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藥品 · X000291209
HyperRHO S/D Full Dose
HYPERRHO S/D FULL DOSE
注射劑1 ML
成分
成分摘要
健保品項來源原文GAMMA GLOBULIN, ANTI-RHO (D) 1500 IU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目前無法唯一連結至 TFDA 藥證
因此不以相似品名補入適應症、外觀圖、副作用或仿單,避免跨產品誤配。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X000291209健保來源成分GAMMA GLOBULIN, ANTI-RHO (D) 1500 IU
- 現行支付價/點
- 0.00
- 生效日
- 2025-04-01
- 劑型
- 注射劑
- 規格
- 1 ML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 健保藥品代號
- X000291209
- ATC 代碼
- J06BB01
- 單複方
- 單方
- 藥商
- 天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製造廠
- Grifols Therapeutics Inc.
- 分類分組
- RHO(D)IMMUNE GLOBULIN , 注射劑 , 1.5KIU
- 給付規定章節
-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直接讀取已匯入 PostgreSQL 的版本化規定節點;候選結果不等同正式適用判定。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
SHA 4ee4d149e4ed…關聯候選8.1.1. Hepatitis B immune globulin: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1.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Vaccines and Immunoglobulins > 8.1.1. Hepatitis B immune globulin:強關聯
ATC 前五碼 J06BB 的已標註品項:27 筆分類成分「IMMUNE GLOBULIN」命中規定標題
8.1.1.Hepatitis B immune globulin:
應以HBsAg (-),Anti-HBc (-)之醫院工作人員為主,且傳染者需為HBsAg (+)。
原文節點 n029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1.5. 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103/5/1、106/3/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1.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Vaccines and Immunoglobulins > 8.1.5. 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103/5/1、106/3/1)可能相關
ATC 前五碼 J06BB 的已標註品項:4 筆
8.1.5.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103/5/1、106/3/1)
1.本類藥品使用於遭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感染動物咬傷暴露後之接種,其使用對象及使用方式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感染動物抓咬傷臨床處置指引」之接種建議辦理(請參閱疾病管制署狂犬病專區網頁http://www.cdc.gov.tw)。(106/3/1)
2.限於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服務醫院(衛生所)施打。(103/5/1)
原文節點 n0301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1.3. 高單位免疫球蛋白(111/2/1、113/11/1、114/10/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1.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Vaccines and Immunoglobulins > 8.1.3. 高單位免疫球蛋白(111/2/1、113/11/1、114/10/1):可能相關
分類成分「IMMUNE GLOBULIN」命中規定原文
8.1.3.高單位免疫球蛋白(111/2/1、113/11/1、114/10/1):
本類藥品限依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範圍內用於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病人,須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靜脈注射劑:
(1)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併發嚴重感染時(需附六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
(2)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經傳統治療效果不佳,若其血小板<80,000/cumm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08/6/1)
Ⅰ.有嚴重出血。
Ⅱ.需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103/4/1)
(3)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且於懷孕或分娩期間,或急性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 18歲以下兒童。(107/4/1、108/6/1、111/2/1)
(4)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但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証明。
(5)川崎病合乎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訂之診斷標準
Ⅰ.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或具有小兒心臟醫師證書之小兒科醫師,並有小兒心臟超音波儀器之醫院實施。(108/10/1)
Ⅱ.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 Immune Globulin (IVIG) 治療川崎病」申請表(詳附表六)併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
(6)因感染誘發過度免疫機轉反應,而致維生重要器官衰竭,有危及生命之慮者,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有加護病房乙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實施。(93/2/1)
(7)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97/5/9、102/7/23、105/8/1)
(8)急性發炎性去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病變(Guillain Barré症候群):(107/12/1、111/2/1)
Ⅰ.不得與血漿置換術併用。
Ⅱ.使用於未滿18歲的病人
i.限無法自行走路的病童,自行走路指不需要他人扶助可以走路,前述只適用於發病前會自行走路的孩童,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
ii.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2天或5天給予。
Ⅲ.使用於18歲以上病人(111/2/1)
i. 限發病兩週內有嚴重病況(呼吸衰竭或瀕臨呼吸衰竭)病人使用。
ii. 限經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5天給予。
(9)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neuropathy, CIDP):(108/2/1、108/10/1、109/4/1、110/3/1、110/12/1、111/3/1、113/11/1)
Ⅰ.限用於依歐洲神經醫學會聯合會 (European Federation of Neurological Societies; EFNS)之診斷標準確診為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之2歲以上病患,且對於類固醇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類固醇,臨床上仍產生急性惡化時使用。(110/12/1)
Ⅱ.前述類固醇治療無效定義,係指使用口服每日每公斤體重1mg或每日60mg prednisolone兩個月仍未有INCAT (Inflammatory Neuropathy Cause and Treatment) Disability scale 1分(含)以上之進步。
Ⅲ.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及使用。
Ⅳ.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半年兩個療程,每年最多四個療程,需檢附病歷資料及治療前後的INCAT評估結果。
Ⅴ.每月最大劑量每公斤體重2公克。
Ⅵ.如在開始兩個療程後無INCAT 1分(含)以上之進步,則不再給予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Ⅶ.經高單位免疫球蛋白治療滿1年未復發者(INCAT分數進步1分或1分以上者),應停止治療;若停止治療後惡化(adjusted INCAT disability score change≧1)的患者,可重新申請使用。
Ⅷ. 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限使用GAMUNEX-C及Kiovig。(110/12/1、111/3/1、114/10/1)
(10)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Secondary Immunodeficiency,SID)的維持性治療使用:(113/11/1)
Ⅰ.限用於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病人在合併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SID)的維持性治療使用,預防感染或降低感染的發生率,且血清IgG濃度<4 g/L,及過去6個月曾發生2次(含)以上嚴重感染。
Ⅱ.療程為每4週注射1次,每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0.2公克。
Ⅲ.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3個月為限(限使用3個療程),並需檢附免疫球蛋白(IgG 濃度)檢查報告。
Ⅳ.繼續使用者,需每3個月評估一次血清IgG 濃度(於最後1次注射IVIg的4週後或下次注射前檢測),符合血清IgG濃度<5g/L,且過去3個月曾發生嚴重感染,方可提出申請續用。若續用時血清IgG濃度<5g/L則每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0.2-0.4公克。
Ⅴ.上揭為預防感染或降低感染發生率,限使用於正在接受壓抑B細胞之積極治療方案病人,每個方案以9個月為上限。
(11)多灶性運動神經病變(Multifocal motor neuropathy, MMN)(限使用Privigen、Privigen TW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KIOVIG、GAMUNEX-C)(114/7/1)
Ⅰ.限用於多灶性運動神經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病人:
i.漸進性不對稱的局部肢體無力,至少影響到兩條運動神經支配區域,且缺乏明顯的感覺異常。
ⅱ.影響區域其肌腱反射低下或喪失。
ⅲ.影響之運動神經具備等於或超過50%傳導障礙(≥ 50% conduction block)。
iv.排除上運動神經元徵象(upper motor neuron sign)及侵犯腦神經/延髓症狀(cranial nerves and bulbar involvement)。
v.ONLS (Overall Neuropathy Limitations Scale)≥ 2分。
Ⅱ.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及使用。
Ⅲ.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半年2個療程,每年最多4個療程。
Ⅳ.每療程最大劑量每公斤體重2公克。
Ⅴ.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前後的神經傳導及ONLS量表評估結果。
Ⅵ.如在開始2個療程後無ONLS 1分(含)以上之進步,則不再給予高單位免疫球蛋白治療。繼續使用者,需每半年評估一次,若ONLS量表改善或穩定無惡化者,得繼續使用下半年兩個療程。
Ⅶ.經免疫球蛋白治療滿1年而未復發(ONLS進步1分(含)以上)者,應停止治療;若停止治療後惡化(ONLS增加≥ 1分)的患者,可重新申請使用。
2. 皮下注射劑:(108/2/1)
原發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
1.發燒五天或五天以上且合併下列五項臨床症狀中至少四項。
(1)兩眼眼球結膜充血。
(2)嘴唇及口腔的變化:嘴唇紅、乾裂或草莓舌或咽喉泛紅。
(3)肢端病變:手(足)水腫或指(趾)尖脫皮。
(4)多形性皮疹。
(5)頸部淋巴腺腫。
2.排除其他可能引起類似臨床疾病。
3.或只符合三項臨床症狀,但心臟超音波檢查已發現有冠狀動脈病變。
原文節點 n0299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1.6.4. Nusinersen(如 Spinraza)、risdiplam(如Evrysdi):(109/7/1、109/10/1、112/4/1、112/6/1、112/8/1、113/8/1、115/6/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 1.6. 其他 Miscellaneous > 1.6.4. Nusinersen(如 Spinraza)、risdiplam(如Evrysdi):(109/7/1、109/10/1、112/4/1、112/6/1、112/8/1、113/8/1、115/6/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DOSE」命中規定原文
1.6.4. Nusinersen(如 Spinraza)、risdiplam(如Evrysdi):(109/7/1、109/10/1、112/4/1、112/6/1、112/8/1、113/8/1、115/6/1)
1.限用經標準檢測方法 MLPA(Multiplex Ligation Dependent Probe Amplification) 或 NGS 檢測SMN1 基因變異之個案,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病人,並具以下(1)、(2)任何一個條件:(109/7/1、112/4/1、112/6/1、112/8/1、113/8/1、115/6/1)
(1)經新生兒篩檢確診之病人。(109/10/1、112/4/1、113/8/1、115/6/1)
(2)18歲以下發病確診之病人。(113/8/1)
2.需檢附下列資料,經二位以上專家之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每年檢附療效評估資料重新申請。
(1)符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SMA罕見疾病個案通報審查標準之臨床症狀錄影之影片(內容必須包含:a.全身肌張力低下,b.全身四肢無力,近端比遠端嚴重且下肢比上肢嚴重,c.深部肌腱反射,如:膝反射、踝反射、二頭肌反射等消失)。
(2)3個(含)以下 SMN2 基因拷貝數之即將發病之個案,須附經標準檢測方法MLPA 或 NGS 基因診斷技術報告。(112/4/1)
(3)臨床病歷摘要。
(4)標準運動功能評估 (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HFMSE、RULM、WHO motor milestone、MFM32、6MWT) 錄影之影片。(112/4/1)
3.排除條件:
SMA病友在非急性住院期間,連續30天(含)以上呼吸器的使用且每天超過12小時。
4.療效評估方式及時機:
(1)標準運動功能評估時機:
I.Nusinersen或 risdiplam治療前。(112/4/1)
II.在4劑 loading doses(0、14、28、63天)後,每4個月給與nusinersen maintain dose 治療前,若使用risdiplam則於開始用藥滿2個月評估一次,之後每4個月評估一次。若於113年8月1日前已依修訂前之給付規定使用risdiplam之病人,於首次重新申請時得滿2個月評估一次,之後每4個月評估一次。(112/4/1、113/8/1)。
(2)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需由提供nusinersen或risdiplam治療之小兒神經專科、神經科醫師選擇下列適合療效評估工具並判定評估結果。須選擇治療前>0分之評估工具(若RULM=0建議使用CHOP INTEND, HFMSE, MFM32);有獨自行走能力的病人,須做6MWT暨其他兩項運動功能評估。除因不適合該年齡之評估工具外,不能轉換其他評估工具,以利後續評估。(112/4/1、113/8/1)
Ⅰ.CHOP INTEND(限用於嬰兒、兒童及RULM為0之第一型、第-二型之病人)(113/8/1)
Ⅱ.HINE section 2(限用於2至24個月大及第一型之病人) (113/8/1)
Ⅲ.HFMSE(限用於2.5歲以上之病人)( 113/8/1)
Ⅳ.RULM(起始治療年紀滿7歲以上病患必選) (112/6/1)
Ⅴ.WHO motor milestone(限用於嬰兒、兒童及第一型之病人)(113/8/1)
Ⅵ.MFM32(限用於2.5歲以上之病人)(112/4/1、113/8/1)
Ⅶ.6MWT(若可行走之病人必選)(112/4/1、113/8/1)
(3)醫師提交接受 nusinersen 或 risdiplam治療之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錄影之影片。(112/4/1)
(4)醫師提交接受 nusinersen或 risdiplam 治療之SMA 病友,每年的年度治療報告書包括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項目、內容及錄影之影片。(112/4/1)
(5)標準運動功能評估應由受過訓練之專科醫師,包含:小兒神經科、神經科醫師、復健科醫師或物理治療師執行。
(6)醫師提交接受nusinersen治療之SMA病友所有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錄影之影片,必須包含所有可評估項目及內容。
5.停藥時機(下列評估需在 SMA 病友非急性住院期間執行):用藥後追蹤至少2項標準運動功能評估(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HFMSE、RULM、WHO motor milestone、MFM32、6MWT),兩項評估分數每次均低於起始治療前該項標準運動功能之第1次評估分數。(112/4/1)
6.使用本類藥品需完成個案系統登錄,亦需於療程結束或停止使用該藥品後,於此系統登錄結案。(109/10/1)
7.Nusinersen或risdiplam或onasemnogene abeparvovec限擇一使用,且不得互換。惟使用nusinersen或risdiplam後出現嚴重不耐受反應,經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此兩種藥物得轉換,以一次為限。轉換時應考慮二者藥物動力學及半衰期之差異,注意替換後開始使用時間與前次最後使用日期。(112/4/1、112/8/1、113/8/1)
註:建議從nusinersen轉換至risdiplam,至少間隔135天;risdiplam轉換至nusinersen,應至少間隔50小時。
原文節點 n0059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1.6.5. Galcanezumab(如Emgality)、fremanezumab(如Ajovy):(110/3/1、111/3/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 1.6. 其他 Miscellaneous > 1.6.5. Galcanezumab(如Emgality)、fremanezumab(如Ajovy):(110/3/1、111/3/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DOSE」命中規定原文
1.6.5.Galcanezumab(如Emgality)、fremanezumab(如Ajovy):(110/3/1、111/3/1)
慢性偏頭痛之預防性治療: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限神經內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診斷處方,並不得攜回注射。
3.需符合慢性偏頭痛診斷:至少有3個月時間,每個月≧15天,每次持續4小時以上,且其中符合偏頭痛診斷的發作每個月≧8天。
4.患者需經3種(含)以上偏頭痛預防用藥物(依據台灣頭痛學會發表之慢性偏頭痛預防性藥物治療準則之建議用藥,至少包括topiramate)治療無顯著療效,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
5. Galcanezumab:第一次注射240mg (連續兩次皮下注射,每次120mg)做為負荷劑量(loading dose),之後每月皮下注射120 mg的劑量;fremanezumab為每月注射一次225 mg,或每3個月注射一次675 mg。
6.首次申請給付3個月療程(galcanezumab共4支; fremanezumab共3支),3個月療程治療之後,評估每月頭痛天數,需比治療前降低50%以上,方可持續給付。
7.接續得申請3個月療程,每月施打一次。療程完畢後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8.若病況再度符合慢性偏頭痛診斷,得再次申請3個月療程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包括頭痛天數。
9. CGRP(calcitonin gene-related peptide)單株抗體製劑僅能擇一使用且不得互換,並不得與Botox併用。
原文節點 n0060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7.2.1. Serotonin antagonists(如ondansetron、granisetron、tropisetron、ramosetron、palonosetron等)(93/2/1、93/9/1、98/9/1、99/5/1、101/4/1、102/9/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7節 腸胃藥物 Gastrointestinal drugs > 7.2. 止吐劑 Antiemetic drugs > 7.2.1. Serotonin antagonists(如ondansetron、granisetron、tropisetron、ramosetron、palonosetron等)(93/2/1、93/9/1、98/9/1、99/5/1、101/4/1、102/9/1)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DOSE」命中規定原文
7.2.1.Serotonin antagonists(如ondansetron、granisetron、tropisetron、ramosetron、palonosetron等)(93/2/1、93/9/1、98/9/1、99/5/1、101/4/1、102/9/1)
1.血液幹細胞移植患者接受高劑量化學治療時。
2.惡性腫瘤患者及風濕免疫疾病(如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貝西氏症、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硬皮症、血管炎等)患者接受化學治療時,依下述情形使用:(98/9/1、99/5/1)
(1)前述患者處方高致吐性藥品,可預防性使用ondansetron 8~32 mg、granisetron 1~3 mg、tropisetron 5 mg、ramosetron 0.3 mg一日劑量。必要時其使用以不得超過五日為原則。若發生嚴重延遲性嘔吐,得直接使用,每療程使用不得超過五日為原則。
(2)前述患者處方中致吐性藥品,可預防性使用ondansetron 8~32 mg、granisetron 1~3 mg、tropisetron 5 mg、ramosetron 0.3 mg一日劑量。若發生嚴重延遲性嘔吐,使用dexamethasone 及 metoclopramide 無效之病例,每療程使用以不得超過五日為原則。病歷需有使用dexamethasone及 metoclopramide 無效之記錄。
(3)血液腫瘤病患接受化學治療,需使用中、高致吐性抗癌藥品時,得依患者接受抗癌藥品實際使用天數使用本類製劑。(93/9/1)
(4)Palonosetron限於中、高致吐化學治療之前使用。(99/5/1)
3.接受腹部放射照射之癌症病人,得依下列規範使用ondansetron、granisetron等藥品:(93/9/1)
(1)Total body or half body irradiation
(2)Pelvis or upper abdominal region of single irradiation dose> 6 Gy
(3)腹部放射治療中產生嘔吐,經使用dexamethasone、metoclopramide或prochlorperazine等傳統止吐劑無效,仍發生嚴重嘔吐之患者。
4.穿皮貼片劑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患。(102/9/1)
原文節點 n0283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DOSE」命中規定原文
8.2.4.2.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infliximab(如Remicade);peficitinib (如Smyraf);upadacitinib(如Rinvoq);filgotinib(如Jyseleca)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109/8/1、109/9/1、109/12/1、110/3/1、110/5/1、110/6/1、112/5/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者使用於類風濕關節炎病患。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申報時須檢附使用DMARD藥物六個月以上後之DAS28積分,各種DMARD藥物使用之種類、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99/2/1、108/5/1)
4.使用劑量:
(1)初次使用tocilizumab時:
I.靜脈注射劑:劑量應從4mg/kg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療效之定義: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者),得調高劑量至8mg/kg,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總積分,必須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方可續用。(102/10/1、106/4/1)
Ⅱ.皮下注射劑:體重小於100公斤者,劑量應從162mg每兩週一次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得調高劑量至162mg每週一次,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體重大於100公斤者,劑量162mg每週一次,治療第24週,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106/4/1)
(2) baricitinib、upadacitinib或filgotinib時,劑量用法之調整應參照藥物仿單,且每日限用1錠。使用peficitinib時,劑量用法之調整應參照藥物仿單,每日100mg~150mg (且限每日最大劑量150mg)。(107/9/1、110/3/1、110/5/1、112/5/1)
(3)使用infliximab時:
I.靜脈注射: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用法,與methotrexate併用,infliximab在第0、2及6週時投予靜脈注射3mg/kg,之後每8週給藥1次。(109/9/1、109/12/1、114/9/1)
Ⅱ.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0、2週時投予靜脈注射3mg/k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120 mg。(114/9/1)
5.使用半年後,每三個月需再申報一次;內含DAS28積分,使用藥物後之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惟infliximab初次申請時核予22週用量,續用時,每16週需再申請續用。(93/8/1、93/9/1、110/6/1)
6.病患需同時符合下述(1)(2)(3)項條件,方可使用;若有第(4)項情形,不得使用;若有第(5)項情形,需停止使用。
(1)符合美國風濕病學院(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的診斷條件。(102/10/1)
(2)連續活動性的類風濕關節炎
Ⅰ.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積分 (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 必須大於5.1。
Ⅱ.此項評分需連續二次,其時間相隔至少4週(含)以上,並附當時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為輔証。(108/5/1、109/8/1)
註1:28處關節部位記分如 (附表十三) 所示,其疾病活動度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DAS28 = 0.56 ×√TJC + 0.28 ×√SJC + 0.7 × lnESR+0.014 × GH
註2:TJC: 觸痛關節數,SJC: 腫脹關節數,ESR: 紅血球沉降速率 (單位為mm/h),GH: 在100 mm圖像模擬量表中所呈現的整體健康狀態 (general health status)
(3)標準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 (Disease-Modifying Anti-Rheumatic Drugs, DMARD) 療法失敗:
病患曾經接受至少兩種DMARDs (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 之充分治療,而仍無明顯療效。(93/8/1)
Ⅰ.充分治療的定義:(100/12/1)
i.DMARDs藥物治療時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必須至少6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
(ii)DMARDs藥物合併使用prednisolone 15 mg/day治療,須至少3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DMARDs藥物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100/12/1)
ii.若病患因DMARDs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DMARDs劑量仍需達 (附表十四) 所示治療劑量 (therapeutic doses) 連續2個月以上。
Ⅱ.療效的定義:(93/8/1、98/3/1)
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大於等於(≧)1.2,或DAS28總積分小於3.2者。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93/9/1、106/11/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Ⅰ.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certolizumab除外) (106/11/1)
Ⅱ.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Ⅲ.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除去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Ⅳ.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 (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Ⅴ.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5)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93/8/1、93/9/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Ⅰ療效不彰
Ⅱ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暫時停藥即可)
7.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8.減量及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2/4/1)
(1)減量時機:使用2年且已達疾病緩解(DAS28< 2.6)超過6個月。(108/5/1)
(2)減量方式:
病患使用生物製劑2年後,申請續用之事前審查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符合醫理之治療計畫,並敘明開始減量至1年後暫緩續用之減量方式。減量方式可為減少每次使用劑量或延長給藥間隔。
(3)減量期間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下次再評估減量之時機為1年後:
Ⅰ.與減量前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
Ⅱ.ESR> 25mm/h。
Ⅲ.與減量前比較,ESR上升程度> 25%。
(4)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方便性考量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
(5)暫緩續用時機: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6)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即須依規定評估是否需減量。
9.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02/1/1)
(1)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102/4/1)
◎附表十三: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病患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評估表
◎附表十四:全民健康保險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DMARDs)之標準目標劑量暨治療劑量表
◎附表十五: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11/1)
原文節點 n0318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關聯候選8.2.4.10. Adalimumab(如Humira)(109/9/1) 用於小兒葡萄膜炎治療部分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 8.2.4. 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infliximab ;certolizumab (如Cimzia);ixekizumab(如Taltz);brodalumab(如Lumicef);filgotinib(如Jyseleca);secukinumab(如Cosentyx)(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109/12/1、111/5/1、112/5/1、113/10/1、114/7/1、114/10/1) > 8.2.4.10. Adalimumab(如Humira)(109/9/1) 用於小兒葡萄膜炎治療部分可能相關
英文藥名「DOSE」命中規定原文
8.2.4.10.Adalimumab(如Humira)(109/9/1) 用於小兒葡萄膜炎治療部分
1.限使用於2-17歲小兒非感染性葡萄膜炎患者。
2.限具有眼科專科、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處方。
3.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申報時需檢附methotrexate使用的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及前房發炎細胞的病情描述。
(2)每24週需再申請一次;需描述使用adalimumab後的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
4.需同時符合下述(1)(2)兩項條件者方可使用。
(1)最近3個月葡萄膜炎處於活動期 (定義為前房發炎細胞大於等於+1價)。
(2)標準療法失敗,定義為methotrexate 10毫克/身體表面積平方米/週的口服或注射治療達3個月以上,前房發炎細胞仍大於等於+1價。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為限。起始劑量(loading dose)和維持劑量如下:
Ⅰ.<30公斤:起始劑量為40 mg,隔週給予維持劑量,維持劑量為每隔一週給予20 mg。
Ⅱ. ≥30公斤:起始劑量為80 mg,隔週給予維持劑量,維持劑量為每隔一週給予40 mg。
(2)繼續使用adalimumab者,每24週評估療效一次。
6.須停止使用adalimumab的情形:
(1)療效不彰:定義為24週adalimumab治療後,出現以下任一情形:
Ⅰ.前房發炎細胞比基礎值未改善或惡化。
Ⅱ.有眼球共病惡化(如視神經水腫、黃斑囊樣水腫或視力衰退)或治療期間發展出新的眼球共病。
(2)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Ⅲ.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7.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2)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3)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患者。
原文節點 n0332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 此現行健保品項未提供給付規定章節,因此僅能顯示索引召回的關聯候選。
支付價歷史
3 個版本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25-04-01 ~ 現行0.00現行
2025-03-05 ~ 2025-03-313387.00歷史
2024-03-05 ~ 2025-03-043387.00歷史
來源與版本
- 資料集
-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時間
- 2026/8/15 上午4:25:33
- SHA-256
-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