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藥品 · X000168277
DACTILON ( DACTINOMYCIN ) 0.5MG / VIAL
DACTILON ( DACTINOMYCIN ) 0.5MG / VIAL
注射劑500
成分
成分摘要
健保品項來源原文DACTINOMYCIN .5 MG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目前無法唯一連結至 TFDA 藥證
因此不以相似品名補入適應症、外觀圖、副作用或仿單,避免跨產品誤配。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X000168277健保來源成分DACTINOMYCIN .5 MG
- 現行支付價/點
- 1311.00
- 生效日
- 2018-09-01
- 劑型
- 注射劑
- 規格
- 500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X000168277
- ATC 代碼
- L01DA01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製造廠
- Celon Laboratories PVT. LTD.
- 分類分組
- DACTINOMYCIN , 注射劑 , 500.00 MCG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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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關聯候選5.5.3.2.1. Zoledronic acid 4mg/vial (如Zometa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4mg)( 98/6/1、100/1/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5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Hormones & drugs affecting hormonal mechanism > 5.5. 其他 Miscellaneous > 5.5.3. Bisphosphonate > 5.5.3.2. Zoledronic acid:(93/6/1、93/12/1、96/1/1、98/6/1) > 5.5.3.2.1. Zoledronic acid 4mg/vial (如Zometa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4mg)( 98/6/1、100/1/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VIAL」命中規定標題
5.5.3.2.1.Zoledronic acid 4mg/vial (如Zometa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4mg)( 98/6/1、100/1/1)
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患者使用:
1.用於治療惡性腫瘤之高血鈣併發症 (HCM),且限用於血清鈣濃度超過2.75 mmol/L (11.0mg/dL) 或游離鈣大於5.6 mg/dL (93/6/1)。
2.Multiple Myeloma,Breast Cancer,Prostate Cancer併有蝕骨性骨轉移之病患 (96/1/1)。
原文節點 n025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6.2.11. Caffeine citrate (如Peyona):(115/1/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6節 呼吸道藥物 Respiratory tract drugs > 6.2. 其他 Miscellaneous > 6.2.11. Caffeine citrate (如Peyona):(115/1/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VIAL」命中規定原文
6.2.11. Caffeine citrate (如Peyona):(115/1/1)
用於治療原發性早產兒呼吸暫停。
治療條件: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al age, PMA)未滿35週(35+0)早產兒,經臨床診斷具顯著呼吸暫停或心搏過緩情形。
停用時機(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al age, PMA)33+0週以前,停用正壓呼吸器後,持續觀察5至7天,無臨床顯著呼吸暫停或心搏過緩發生,則停止用藥。
(2)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al age, PMA)33+0至35+0週,無臨床顯著呼吸暫停或心搏過緩發生,則停止用藥。
成人呼吸道疾患吸入製劑給付規定表(91/8/1、111/3/1、113/8/1)
定量吸入劑(MDI) 乾粉吸入劑(DPI) 霧化吸入劑 (nebulizer) 支氣管擴張劑(bronchodilators) 一、短效劑型 有症狀時使用,使用頻率每日一般不要超過4到6次。 每28天處方不得超過1支短效擴張劑。 不建議長期規則使用。 二、長效劑型 長效劑型每日1至2次(QD~BID)。 限與類固醇藥物吸入劑合併使用於治療氣喘。 可用於治療肺阻塞。 合併低劑量吸入型類固醇與formoterol之吸入劑於GINA輕度氣喘可用於有症狀或急性發作時之緩解治療,於中度與重度氣喘則可用於每日維持以及緩解治療。此類吸入劑於輕度與中度氣喘每28天至多使用1支;於重度氣喘每28天至多可使用2支,但開立時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氣喘發作與控制狀況,並註明上次取藥日期。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MDI)。 一、阻塞性肺疾病急性發作時,每20分鐘至1小時使用1次。 二、急性症狀消失後恢復為每日4到6次。 三、乙二型刺激劑(β2-agonists) (一)視情況繼續居家使用,每次處方以1週為限。 (二)每28天最大劑量為56小瓶(vial)。 四、抗膽鹼藥物(anticholinergics) 視情況(*)繼續居家使用,每28天最大劑量為112小瓶(vial)。 吸入型類固醇 (inhaled corticosteroid) 氣喘治療之維持劑量依嚴重度及控制程度,以及所使用之類固醇藥物吸入劑之不同,依最新版GINA指引之建議給予適當劑量。 少數控制不佳之患者,以BDP (CFC)為例,其劑量可增加至每日1000 mcg以上(或其他類固醇藥物吸入劑相等劑量)。 最大處方量每28天2瓶,需註明上次取藥日期。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一、阻塞性肺疾病併有其他不適合口服、靜脈注射的狀況、具有人工呼吸道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狀況。 二、拔管後、使用固定劑量吸入劑或粉狀吸入劑效果不彰、或使用技巧無法配合等狀況使用。 三、適應症或狀況消失後應儘速改用其他劑型,一般使用以不超過一週為原則。
*霧化吸入劑
一、病人被判斷為無法有效地操作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裝置
二、病患肺活量低於7mL×1.5/kg吸氣流量(inspiratory flow)低於每分鐘30公升,或停止呼吸之能力低於4秒時。
三、使用定量吸入劑之病患,反覆發作急性呼吸道阻塞損及使用此裝置之能力。
四、使用定量吸入劑或乾粉吸入劑(DPI)效果並不理想時,亦可使用小容積化霧器或液態吸入劑,惟必須定期評估。
兒童呼吸道疾患吸入製劑給付規定表(111/3/1、113/8/1)
定量吸入劑(MDI) 乾粉吸入劑(DPI) 霧化吸入劑(nebulizer) 支氣管擴張劑(bronchodilators) 一、短效劑型 (一)需要時才使用,不建議長期規則使用。 (二)每日最多6次(puffs),每28天最多100次。 二、長效劑型 (一)每日1至2次(BID),急性發作不建議使用。 (二)合併低劑量吸入型類固醇與formoterol之吸入劑於GINA輕度氣喘可用於有症狀或急性發作時之緩解治療,於中度與重度氣喘則可用於每日維持以及緩解治療。此類吸入劑於輕度與中度氣喘每28天至多使用1支。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一、乙二型刺激劑(β2-agonists) 急性症狀緩解後治療,有需要才使用,每日最多6次,每28天最高用量28次。 氣喘病人可合併使用吸入性類固醇,可減少長期使用。 視情況居家使用,以2天為限。 二、抗膽鹼藥物 (anticholinergics) 沒有急性重症發作時,每28天用量28次以內。 吸入型類固醇(inhaled corticosteroid) 一、有需要應規則使用,配合GINA氣喘控制評估項目調整。 二、維持劑量視個人而定,原則上依最新版GINA指引之建議,給予適當劑量。 三、少數控制不佳之氣喘患者,以BDP (CFC)為例,其劑量可增加至每日1000mcg以上(或其他類固醇藥物吸入劑相等劑量)。 四、每28天最大用量1至2瓶。 使用劑量及調整方式同固定劑量吸入劑 (MDI)。 一、阻塞性肺病(如氣喘)急性發作,在確定診斷下,每12小時使用1劑(0.05mg/kg,上限2mg/次)。 二、拔管前後之病人,亦適合使用,不超過2天。 三、使用1至3天後,應轉成其他MDI劑型使用。超過3天使用,應說明理由。
*MDI使用於年紀小者,可配合spacer或aerochamber使用
原文節點 n0279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9.18. Trastuzumab (如Herceptin):(91/4/1、93/8/1、95/2/1、99/1/1、99/8/1、99/10/1、101/1/1、105/11/1、108/5/1、109/2/1、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114/5/1、114/12/1、115/7/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18. Trastuzumab (如Herceptin):(91/4/1、93/8/1、95/2/1、99/1/1、99/8/1、99/10/1、101/1/1、105/11/1、108/5/1、109/2/1、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114/5/1、114/12/1、115/7/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VIAL」命中規定原文
9.18. Trastuzumab (如Herceptin):(91/4/1、93/8/1、95/2/1、99/1/1、99/8/1、99/10/1、101/1/1、105/11/1、108/5/1、109/2/1、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114/5/1、114/12/1、115/7/1)
1.早期乳癌(99/1/1、99/8/1、99/10/1、101/1/1、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114/12/1、115/7/1)
(1)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事審代碼:C50P2):(99/8/1、99/10/1、101/1/1、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114/12/1、115/7/1)。
Ⅰ.若本藥品使用於手術前之輔助治療,依下列術後情形使用:(113/8/1、113/12/1、114/1/1、114/12/1、115/7/1)
i.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緩解(pCR):本藥品、pertuzumab併用本藥品或pertuzumab與trastuzumab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Phesgo),三者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113/8/1、113/12/1、114/1/1、114/12/1、115/7/1)
ii.若外科手術後無法達病理上緩解(non-pCR),本藥品與trastuzumab emtansine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其中trastuzumab emtansine以14個療程為上限。(113/8/1、113/12/1)
Ⅱ.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先行手術者,給予本藥品作為術後輔助治療,須接受至少4個療程的化學治療(本藥品合併化療或接續化療之後使用本藥品),本藥品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115/7/1)
(2)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無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111/12/1、112/10/1、113/8/1、113/12/1、114/1/1、114/12/1、115/7/1)
Ⅰ.若本藥品使用於手術前之輔助治療,須經影像檢查(乳房超音波或乳房X光攝影或核磁共振)顯示腫瘤大於2公分,並依下列術後情形使用:
病理檢驗雌激素受體為陰性ER(-)(事審代碼:C50P1)且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緩解(pCR)者: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9個療程為上限;使用Eirgasun vial 420 mg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113/8/1、115/7/1)
病理檢驗ER(-)(事審代碼:C50P1)且外科手術後無法達病理上緩解(non-pCR)者:本藥品與trastuzumab emtansine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其中trastuzumab emtansine以14個療程為上限。(113/8/1、115/7/1)
病理檢驗陽性ER(+)(事審代碼:C50P3):限使用Eirgasun vial 420 mg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115/7/1)
115年6月30日以前已核定使用trastuzumab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Eirgasun vial 420 mg至總療程上限(即18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
Ⅱ.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先行手術者,給予本藥品(限使用Eirgasun vial 420 mg)作為術後輔助治療,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須接受至少4個療程的化學治療(合併化療或接續化療之後使用本藥品),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5/7/1)
i. ER(-)且腫瘤大於0.5公分(事審代碼:C50P4)。
ii. ER(+)且腫瘤大於1公分(事審代碼:C50P5)。
2.轉移性乳癌(事審代碼:C50R1)
(1)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有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人。(91/4/1、99/1/1)
(2)與paclitaxel或docetaxel併用,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患,且為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者。(93/8/1、95/2/1、99/1/1)
(3)轉移性乳癌且HER2過度表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99/1/1、108/5/1、113/12/1)
(4)若先前使用過docetaxel及pertuzumab與trastuzumab併用或docetaxel及pertuzumab與trastuzumab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Phesgo)併用達18個月上限仍未惡化者,得再次申請本藥品。(108/5/1、113/12/1)
3.轉移性胃癌(限IV 劑型) (事審代碼:C16R1)
Trastuzumab合併capecitabine (或5-fluorouracil)及cisplatin適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腺癌)的治療。(109/2/1)
4.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早期乳癌及轉移性胃癌每24週、晚期乳癌每18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105/11/1、114/5/1)
原文節點 n0381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 此現行健保品項未提供給付規定章節,因此僅能顯示索引召回的關聯候選。
支付價歷史
1 個版本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18-09-01 ~ 現行1311.00現行
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