0至35+0週,無臨床顯著呼吸暫停或心搏過緩發生,則停止用藥。
成人呼吸道疾患吸入製劑給付規定表(91/8/1、111/3/1、113/8/1)
定量吸入劑(MDI) 乾粉吸入劑(DPI) 霧化吸入劑 (nebulizer) 支氣管擴張劑(bronchodilators) 一、短效劑型 有症狀時使用,使用頻率每日一般不要超過4到6次。 每28天處方不得超過1支短效擴張劑。 不建議長期規則使用。 二、長效劑型 長效劑型每日1至2次(QD~BID)。 限與類固醇藥物吸入劑合併使用於治療氣喘。 可用於治療肺阻塞。 合併低劑量吸入型類固醇與formoterol之吸入劑於GINA輕度氣喘可用於有症狀或急性發作時之緩解治療,於中度與重度氣喘則可用於每日維持以及緩解治療。此類吸入劑於輕度與中度氣喘每28天至多使用1支;於重度氣喘每28天至多可使用2支,但開立時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氣喘發作與控制狀況,並註明上次取藥日期。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MDI)。 一、阻塞性肺疾病急性發作時,每20分鐘至1小時使用1次。 二、急性症狀消失後恢復為每日4到6次。 三、乙二型刺激劑(β2-agonists) (一)視情況繼續居家使用,每次處方以1週為限。 (二)每28天最大劑量為56小瓶(vial)。 四、抗膽鹼藥物(anticholinergics) 視情況(*)繼續居家使用,每28天最大劑量為112小瓶(vial)。 吸入型類固醇 (inhaled corticosteroid) 氣喘治療之維持劑量依嚴重度及控制程度,以及所使用之類固醇藥物吸入劑之不同,依最新版GINA指引之建議給予適當劑量。 少數控制不佳之患者,以BDP (CFC)為例,其劑量可增加至每日1000 mcg以上(或其他類固醇藥物吸入劑相等劑量)。 最大處方量每28天2瓶,需註明上次取藥日期。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一、阻塞性肺疾病併有其他不適合口服、靜脈注射的狀況、具有人工呼吸道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狀況。 二、拔管後、使用固定劑量吸入劑或粉狀吸入劑效果不彰、或使用技巧無法配合等狀況使用。 三、適應症或狀況消失後應儘速改用其他劑型,一般使用以不超過一週為原則。
*霧化吸入劑
一、病人被判斷為無法有效地操作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裝置
二、病患肺活量低於7mL×1.5/kg吸氣流量(inspiratory flow)低於每分鐘30公升,或停止呼吸之能力低於4秒時。
三、使用定量吸入劑之病患,反覆發作急性呼吸道阻塞損及使用此裝置之能力。
四、使用定量吸入劑或乾粉吸入劑(DPI)效果並不理想時,亦可使用小容積化霧器或液態吸入劑,惟必須定期評估。
兒童呼吸道疾患吸入製劑給付規定表(111/3/1、113/8/1)
定量吸入劑(MDI) 乾粉吸入劑(DPI) 霧化吸入劑(nebulizer) 支氣管擴張劑(bronchodilators) 一、短效劑型 (一)需要時才使用,不建議長期規則使用。 (二)每日最多6次(puffs),每28天最多100次。 二、長效劑型 (一)每日1至2次(BID),急性發作不建議使用。 (二)合併低劑量吸入型類固醇與formoterol之吸入劑於GINA輕度氣喘可用於有症狀或急性發作時之緩解治療,於中度與重度氣喘則可用於每日維持以及緩解治療。此類吸入劑於輕度與中度氣喘每28天至多使用1支。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一、乙二型刺激劑(β2-agonists) 急性症狀緩解後治療,有需要才使用,每日最多6次,每28天最高用量28次。 氣喘病人可合併使用吸入性類固醇,可減少長期使用。 視情況居家使用,以2天為限。 二、抗膽鹼藥物 (anticholinergics) 沒有急性重症發作時,每28天用量28次以內。 吸入型類固醇(inhaled corticosteroid) 一、有需要應規則使用,配合GINA氣喘控制評估項目調整。 二、維持劑量視個人而定,原則上依最新版GINA指引之建議,給予適當劑量。 三、少數控制不佳之氣喘患者,以BDP (CFC)為例,其劑量可增加至每日1000mcg以上(或其他類固醇藥物吸入劑相等劑量)。 四、每28天最大用量1至2瓶。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一、阻塞性肺病(如氣喘)急性發作,在確定診斷下,每12小時使用1劑(0.05mg/kg,上限2mg/次)。 二、拔管前後之病人,亦適合使用,不超過2天。 三、使用1至3天後,應轉成其他MDI劑型使用。超過3天使用,應說明理由。
*MDI使用於年紀小者,可配合spacer或aerochamber使用
原文節點 n0279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