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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藥品 · KC00874219

癌思停 注射劑 (瑞士廠)

Avastin Injection

成分

成分摘要

TFDA 詳細處方 · 候選藥證,尚待核對 · 衛署菌疫輸字第000874號

藥品資料

藥物本身資訊

TFDA 藥證資料 ·衛署菌疫輸字第000874號 · 藥證狀態:已註銷

非專業建議,供參考
候選藥證欄位

適應症

1、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Avastin (bevacizumab) 與含有5-fluorouracil為基礎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可以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Avastin與含有5-fluorouracil/leucovorin/oxaliplat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可以作為先前接受過以fluoropyrimidine為基礎的化學療法無效且未曾接受過Avastin治療的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治療。Avastin (bevacizumab)與含有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可以做為第一線已接受過以Avastin併用fluoropyrimidine-irinotecan-為基礎的化療後惡化之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二線治療。 2、轉移性乳癌(mBC):Avastin與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以做為HER2 (-) 轉移性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3、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 - 神經膠母細胞瘤:Avastin 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 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 4、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Avastin 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以作為無法切除的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Avastin併用erlotinib,可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活化性突變的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5、復發性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 (Recurrent Epithelial Ovarian, Fallopian Tube or Primary Peritoneal Cancer):Avastin與carboplatin及gemcitabine合併使用,可以做為曾接受過第一線含鉑類藥物 (Platinum-based) 化學治療間隔至少6個月再復發 (即,對含鉑藥物具感受性),且未曾接受過bevacizumab或其他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 (VEGF) 抑制劑或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之標靶藥物 (VEGF receptor-targeted agents) 治療之復發性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的治療。Avastin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接著單獨使用Avastin治療,可以做為對含鉑藥物具感受性之復發性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的治療。Avastin併用paclitaxel、topotecan或pegylated liposomal doxorubicin 可以做為接受過含鉑類藥物 (platinum-based) 化療治療後6個月內再復發 (即,對含鉑藥物具抗藥性)、之前接受不超過2種化療療程且未曾接受過bevacizumab或其他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 (VEGF) 抑制劑或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之標靶藥物 (VEGF receptor-targeted agents) 之復發性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的治療。 6、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Persistent, Recurrent, or Metastatic Cervical Cancer):Avastin 與paclitaxel 及cisplatin 合併使用可用於治療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Avastin 與paclitaxel 及topotecan 合併使用可用於無法接受含鉑類藥物治療(platinum therapy)患者之 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癌。

辨識資訊

外觀

官方資料未提供可結構化的外觀描述。

圖片不得作為自行辨識或替代藥師核對的依據。
候選藥證欄位

官方用法用量

詳見仿單內文

用藥安全

副作用、禁忌與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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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訊

包裝與外盒

盒裝;;小瓶裝;;小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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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連結與來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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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單/外盒: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 · SHA 40964a9548d379be549497081958a4ff1b6afe0d95e1c6f237c677f1c69ae2b1

健保品項

健保品項摘要

KC00874219
健保來源成分BEVACIZUMAB 25 MG/ML
現行支付價/點
0.00
生效日
2017-11-01
劑型
注射劑
規格
4 ML
查看完整品項與申報欄位ATC、廠商、分類與給付章節
健保藥品代號
KC00874219
ATC 代碼
L01FG01
單複方
單方
藥商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
F. HOFFMANN-LA ROCHE LTD.
分類分組
BEVACIZUMAB,注射劑, 100.00 MG
給付規定章節
14.9.7.,9.37.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 擷取 2026/8/15· SHA d41cf7bf91ca

健保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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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2 · 候選 8
規定版本 1150623日期 2026-06-23待覆核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9.37. Bevacizumab(如Avastin):(100/6/1、101/05/1、106/4/1、108/3/1、109/6/1、112/8/1、113/3/1、113/6/1、113/9/1、114/3/1、114/6/1、114/8/1、114/10/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9節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9.37. Bevacizumab(如Avastin):(100/6/1、101/05/1、106/4/1、108/3/1、109/6/1、112/8/1、113/3/1、113/6/1、113/9/1、114/3/1、114/6/1、114/8/1、114/10/1)精確
官方章節 9.37
9.37. Bevacizumab(如Avastin):(100/6/1、101/05/1、106/4/1、108/3/1、109/6/1、112/8/1、113/3/1、113/6/1、113/9/1、114/3/1、114/6/1、114/8/1、114/10/1) 1.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 (1)Bevacizumab與FOLFIRI(Folinicacid/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acid/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5-fluorouracil/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108/3/1) Ⅰ.使用總療程以36週為上限(106/4/1)。 Ⅱ.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106/4/1) Ⅲ.本藥品不得與cetuximab、panitumumab併用。(108/3/1、113/3/1) (2)Bevacizumab(除Zirabev及Abevmy以外)與含有5-fluorouracil/leucovorin/oxaliplat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先前接受過以 fluoropyrimidine為基礎的化學療法併用cetuximab或panitumumab無效且未曾接受過bevacizumab治療,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病人的第二線治療。(114/3/1) Ⅰ.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Ⅱ.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Ⅲ.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RECIST criteria)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Ⅳ.使用劑量:限5mg/kg,每兩週一次。 2.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神經膠母細胞瘤: (1)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101/05/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109/6/1、113/3/1、113/9/1、114/3/1、114/6/1、114/8/1、114/10/1) (1) Bevacizumab(除Zirabev以外)與carboplatin 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除Zirabev以外)治療,作為第四期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病人接受初次手術切除後之第一線治療之維持治療。(113/3/1、113/9/1、114/3/1、114/4/1、114/6/1、114/10/1) Ⅰ.初次申請為手術後一個月後起與化學治療併用5個療程。 Ⅱ.第二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9個療程。 Ⅲ.第三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8個療程。 Ⅳ.每人以總共給付22個療程為上限。若病情惡化或停藥後再復發即不得再次申請。 (2)Bevacizumab與carboplatin 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作為曾接受過第一線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間隔6-12個月內再復發之治療。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治療,作為含鉑藥物具感受性之治療。 Ⅰ.若前曾申請bevacizumab 使用於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作為第一線治療者不可再次使用。(113/3/1) Ⅱ.初次申請為5個療程,後續每次申請為5個療程,總申請療程以15個療程為上限。(113/3/1) (3)Bevacizumab(限使用Alymsys、Abevmy、Vegzelma或Mvasi)與olaparib併用適用於晚期高度惡性上皮卵巢癌、輸卵管腫瘤或原發性腹膜癌,且對第一線含鉑化療合併bevacizumab有反應(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之成年病人做為維持治療,患者需符合olaparib給付規定,限用兩年。bevacizumab以15個月的療程為上限。(114/6/1、114/8/1)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5)FIGO Stage IV disease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者,若已經申請niraparib用於第一線化學治療後維持性治療時不得另外申請bevacizumab併用,除因niraparib耐受性不良,在維持性治療可再換成bevacizumab(除Zirabev以外)單獨使用,總申請療程以17個療程為上限。(113/3/1、113/9/1、114/3/1、114/6/1、114/10/1) 4.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109/6/1、113/3/1) (1)Bevacizumab與cis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用於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2)Bevacizumab與paclitaxel及topotecan合併使用,作為無法接受含鉑類藥物治療患者之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5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113/3/1) 5.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除Zirabev及Abevmy以外):(113/3/1、113/6/1、113/9/1、114/3/1) (1)Bevacizumab與 erlotinib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次申請之療程以 12 週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Ⅲ.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Bevacizumab併用erlotinib於第一線治療時,該治療組合與gefitinib、afatin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4)使用劑量:限7.5mg/kg,每三週1次。 6.與atezolizumab併用適用於未曾使用過全身性治療用藥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患者需符合atezolizumab之藥品給付規定。(112/8/1) 7. Bevacizumab(限使用Alymsys、Avastin、Abevmy、Vegzelma或Mvasi)與atezolizumab及carboplatin、paclitaxel併用於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114/6/1、114/8/1)

原文節點 n0404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官方品項章節14.9.7.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 第14節 眼科製劑 Ophthalmic preparations > 14.9. 其他 Miscellaneous > 14.9.7.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精確
官方章節 14.9.7
14.9.7.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 本類藥品使用早產兒視網膜病變(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 ROP)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限曾接受過訓練之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2.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病人應在小兒科新生兒病房(含新生兒加護病房)照護。且病人早產兒視網膜病變之嚴重程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第一區,疾病為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三期+(zone I stage 1+, 2+, 3, or 3+)。 (2)第二區,疾病為第二期+、第三期+ (ZoneⅡ stage 2+, zoneⅡ stage 3+)。 (3)急進型早產兒視網膜病變(aggressive posterior ROP, AP-ROP)。 3.可選用藥物及給藥劑量: (1)給藥劑量: Ⅰ.Bevacizumab (如Avastin,但Mvasi除外): 0.625 mg in 0.025mL。 Ⅱ.Ranibizumab (如Lucentis): 0.25mg in 0.025mL。 Ⅲ.Aflibercept (如Eylea): 1 mg in 0.025 mL。 (2)每1小瓶(支)只限單一病人,若同時施打兩眼,僅限申報1小瓶(支)。 4.每人以3小瓶(支)為限,第一小瓶(支)得由眼科專科醫師專業判斷後先行注射治療及事後報備。申請第二小瓶(支)或第三瓶(支)時,須檢附詳細病歷資料與事前審查申請表(或專用申請表),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給藥方式全程採無菌操作,並於無菌空間的地方執行且在注射操作期間須執行生命徵象監測。 6.具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使用: (1)早產兒患有活動性嚴重眼內發炎,或者是打針時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ual age,PMA)太大。 (2)早產兒患活動性或疑似眼部或眼周感染者。 (3)早產兒對任何賦形劑過敏。 7.使用本藥品需填具病人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藥品之潛在益處及風險。 8.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眼內注射anti-VEGF治療,須依臺灣兒科醫學會最新版治療指引內容。

原文節點 n0637 · 規定版本 1150623 · SHA 4ee4d149e4ed

  • ATC、成分與藥名結果是關聯候選,不等同官方核定之品項適用章節;實際申報仍須核對適應症、劑型、療程與規定版本。
  • 目前規定文件仍是草稿/待覆核狀態,畫面保留版本與 checksum 供追溯。

支付價歷史

4 個版本
健保支付價歷史折線圖依每個版本生效日起,以階梯折線呈現支付價變化。完整有效期間與原始值列於圖表下方。0.002500.005000.007500.0010000.002015/062019/022022/112026/08
支付價/點(依生效日切換)
有效期間支付價/點狀態
2017-11-01現行0.00現行
2017-04-012017-10-319055.00歷史
2016-04-012017-03-319081.00歷史
2015-06-012016-03-319097.00歷史

來源與版本

資料集
健保用藥品項查詢項目檔
擷取時間
2026/8/15 上午4:25:33
SHA-256
d41cf7bf91ca1d6997ac751601548f68226a8326452aa5d8befd725e3a8d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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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資訊依可追溯的官方藥證欄位與資產呈現,不等同經臨床編審的完整藥典,也不得取代醫師或藥師判斷。支付價依有效期間呈現;實際申報仍應以就醫日、最新健保規範與院所契約條件為準。